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門內部承包、租賃企業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商業部門內部承包、租賃企業審計監督試行辦法》在1988.07.27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部門內部承包、租賃企業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88.07.27
  • 實施時間:1988.07.27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六條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審計署《關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商業部門內部承包、租賃企業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商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對於向商業主管部門承包、租賃的商業企業(含糧食、供銷,下同)進行承包、租賃責任制審計,以及大中型商業企業內審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企業自身的承包責任制審計。
三、各級商業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都要根據所屬承包、租賃企業單位的情況,戶數及根據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同級審計機關的部署要求,將需要審計的戶數納入審計計畫,按年報上一級內審機構和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四、對承包、租賃企業承包、租賃前的財產清查,資產評估,基數或標底的確定,承包人、租賃人的資格審查,契約條款的簽定等,主要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各有關職能機構,依據國家各項政策規定,按各自應負的工作責任進行。審計機構有權督促和抽查。特別是對評估資產、確定基數或標底的依據是否合理合法,應當注意抽查監督。大中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專職審計人員應積極參加企業自身的承包審計工作,並對承包的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承包、租賃企業的審計,主要是對承包、租賃企業承包期間和承包租賃終結的審計,也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專項審計(如違紀審計、任期目標責任審計、組織審計調查等)。不論採取哪種形式,都要按規定的審計程式進行。
六、對承包、租賃企業審計的依據是國家的方針政策、經濟法規,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承包方、租賃方)雙方依法簽定的契約條款。主要與經濟指標有關的內容。
(一)審計資財現狀的真實完好程度,商品庫存結構是否合理。
(二)審計承包、租賃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是否完善,經營期間的財務收支是否合規合法,有無侵犯國家、集體資財的行為和重大的損失浪費。
(三)審計承包、租賃期間,雙方履行契約的程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有無偏離契約的重大問題。
(四)審計經營期間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是否照章納稅,應提應攤的基金、費用是否按規定執行,有無潛虧掛帳問題。
(五)審計對承包、租賃期間資產的維護和增殖是否合規合法。
(六)審計各期分配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企業自留、職工應得是否按契約兌現。
七、審計時並要注意承包、租賃期間由於政策變化對簽定的契約條款發生的影響,審後提出意見或建議,以維護和保證企業所有者與承包、租賃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八、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或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認為對企業承包、租賃前的財產清查、懸帳(案)處理、基數或標底的確定需要審計,或雙方有爭議需要進行審計時,需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按規定的審計程式進行審計。
九、對承包方、租賃方企業的負責人,提前離職時,須按商業部(87)商辦字第5號下達的《商業企業經理(主任、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試行辦法》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離。
十、各級商業內審機構,對承包、租賃企業的審計,要貫徹審計監督與幫助促進相結合的原則,幫助發掘潛力,改善經營、提高效益,維護國家集體資財的安全和運用的有效。對企業在改革政策允許範圍內採取有利發展生產,搞活流通,提高經濟效益,開闢財源的正確措施要給予支持。
十一、要尊重和維護承包者、租賃者在承包租賃期間合法經營的自主權。尊重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政策規定對承包、租賃企業行使各種管理監督職能。
十二、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糧食廳(局)、供銷社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三、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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