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虧損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是珠海市人民政府1990年6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90-06-2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一)以前年度虧損,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會計報表核定。
(二)預計潛在虧損。一年以上積壓商品可以按市場現價與原價對比的差價,核定預計削價損失;一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預計不能回收的部分核定為預計壞帳損失;企業外匯貸款餘額,未按實際匯價進行處理的,可能發生的匯兌差額,可作預計匯兌損失。上述預計虧損,只在承包經營中作掛賬處理,實際發生後才按實際發生額作財務處理。
(三)虧損企業要自行消化虧損額占用資金的利息。個別虧損企業利息數額較大,難於自行消化的,經批准也可以連同虧損額一起核定在承包中作掛帳處理。
(一)虧損企業扭虧為盈或減虧目標,依虧損數額的大小、經營條件的優劣而確定。有的以全額作一個承包期;數額大的也可以部分虧損額作一個承包期。
(二)目標確定後,要分解到承包期內的各個年度,執行情況分年度進行考核兌現,承包期終結,經審計後,進行總的結算、兌現。
(一)為了優選經營者和承包方案,大力推行招標承包。
(二)對扭虧為盈的經營者和有功人員,必須給予獎勵。除執行《市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承包契約兌現經營者的收入外,成績突出者,允許在超目標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對經營者和有功人員的獎勵。
(三)對未完成扭虧為盈承包經營任務、繼續擴大虧損的經營者,或造成企業虧損的原經營者、直接責任者,必須按照《市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嚴肅處理。
(一)虧損企業實行承包後,在未填平虧損以前,承包期內實現的利潤,經批准可免徵所得稅,全部用於補虧還貸。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視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也可以減免。減免的稅收應設立專門帳戶用於補虧還貸,不得提取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虧損企業,可以用市批的進出口物資上繳款補虧還貸,但不作利潤,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三)集團(總)公司對屬下的虧損企業有責任幫助補虧。集團總公司利潤(含下屬企業向集團公司上繳的利潤)經批准可用於支持虧損企業補虧。用於支持虧損企業補虧的減免稅款,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四)虧損企業承包以後,未填平虧損以前,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可用於還貸補虧,但不作利潤,不可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五)虧損企業承包經營後擴大經營和必需資金,工商部門和金融部門應給予支持。
(一)財務管理。財政部門(投資管理公司)對虧損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企業,必須建立檔案,加強管理。對虧損企業的財務報表要進行全面審計。虧損企業必須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政紀律。
(二)工資基金管理。虧損企業的工資開支必須執行市的統一規定,不得自立工資標準。工資基金必須服從市勞動局統一管理。由市勞動局核定工資總額,年終經市財政局(投資管理公司)審核財務報表後,送市勞動局核定兌現工資。
(三)沒有承包的虧損企業,由市財政局(投資管理公司)下達經營期的目標利潤和補虧計畫。市勞動局按下達的計畫核定企業的工資總額和兌現發放工資。
(四)資金管理。銀行要加強虧損企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發現資金運用不正常時,可以查詢、批評、警告;必要時凍結帳號,收回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