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的通知在1994.12.09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4.12.09
  • 實施時間:1994.1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物資、糧食廳(局、總公司)、供銷社,部直屬企事業單位:
現將《國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印紙乃槳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內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內貿易部系統企業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國家審計署《關於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內貿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包括才葛才簽經理離任閥只刪虹審計以及根據有關部門規定進行的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內貿易系統(含商、物資、糧食部門、供銷社)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審計辦法。
第五條 經理離任審計內容:
(一)經理任職期間各項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企業經營決策及經濟效益;
(二)企業的財務收支是否合規合法;稅金解繳、債權債條是否清楚,有無長期拖欠、呆帳、壞帳和重大的經濟遺留問題;
(三)企業盈虧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行為,有無財產不實、帳才求幾實不符等潛虧問題;
(四)國家和供銷社資財的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有無資產流失和嚴重的損失浪費現象;
(五)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執行情況如何;
(六)有無只圖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短期行為;有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方面問題,有無因失職、瀆職、官僚主義造成失浪費的問題;
(七)其他有關問題。
第六條 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根據第五條內容確定重點進行審計。具體內容根據企業情況確定。
第七條 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式和方法:
(一)經理離任實行委託審計制度,堅持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經理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離任前30天內,由單位領導人事(組織)部門向內部審計機構發出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檔案,審計機構據以制定審計方案;
(二)主審單位向被審計單位簽發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以下簡稱審計通知書),並著手組織實施;
(三)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按照通知要求準備有關材料,與此同時,經理要寫好述職報告,並整理好有關材料;
(四)主審單位根據被審單位的有關材料、經理的述職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方式以就地審計為主;
(五)審計結束後,審計組寫出審計報告報主審單位,同時抄送被審計單位及離任經理並徵求意見;主審單位根據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及其離任經理的意見作出審計結論,送主遙囑拒管領導、人事部門、被審計單位及其離任經理。審計結論作為經理離任或膠習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六)被審計的經理如對審計結論有關內容有異義,可在接到審計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有關部門酌情組織複審或駁回申訴。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照常執行。複審後,以複審結論為準;
(七)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由主審單位和人事部門存查。
第八條 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式和辦法:
(一)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制度。年初,各級審計機構按照分級審計辦法,將審計範圍內的企業列入審計計畫;
(二)經理年度拜旬懂經濟責任審計,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報送審計方式;
(三)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結論,作為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之一;
(四)其他程式和方法同第六條。
第九條 審計過程要從積極為發展商品流通,推進商品流通體制改革出發,掌握好有關政策界限,按照國家法規和企業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
第十條 各 、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物資、糧食廳(局)、供銷社及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審計署駐國內貿易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原商業部印發的《商業企業經理(主任、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試行辦法》和1992年5月8日原物資部印發的《物資部直屬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一)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計畫管理制度。年初,各級審計機構按照分級審計辦法,將審計範圍內的企業列入審計計畫;
(二)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報送審計方式;
(三)經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結論,作為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之一;
(四)其他程式和方法同第六條。
第九條 審計過程要從積極為發展商品流通,推進商品流通體制改革出發,掌握好有關政策界限,按照國家法規和企業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
第十條 各 、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物資、糧食廳(局)、供銷社及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審計署駐國內貿易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原商業部印發的《商業企業經理(主任、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試行辦法》和1992年5月8日原物資部印發的《物資部直屬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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