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1990-12-07
- 生效日期:1990-12-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發布
辦法內容
(一)預算內承包經營企業、預算外承包經營的經濟大戶和部分在決算上直接隸屬市財政的承包經營企業,原則上由市審計局審計。
(二)凡向主管部門承包經營的企業、預算外部分承包經營企業、集體所有制的承包經營企業,由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
(三)暫時未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機構不具備條件或者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除承擔本身分工的承包經營審計任務外,對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對審計事項進行抽查,以確保審計質量和工作進度。
審計依據的承包契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契約內容不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二)契約是市授權的發包部門與承包企業所簽訂;
(三)契約是經有關部門審批鑑證的,包括:企業向直屬上級承包的契約;企業內部承包的契約;企業與企業的承包契約;合資、合營企業其中一方承包契約。
(一)對企業承包前的參與,主要是通過上輪承包終結審計所確認的數據和對經營者遵守法規方面的評價,為新一輪承包確定承包形式、基數和選擇經營者提供依據。
企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參與契約簽訂過程中的清算監督工作,為作好契約簽訂提供服務。
(二)對承包期中審計,主要是監督契約雙方履行契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執行契約所規定的經濟指標的能力和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以及契約年度兌現的合規合法性。
(三)對承包終結的審計,主要是監督核實企業的經營成果,檢查利潤分配的合規性、真實性;核算經營者和全體員工的合理收益,監督契約雙方認真兌現契約,維護契約的嚴肅性,對企業和經營者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進行審計評價。
(一)承包經營經濟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盈虧的真實性和上繳稅利的完成情況;
(三)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合規性;
(四)有關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重大的損失浪費;
(五)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計畫完成情況。
(一)承包經營契約一經簽訂,應連同附屬檔案的副本(或複印件)一份在十五天內報送。
承包期間對契約的補充,修改資料及時報送。
(二)每季度報送一次財務報表。
(三)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上繳稅利結算表,財務分析報告書,在次年一月底前報送。
(四)企業承包期終的總結,經營者的期終報告(或述職報告)和承包期終財務決算表,在期終後一個月報送。
(一)上繳稅利和能源交通基金,調節基金;
(二)歸還貸款;
(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留利的分配;
(四)實行工資總額和企業效益掛鈎浮動的企業職工合法收入;
(五)承包經營者的收入。
經審計發現完不成承包契約的經營者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要按規定相應扣減,發現經營者及企業領導成員的收入超過規定限額的,其超過規定部分應扣除,而且一律納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由於弄虛作假取得額外收入的一律沒收,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因任務的安排和時間限制,部分企業未能及時審計,可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按承包契約規定進行預提預分,審計後按審計決定作正式兌現依據。
(一)承包經營契約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內容;
(二)上繳利潤(或減虧)基數及遞增、分成比例嚴重不合理;
(三)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四)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問題;
(五)依照法規出現“統一性”和“特殊性”矛盾的問題;
(六)發現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影響巨觀控制的問題。
(一)檢查契約,凡沒有契約的承包企業,一律不進行承包審計。
(二)主管部門對企業實現的承包指標先行核對。
(三)承包企業按審計機關的要求,先自查後審計。
(四)具備以上條件後,審計部門按層次分工進行審計,並按審計要求索取證明材料。
(五)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提交審計報告和考核資料,審計報告和考核的各種報表資料,必須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天內提出書面意見,並在各種認定的報表上籤章。逾期提出書面意見的,則認定為被審單位對報告的確認。
(六)審計機關或主管部門對審計報告審定後應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並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
1.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小組和審計機關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審定,並作出結論和決定。
2.內審機構所承擔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由主管部門委託社會審計組織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由內審機構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定,並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的同時,上報審計機關備案。
對重大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之前,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審計報告中如有涉及發包方的問題,應徵求發包方的意見。
內部審計機構對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可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自己許可權內的經濟處罰權。
審計後發現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不當,原審計部門要承擔責任。
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內審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複審,並有權肯定或改變原有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
對拒絕提供檔案、資料、阻撓審計工作、弄虛作假的個人或單位,依照《審計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