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在1994.08.08由機械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 頒布單位:機械部
  • 頒布時間:1994.08.08
  • 實施時間:1994.08.08
第—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結合機械工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促使行政首長在任期內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度, 服從國家巨觀調控,不斷深化改革,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圓滿完成任期經濟責任目標, 對其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鑑證和評價,為幹部主管部門提供行政首長任免、獎懲等考核依據, 健全行政首長工作交接班制度。
第三條 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任期制、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 在單位行政首長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時, 都應由幹部主管部門負責提請審計部門對其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四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一)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三)經營損益及利潤分配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四)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和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
(六)增強單位經濟實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
第五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式與方法:
(一)單位行政首長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幹部主管部門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
(二)審計部門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後, 可採取授權形式確定主審單位範圍,並向被審計單位簽發“授權審計通知書”。
(三)被審計單位有權在“授權審計通知書”指定範圍內選擇主審單位,並向選定的主審單位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
(四)主審單位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後, 應選派審計人員,確定主審人,制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 並向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發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
(五)被審計單位接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後, 應成立內審小組, 並按通知要求整理好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有關方面的材料,被審計人應按要求提出“述職報告”。 內審小組要認真編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搞好自審自查,及時向主審單位報送, 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述職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
(六)主審單位收到被審計單位報送的“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述職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後, 即可派出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
(七)就地審計結束後, 審計組應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板告”,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簽署意見後提交主審單位。
(八)主審單位負責審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人和被審計單位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意見,並提出“審核意見”。
(九)主審單位負責將審定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送委託審計單位(即被審計單位)。 由被審計單位行文上報幹部主管部門和授權審計部門,並傳達給被審計人。
(十)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如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應在收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日起15日內, 向上一級審計部門或授權審計部門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審計部門或授權審計部門進行複議。 複議期間原審計結論仍然有效。複議後的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六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 幹部主管部門一般應在收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進行考核後, 對被審計人作出任免、獎懲的決定,辦理有關手續, 並將其歸入被審計人的檔案。
第七條 為了加強事前和事中的監控, 促進和保障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實現, 單位內部審計(或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必須每年度結合財務決算審計和本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對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年度計畫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性的審計評議, 作為階段性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 同時為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積累資料。
第八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範性原則:
(一)原則上先審計、後任免;
(二)先內審,後外審;
(三)社會審計實行有償服務,審計費用由委託方負擔。
第九條 單位內部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對所屬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審計署駐機械工業部審計局和機械工業部人事勞動司。原機人直、機審字〔1988〕36號、22號及機人直、機審字〔1990〕50號、26號文,機審字(1990)16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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