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是吉林省政府為了進一步改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深化企業改革,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搞活企業,根據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意見》,特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22號
  • 發布日期:1987-09-28
  • 生效日期:1987-09-28
【發布單位】8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1987年9月28日吉政發〔1987〕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深化企業改革,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搞活企業,根據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企業所有制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國家與企業簽訂契約的形式,明確企業的經濟責任,使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責權利緊密結合,完善經營機制的一種管理制度。
第三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保證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不斷增強企業後勁,並使職工的收入逐步提高;
堅持責權利的統一,明確責任,落實權力,保證利益;
做到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欠收自補。
第二章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本形式
第四條承包經營責任制在確定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上,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
(一)上繳利潤遞增包乾。在核定上繳利潤基數的基礎上,逐年按確定的遞增率向財政上繳利潤,超收部分全部留給企業或實行分成。
(二)上繳利潤基數包乾。確定上繳利潤基數,超基數部分全部留給企業。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可同時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
第五條在確定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具體形式時,應在堅持承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承包的方式,可以全員承包,可以個人承包,可以集體承包,也可以企業承包企業。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防止短期行為,承包期限應一定幾年不變。近期內最好包到1990年,與“七五”計畫銜接起來。有些企業的承包期限還可以更長一些。
第三章 承包的內容
第六條承包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實現利潤、上繳利潤指標和技術改造指標。產品質量和物質消耗指標,新產品開發、資產增值、設備完好率和安全生產指標應作為考核指標。
承包的內容一定要明確、具體,體現企業對國家應負的經濟責任。承包目標要同企業升級目標協調起來,並把“雙增雙節”內容納入承包經營責任制中去。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薄弱環節,有所側重或增加新的指標。
第四章 承包基數和增長比例的確定
第七條確定承包基數和增長比例要做到科學合理,原則上應以上年上交利潤實際額為準。若上年實際額是低谷或高峰,可以前三年平均額為依據,並參照本行業資金利潤率、工資利潤率的平均水平進行橫向比較,同時充分考慮技術改造、價格變動、市場變化以及承包形式、承包期限等因素加以確定。
對近幾年經濟效益穩步增長的企業,基數和增長比例應適當定低一些;對經營管理基礎較差、生產潛力較大的企業,基數和增長比例應適當定高一些。
對承包期內技術改造任務重的企業,基數和增長比例應適當定低一些;對承包前進行技術改造並即將實現效益的企業,視其還款任務情況,基數和增長比例應適當定高一些。對優先發展行業的企業,生產出口創匯或社會效益較高但經濟效益較低的產品的企業,基數和增長比例應適當定低一些。
第八條確定承包基數和增比長例時應採取上下協商、部門密切配合的方法,由各市、地、州、縣(市)主管工業的負責同志牽頭,財政、計經委、銀行、稅務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參加,逐戶核定,逐戶落實。
第五章 承包的程式
第九條對實行承包的企業,首先要由財稅、銀行、審計和主管部門核清企業的資產、歷史遺留問題及債權債務等情況,並參考企業的經營狀況、市場前景等因素,確定承包目標及考核指標。
第十條承包目標確定後,要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擇優選定承包經營者。承包經營者確定後,由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作為企業所有權代表共同與承包經營者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承包目標和其他考核指標,承包期限,承包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以及利益分配、獎罰辦法、債權債務的處理和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承包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申請法律公證。契約正本留契約雙方各一份,副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正本、副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契約簽訂後,由企業主管部門作為政府代表發給承包經營者委託經營證書,並召開職工大會宣布承包經營者正式就職。如企業法人代表變更,應持承包經營契約書或公證機關公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登記,更換營業執照,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有關手續。
第六章 承包經營者的條件及產生
第十三條承包經營者是承包期內企業的法人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一般應具有大專文化水平,善於經營管理,懂得有關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具有領導企業生產經營的實踐經驗和創新開拓精神,並取得一定成績;廉潔奉公,聯繫民眾,有民主作風;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條招標可以首先在本企業、本系統內進行,也可以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本企業、本系統的。
第十五條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有企業幹部主管部門參加)和承包企業職工代表組成考評審員會,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答辯考評,並經民意測驗或選舉後擇優選定承包經營者。承包期滿後,承包經營者可再次投標或回原單位工作;無固定職業的承包經營者在契約終止後,一般應自謀出路,也可以作為契約工繼續留用。
