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審計暫行辦法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審計暫行辦法》在1989.04.10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審計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4.10
  • 實施時間:1989.04.10
第一條 為正確評價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業績,明確經濟責任,保障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家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的內審機構(以下統稱審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發包方、承包方及經營者,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地方大型企業和重點骨幹企業由各級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其他企業由各企業主管部門的內審機構審計。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將有關審計工作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
第四條 承包經營審計分監督核實承包期前資產、效益的期前審計,年度承包兌現的期中審計和承包期滿的期末審計。
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前,發包、承包方共同負責資產清點核實和基數確定等,審計部門積極參與。承包年度完結和承包經營期滿後,由審計部門進行期中審計和期末審計。
第五條 期前審計的重點是:
(一)企業資產、盈虧是否真實;
(二)承包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內容是否合法、完整。
第六條 期中審計和期末審計圍繞發、承包雙方履行契約的情況進行,審計的重點內容按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期中審計可視需要實行單項或若干項抽審。
第七條 對發包方重點審計:
(一)為企業做了哪些諮詢服務工作;
(二)有無嚴重違反契約條款的行為;
(三)有無嚴重干擾企業決策給企業造成損失;
(四)有無向企業抽調資金或攤派費用。
第八條 對承包方和經營者重點審計:
(一)經營業績及留利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完成契約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和指令性供貨計畫、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資產增值任務的情況;
(三)有無違反財經、物價法規及短期經營行為;
(四)經營者工作有無重大過失。
第九條 承包經營審計一般實行就地審計。經濟業務較少、帳目簡單的,可實行報送審計。
第十條 審計部門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按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做好資產清點等準備工作,並向審計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契約及其附屬檔案;
(二)清倉盤點和債權、債務清理資料;
(三)規定上交利潤(或減虧)基數和遞增、分成比例的測算數據資料;
(四)有關經營計畫、會計報表和統計資料;
(五)企業經營者年度工作小結或承包期滿總結材料;
(六)其他必需的資料。
第十一條 實施審計的時間,自審計部門進點之日起至發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止,不超過三十天。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延長期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十二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人員應及時向所屬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受委託進行審計的,應及時向委託單位報送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上報前,應徵求被審計單位及經營者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及經營者應在五天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寫明被審計單位及經營者的主要業績,審出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意見,以及改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國家審計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並通知被審計單位、經營者及有關單位執行。
對重大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及經營者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
複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及經營者如有不服,可依法向該終審機關或其上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訴。
複審和申訴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第十六條 財政、稅務、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審計工作,協助執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審計檔案,定期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必須公正廉潔,依法辦事。對以權謀私、徇情枉法,給國家和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交通、建築安裝、農林、物資、商業、外貿等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審計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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