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煤炭行業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94.01.20由煤炭工業部頒布。本篇法規已被《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發布日期:1996年2月9日 實施日期:1996年2月9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煤炭行業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01.20
- 實施時間:1994.01.20
*註:本篇法規已被《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發布日期:1996年2月9日 實施日期:1996年2月9日)廢止
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大關於“強化審計和經濟監督”的精神,落實《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審計監督規定》,維護煤炭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財產保值增值,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並使審計工作逐步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煤炭行業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
1、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於“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的規定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審計監督規定》中關於內部審計機構對財務計畫或單位預算的執行或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的要求,煤炭行業內部審計機構除完成日常的財務收支審計外,要對煤炭企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內部審計查證。企業上報的年度決算報告必須附決算審計查證報告(或決算審計意見書),否則上級財務部門不予接收。
2、監督企業財產保值、增值。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三十條“企業必須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確保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的要求,煤炭審計機構應對企業財產是否保值、增值進行專項審計;固定資產的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要經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內部評估;對財產的損益進行處理時,屬於本單位處理許可權內的要有審計部門簽署意見,需上級審批的,在上報前應徵求審計部門的意見;在煤炭企業及其內部單位承包契約簽定前,應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承包 單位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清查情況進行核實,未經審計,承包契約不得簽訂;在進行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時,應把財產是否保值、增值作為主要審計內容;企業變更或終止時,應對其國有資產的變動情況進行審計,或有審計人員參與對其國有資產的清查,以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
3、對承包單位的承包經營責任進行審計。
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在治理整頓中深化企業改革、強化企業管理的意見》中關於“兌現承包契約和經營者收入,要堅持先審計、後兌現”的規定,對執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單位實行“先審計,後兌現”制度,在兌現承包集團獎罰前,應由上級煤炭審計機構對企業承包集團完成承包任務情況進行審計,然後有關部門依據審計結論作出獎罰決定。未經審計不得兌現承包集團的獎罰。
4、對局(礦、廠)長、經理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中關於廠長離任前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規定,煤炭行業內部建立局(礦、廠)長、經理任期責任審計制度。局(礦、廠)長、經理任期屆滿或調離前,經上級批准,由審計部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動或重新任命。
5、對基本建議項目進行審計。
根據審計署、國家計委《關於開展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聯合通知》和審計署、國家計委、經委、建設部、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對新開工建設項目資金審計通知》的要求,煤炭行業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由審計機關對其資金來源和開工條件等進行開工前審計。未進行開工前審計的項目不得開工。企業用自籌資金自主立項的工程項目,需經本單位審計部門審計後,方可開工。
對外包工程結算實行先審計後結算制度。外包工程結算前,應由建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委託煤炭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不審計不得結算。
根據審計署《關於下發的通知》精神,煤炭行業建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在編制竣工決算的同時,建設單位應對建設項目進行內審。建設單位在上報竣工決算的同時,必須附內審報告。
6、對經濟效益進行審計。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審計監督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要求。內部審計應把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審計作為審計工作重點。煤炭行業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基礎上,應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生產技術環節和經營管理活動,為促進企業改革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出意見和建議。
7、煤炭系統內部建立經濟契約審計制度。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選擇部分重要經濟契約實行內部審計簽證制度,並逐步向對全部經濟契約都實行審簽過渡。
8、維護企業法定自主經營權。
煤炭行業內部要建立審計報告制度,維護煤炭企業法定自主經營權。煤炭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及煤炭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侵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規定的企業自主經營權力的;不執行國家給煤炭企業特殊政策的;對煤炭企業亂攤派、亂收費的,應及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並寫入季度審計報表說明中,逐級向上級煤炭審計機構報告。
9、開展審計調查。
煤炭審計機構既要及時總結和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又要開展各種專題的審計調查,為本單位領導決策服務,為國家和煤炭行業的巨觀調控提供依據。
10、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二、審計機構和人員
1、煤炭工業部審計局是審計署派出機構,受審計署和煤炭工業部的雙重領導,行使政府審計和對行業內部審計指導的職能。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事業管理制度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2、各省煤炭管理機構、集團公司和大中型煤炭企事業單位應單獨設定審計機構,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企業內部的二級核算單位如礦、廠等,可根據需要設定審計機構。
3、煤炭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專(或相當中專)以上學歷;
2)具有助師以上的專業職稱;
3)具有在會計、經濟、工程技術崗位上工作的經歷和實踐經驗;
4)熱愛審計工作,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保守秘密,客觀公正。
4、對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收受賄賂、弄虛作假、泄露國家機密、玩忽職守的審計人員,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者,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5、各級審計機構的負責人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但應在任免前徵得上一級煤炭審計部門的同意。
三、審計範圍
煤炭行業內部各級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和國有煤炭資產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
1、國家審計署駐煤炭工業部審計局對大型煤炭骨幹企事業單位及在京煤炭企事業單位實施審計監督,並對其他煤炭企事業單位進行抽審;負責制定行業內部審計制度,指導全行業的內審工作。
2、各省煤炭管理機構、集團公司審計部門負責對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3、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單位進行審計監督。
四、內部審計職權
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煤炭內部審計具有以下職權:
1、有權檢查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經濟業務部門的計算機軟體和資料庫中的數據,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應定期向本單位審計機構抄送有關檔案、資料。
2、參加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會議,特別是生產經營決策會議。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5、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建議。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意見。
7、對違反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8、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9、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報復。對打擊報複審計人員的單位或個人,應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10、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被審單位如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起十五日內向內審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及時處理,在未處理前,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五、社會審計組織
1、煤炭審計機構應支持和幫助煤炭行業建立和發展審計事務所。煤炭審計事務所在業務上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並接受審計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對煤炭企事業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驗資,或為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等。煤炭審計事務所查出企業有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應提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糾正。
2、審計事務所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標準參照當地標準制定。
3、審計事務所應接受審計機關對其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其他
1、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