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在1987.11.11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11.11
  • 實施時間:1987.11.11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含經理,下同)負責制,正確評議廠長任職期間的實績,健全企業領導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業改革,提高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或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縣級以上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任期屆滿或任期中間離任的,都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的廠長,企業主管機關和幹部管理機關不得辦理連任或調動工作的手續。
第三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分別由省、市、地、縣(市)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大中型企業所屬的企業,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企業內部的審計機構負責。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的對象,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各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企業主管機關的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負責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託的審計機關審定,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進行抽查或複審。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考慮企業深化改革的實際情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廠長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五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是:
(一)任期目標或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目標完成情況;
(二)國家資財是否完整,有無損失浪費;
(三)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規定,盈虧是否真實,有無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四)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五)各項基建、措施貸款項目的資金使用、歸還和效益的實現情況;
(六)橫向經濟聯合中的投資方向、效益分配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問題。
第六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時間的計算。從企業主管機關批准任期責任目標或按承包經營契約所規定的時間起,到任期屆滿止(任期中間離任的,依企業主管機關或幹部任免機關批准離任的時間為止)。
第七條 企業主管機關、幹部管理機關,在委任或批准、任命廠長時,應將任期的起止時間和任期目標契約或承包經營契約副本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廠長上任時,應將接管的財務決算報表、資產清冊等資料報送審計機關。
第八條 廠長任期中間離任時,企業主管機關或幹部管理機關,應於離任前三十天書面提請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第九條 廠長在任期屆滿或中間離任前,應向審計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一)任期目標或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目標項目及完成情況;
(二)任期終止時企業財務決(概)算報表、資產清冊;
(三)企業產品成本與利潤分析;
(四)新產品開發與技術改造成果;
(五)橫向經濟聯合情況及效益;
(六)其它需要審計的資料。
第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接到有關部門審計提請後,應在七日內派出審計組或委託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就地審計。審計實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五日。審計結束時,應向審計派出機關或委託機關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須經被審計的廠長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收到審計報告後,應在十日內做出審計結論,並分送企業、企業主管機關、幹部管理機關和被審計的廠長。
企業、企業主管機關,可以向職工代表大會宣讀審計結論。
第十二條 被審計的廠長對審計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上級審計機關應在接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複審,並有權糾正下級審計機關不適當的審計結論。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照常執行。複審結論為終審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請複審的廠長,並抄送原審計機關、企業主管機關、幹部管理機關和企業執行。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分別情況予以嚴肅處理:
(一)企業主管機關、幹部管理機關和企業提供的審計資料嚴重不足時,應暫停審計,並責令其限期補齊;
(二)對隱匿、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阻撓審計的,應通知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三)被審計廠長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以權謀私或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偷稅漏稅以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由審計機關立案審計或提請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四)企業嚴重違反財政法規的,由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有關條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當事人和領導人給予紀律處分。
在上述行為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被審計的廠長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審計機關有權向企業主管機關、幹部管理機關提出嘉獎或連任的建議。
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建立健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或承包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做好任期、承包期內的階段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要從嚴查處。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由企業主管機關或幹部管理機關提請審計機關或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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