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辦法

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辦法,檔案,發布日期1989-10-10。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10
【生效日期】1989-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辦法
(1989年10月10日)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企業、承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是國家對承包經營契約雙方經濟責任實行審計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建築、農林、物資、商業、外貿等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按照承包經營企業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和審計分工進行審計。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大中型企業和地方政府確定的骨幹企業;主管部門審計機構負責審計本部門所屬的其他企業。
上級審計機關可授權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審計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可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
社會審計組織實行有償服務,委託開展審計查證所需要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加強對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指導和檢查監督,保證承包經營責任審計質量。
第五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政府規章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經營契約。
第六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承包經營契約是否合法有效;
(二)企業資產、債權、債務、效益的真實情況;
(三)技術改造和國家資產的維護、增殖情況;
(四)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
(五)國家指令性供應計畫和產品生產計畫完成情況;
(六)企業繳納稅、利和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七)發包、承包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分階段進行。承包經營契約訂立時,主要監督企業核實資產、債權、債務;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間,主要審查、評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承包經營契約終結時,主要核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對承包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
第八條承包經營契約雙方應根據審計要求,報送以下資料:
(一)承包經營契約及其附屬檔案;
(二)企業資產盤查、清理情況;
(三)承包經營目標的測算依據;
(四)財務計畫、會計報表、財務分析;
(五)企業承包經營者年度工作報告、任期總結報告;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審計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構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並作為評價企業和對企業年終結算、兌現效益工資、獎懲承包經營者的依據。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下列重大問題,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一)承包經營契約內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
(二)確定的上繳利潤(或減虧)基數及遞增、分成比例突出不合理的;
(三)企業經營活動有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
(四)嚴重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五)執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
(六)政策方面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審計中發現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財經法規進行處罰。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建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工作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執行。
審計前企業應進行自查,清查財產、物資、債權、債務,並做好其他各項準備工作。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審。
第十三條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各市地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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