昆明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昆明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是一部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303號
  • 發布日期:1988-12-21
  • 生效日期:1988-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303號
【發布日期】1988-12-21
【生效日期】1988-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昆明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1988年12月21日昆政發〔1988〕30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維護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及省政府的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都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在承包經營契約終結和廠長(經理)調離時,必須經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公證,作出審計評議報告。未經審計評議的,廠長(經理)不得離任。
第二章 審計的形式及內容
第三條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凡正式簽定了承包經營契約的,一般均應按隸屬關係,進行年度或承包期內的審計鑑證,方能兌現獎懲。
第四條對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現行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分層次進行:
市屬大型企業由市審計局審計;市屬中型企業由市審計局審計或委託主管部門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以及昆明市審計事務所審計;市屬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由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審計或委託昆明市審計事務所審計。
市屬集體企業由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或委託昆明市審計事務所審計。
縣(區)屬全民和集體企業由所在縣(區)審計局審計,也可以由縣(區)審計局委託其它審計機構審計。
各主管局(公司)下的集體企事業單位,或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集體性質的聯營企業,由各主管局(公司)內的審計機構審計或委託其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凡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上級審計局可以進行抽查或複審。
第五條實行承包經營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企業,對廠長(經理)在承包經營期和年度任職期進行審計時,應根據經營承包契約中有關經濟指標完成程度和任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並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1、資產、債權、債務、盈虧是否真實;
2、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及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3、國家資產的維護及增值;
4、專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有效;
5、有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和重大損失、浪費;
6、有無損害企業或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7、本級政府交辦的有關承包經營的其它審計事項。
第六條審計工作可以根據承包經營的各個階段進行,各階段的重點審計內容是:
在承包經營契約訂立前後,應重點監督、核實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間,重點審查年度決算;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滿或企業經營領導者離任,重點核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財經紀律及政策執行情況,並對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
第三章 審計程式
第七條承包經營期內的審計和承包契約終結時的審計首先由廠長(經理)向主管部門提出承包經營期的經濟責任執行情況報告。主管部門按隸屬關係向審計機關提交企業承包基期數據,並提出審計公證申請。審計機關接到申請後十日內,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實施審計。通過審計有關財務資料,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考察企業主要經濟目標執行結果,作出審計公證報告和結論。
第八條長廠(經理)任期屆滿或因工作需要調離時,由企業主管部門按隸屬關係,向審計機關提出對廠長(經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書面申請,並同時報送如下材料:
1、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有關檔案;
2、廠長(經理)年度工作總結、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
3、廠長(經理)離任前企業資產盤點表、債權債務清理表、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經理)的民主評議材料;
4、在審計工作中需要的其它有關材料。
對不按上述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的,審計機關不受理對廠長(經理)的審計協定;未經審計公證而調離廠長(經理)的,由此發生的一切經濟責任由企業主管部門承擔。
第九條對離任的廠長(經理)進行審計評議,按以下程式進行:
1、市、縣(區)幹部管理部門任命的廠長(經理)由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議,幹部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經委等有關部門應予配合;也可由審計機關委託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評議,委託審計評議的報告,需經委託的審計機關審定。
2、企業主管部門任命的廠長(經理),由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評議,並由本部門人事、財務、生產等職能機構配合。
企業主管部門沒有內部審計機構的,可委託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評議,並應將審計評議報告書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和上級審計機關。
第十條終結審計結論必須由廠長(經理)簽字。被審計單位如對審計公證結論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審計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報上一級審計機關要求複審,上一級審計機關應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在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無異議的,應在接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審計機關。
審計報告中,如有涉及發包方問題的,應通報發包方。
第四章 審計結果的處理
第十一條對完成承包經營契約的企業,經審計鑑證確認後,應按契約規定兌現獎懲。對國家和企業作出重大貢獻的經營者,有關部門還可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二條廠長(經理)在任職期間,經審計確認有弄虛作假、盈虧不實、謊報成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論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凡委託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審計服務費。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昆明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審計局
昆明市經委
昆明市體改委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