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

《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在1988.07.01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審計署
  • 頒布時間:1988.07.01
  • 實施時間:1988.07.01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對承包經營契約雙方及企業經營者進行審計監督,以保護國家資財,維護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各級審計機關按照承包經營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及審計分工,分層次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委託或者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地方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依法成立的承包經營契約,應當作為審計的依據。
第五條 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債權債務、盈虧是否真實;
(二)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及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三)國家資產的維護和增值;
(四)專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規、有效;
(五)有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重大損失浪費;
(六)有無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本級政府交辦的有關承包經營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六條 承包經營期內各個階段的審計重點是:
承包經營契約訂立前後,監督核實資產和債權債務;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間,審查年度決算;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滿或企業經營者離任,核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對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承包經營契約雙方在規定期限內報送下列資料:
(一)承包經營契約及其附屬檔案;
(二)資產盤點和債權、債務的有關資料;
(三)確定上交利潤(或減虧)基數和遞增、分成比例的測算依據;
(四)財務計畫、會計報表、財務決算;
(五)企業經營者年度工作報告和任期終結總結報告;
(六)有關承包經營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承包經營企業進行審計前,企業應進行自查,清查財產、物資、債權、債務,並做好其他各項準備工作。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承包經營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財政部門應當作為年終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下列重大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一)承包經營契約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內容;
(二)上交利潤(或減虧)基數及遞增、分成比例嚴重不合理;
(三)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四)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影響巨觀控制的問題;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問題。
第十一條 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程式,按照有關審計工作程式的規定執行。
審計報告中如有涉及發包方的問題,應徵求發包方的意見。
企業經營者對審計評議如有異議要求複審的,可按照有關審計複審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交通、建築、農林、物資、商業、外貿等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可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實行行業包乾的部門和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的承包,以及其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承包,也可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與《人與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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