第七章 承包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承包經營者是企業的當然廠長(集體承包、全員承包、企業承包的由其代表擔任),對企業負全面責任,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經營自主權、內部機構設定權、人事調配使用權(如提名或直接聘任行政副職等)、內部分配形式決定權和廠長應該享有的其他權力。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者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各項條款,接受和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保證國家財產的完整和安全,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承包經營者要遵守職業道德,文明生產,文明經營,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和消費者利益。
承包經營者要定期向企業黨組織和職代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的監督,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
第八章 承包經營者的獎罰
第十八條承包經營者的原工資作為檔案工資,承包期間按所承包企業類型享受同級職務工資待遇,平時只發80%的基本工資,年終多退少補。完成承包目標和其他考核指標,照發全部工資和職工平均獎金。超目標部分,按增長幅度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還可以實行重獎或晉級。承包期內連年完成承包目標和各種考核指標的,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頒發榮譽證書。承包期滿後,不再繼續承包的,對承包經營者恢復原工資標準。
完不成承包目標的,按低於目標的比例,加倍扣減承包經營者的基本工資。若低於承包目標20%以下,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查。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目標,但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標的,按契約規定扣減承包經營者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九章 契約的變更、中止或解除
第十九條承包經營契約簽訂後,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解除。如單方擅自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必須按經濟契約法規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由於國家經濟政策的重大變動(如稅種、稅率和指令性計畫產品價格的較大調整),以及遭受不可抗禦的自然災害,確需變更契約時,雙方可協商修訂契約或作出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契約雙方均可經仲裁部門按法定程式中止或解除契約:
(一)由於承包經營者經營管理不善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連續兩年完不成承包目標時,企業所有權代表一方可按法律程式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二)企業所有權代表部門違背契約,嚴重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承包一方有權按法律程式提出中止或解除契約。
第二十二條承包契約期滿,對企業進行終結審計,確無問題後,按法定程式解除承包契約,並通知有關各方。
第十章 承包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繼續享受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待遇,執行國營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稅後留利要按國家規定的五項基金的比例合理使用。企業超目標所得分成資金,主要套用於發展生產和技術改造,補充自有資金,處理遺留問題,少部分可用於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五條企業承包前的老貸款,在核定基數時專項列出,納入契約,分年還清。承包後的新貸款,原則上應由稅前還貸改為稅後還貸。對企業效益好,有還款能力的,可實行稅後還貸;對社會效益好、企業效益差、還款能力低的,可暫時實行稅前還貸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企業承包前占用的固定資產(淨值)和流動資金屬國家資金;承包後企業因留利形成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屬企業資金,單獨列帳,作為企業自負盈虧的風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和有關規定,主要依靠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增加收入,不準通過濫漲價或變相漲價轉嫁負擔,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八條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對承包企業執行契約情況負有指導監督的責任。平時的考核、指導和監督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每年年終,要由企業所有權代表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執行契約的情況進行檢查,然後兌現獎罰。
第十一章 承包企業的內部配套改革
第二十九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要同完善企業領導體制結合起來。不論全員承包、個人承包、集體承包或企業承包,都必須堅定不移地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審計制。要把承包目標同廠長任期目標、黨委和工會的工作目標統一起來。
第三十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把企業對國家的承包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形成企業內部的目標管理體系和經濟責任制網路體系,做到責任落實,權利劃清,考核嚴格,獎罰分明。
第三十一條要劃小核算單位,實行分級分權管理,完善以“廠內銀行”核算為主的控制考核手段。相對獨立的核算單位,在完成本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對外承攬加工。
第三十二條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搞好機構設定、幹部管理和勞動工資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幹部選聘制、勞動組合制、計件工資制和定額工資制。
第三十三條要圍繞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加強管理基礎工作,推行現代化管理,開展企業升級活動,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章 為承包企業創造外部條件
第三十四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享有國家放給的各項權力,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
第三十五條與企業簽約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契約履行責任和義務。各級經濟管理部門應進一步轉變職能,主要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對企業進行間接管理,加強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切實保障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要建立和完善部門責任制和部門連鎖責任制,幫助企業組織生產、調劑資金、解決物資、溝通產銷渠道,全面為企業服務,積極為企業完成承包目標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要保護承包企業,堅決制止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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