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貴州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在1996.12.25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2.25
  • 實施時間:1997.02.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客觀公正地評價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晉職、免職、撤職、調離、辭職、辭聘、離休、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由審計機關對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實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按照國有企業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和人事管理任免許可權,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項經營目標(或計畫任務)的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資本金的保全情況;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審計組在審計中有權追溯到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的財務收支,但應分清階段和責任人。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會同人事管理部門,將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納入掉度審計工作計畫,統籌安排審計事項。審計力量不足時,可商請人事管理部門交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社會審計組織接受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事項後,應按有關規定與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承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發出審計通知書,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準備工作,提供真實、完整的下列資料:
(一)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工作報告;
(二)國有企業章程、承包承租契約(協定)、生產經營計畫、經營目標、重要經營決策及生產經營情況等有關資料;
(三)財務計畫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四)國有資產評估、盤存、變動及債權債務清理等有關資料。
第九條 審計人員有權依法審查國有企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實物財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並取得具有證明力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實施結束後,審計組應當提出審計報告,主要內容是:審計的內容、範圍和時間,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情況,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審計的評價,依法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
第十一條 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離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見。
離任法定代表人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十三條 離任法定代表人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辦理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部門內部的負責人離任審計,可參照本辦法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經理)任職期經濟責任審計評議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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