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是一部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303號
- 發布日期:1988-12-21
- 生效日期:1988-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303號
【發布日期】1988-12-21
【生效日期】1988-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計的形式及內容
市屬大型企業由市審計局審計;市屬中型企業由市審計局審計或委託主管部門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以及昆明市審計事務所審計;市屬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由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審計或委託昆明市審計事務所審計。
市屬集體企業由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或委託昆明市審計事務所審計。
縣(區)屬全民和集體企業由所在縣(區)審計局審計,也可以由縣(區)審計局委託其它審計機構審計。
各主管局(公司)下的集體企事業單位,或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集體性質的聯營企業,由各主管局(公司)內的審計機構審計或委託其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凡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上級審計局可以進行抽查或複審。
1、資產、債權、債務、盈虧是否真實;
2、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及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3、國家資產的維護及增值;
4、專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有效;
5、有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和重大損失、浪費;
6、有無損害企業或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7、本級政府交辦的有關承包經營的其它審計事項。
在承包經營契約訂立前後,應重點監督、核實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間,重點審查年度決算;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期滿或企業經營領導者離任,重點核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財經紀律及政策執行情況,並對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
第三章 審計程式
1、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有關檔案;
2、廠長(經理)年度工作總結、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
3、廠長(經理)離任前企業資產盤點表、債權債務清理表、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經理)的民主評議材料;
4、在審計工作中需要的其它有關材料。
對不按上述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的,審計機關不受理對廠長(經理)的審計協定;未經審計公證而調離廠長(經理)的,由此發生的一切經濟責任由企業主管部門承擔。
1、市、縣(區)幹部管理部門任命的廠長(經理)由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議,幹部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經委等有關部門應予配合;也可由審計機關委託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評議,委託審計評議的報告,需經委託的審計機關審定。
2、企業主管部門任命的廠長(經理),由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評議,並由本部門人事、財務、生產等職能機構配合。
企業主管部門沒有內部審計機構的,可委託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評議,並應將審計評議報告書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和上級審計機關。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無異議的,應在接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審計機關。
審計報告中,如有涉及發包方問題的,應通報發包方。
第四章 審計結果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昆明市審計局
昆明市經委
昆明市體改委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