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落實企業經營權
第一條 落實企業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
要繼續堅持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未實行承包的,其經營形式由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選擇一些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學習推行西鋼經驗。
承包期限一般應不少於三年;有條件的,還可延長承包期限。
第二條 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
放開企業生產經營範圍。除法律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者外,各級政府、部門有關限制企業
生產經營範圍的規定一律廢止。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和產業政策導向,自主確定生產經營的範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的申請後,應在一周內辦妥變更登記手續。
進一步縮小
指令性計畫。對國務院計畫管理部門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的產品,由省計畫部門編制下發產品目錄,並組織供需雙方簽訂契約或簽訂國家訂貨契約;對省計畫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產品,實行定點定量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商定。需方不簽定契約的,企業可以不安排生產;對沒有相應物資、能源和運輸條件保證的指令性計畫,企業有權要求調整;不予調整的,企業可以拒絕執行。
除國務院和省政府計畫管理部門外,其它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下達或追加指令性計畫。
第三條 落實企業產品、勞務定價權。
對國家和省物價管理部門管理的個別日用工業消費品和少數生產資料的價格,由省物價部門匯總編制產品價格目錄,其餘的產品價格和企業提供的加工、維修、技術協作等勞務價格,由企業自主定價。
第四條 落實企業產品銷售權。
對企業根據指令性計畫生產的產品,由計畫下達部門組織簽訂供需契約;需方或政府指定單位要按契約規定履約;需方或政府指定的單位不履行契約的,由計畫下達部門協調解決,解決不了的,企業可以提請經濟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依法起訴,除依法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外,已生產的產品可以自銷;難以自銷或自銷造成經濟損失,由需方依法給予賠償。
企業生產指令性計畫以外的產品及指令性計畫超產部分,可以自主確定銷售範圍、銷售對象和銷售方式。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對其採取封鎖限制或其它歧視性措施。
第五條 落實企業物資採購權。
指令性計畫供應的物資,由計畫下達部門組織供需雙方簽訂契約,供貨單位必須按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規格、時間等組織供貨。
企業生產所需的物資,可自主選擇供貨單位、供貨數量、供貨形式,自主進行物資調劑和串換。
企業有權拒絕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方式為企業指定指令性計畫以外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企業有權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有權直接參與對外商的談判,了解市場信息,商談進出口產品及勞務價格,外貿部門、外貿企業和任何地方不得對其進行封銷。
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享有外貿企業的同等待遇。
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並通過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的企業,或經過批准直接承接境外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勞務,可以自行選擇委託外貿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和物資,也可採取與外商合資或與出口企業聯合等方式擴大出口。
企業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確定本企業經常出入境人員名額,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省外事、經貿、人事、公安、外匯管理等部門實行一個視窗辦理出入境手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使用留成外匯和進行外匯調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調和截留企業的留成外匯和有償上交外匯後應返還的人民幣。
擴大企業投資範圍。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用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進行投資;可以在國內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向其它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其它企業的股份,也可以經有關部門批准向境外投資或開‘辦企業。
擴大企業投資許可權。企業以留用資金、企業間融資、內部集資等形式自籌資金進行生產性建設,並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由企業自主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開工。
增強企業投資能力。企業可根據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分別提取新產品開發基金和補充流動資金。其中:經濟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企業,在不減少上交任務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確定計提時間和比例,報同級行政部門備案;少數缺乏承受能力的企業,今後在核定上交(或虧損)指標時,應考慮提取“兩金”的因素,合理確定基數。
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視主產設備更新周期和承受能力,自主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報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所提新產品開發基金和增提的折舊,免繳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企業以留利進行生產性建設或補充流動資金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
簡化投資審批手續。對需要報批的基建、技改項目和項目的竣工投產驗收,分別由計委、經委組織銀行、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集中辦公,一月內予以批覆或辦理。
第八條 落實企業留用資金支配權。
在保證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企業稅後留利各項基金的使用比例和用途,由企業自主確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產品開發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以及後備基金等各項生產性基金,可合併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或其它生產性投資,也可用於補充企業流動資金。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償調劑和集中企業留用資金;完不成上交任務或虧損的企業,不得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交上交利潤,或者彌補虧損。
第九條 落實企業資產處置權。
企業一般性或閒置的設備和建築物,可以出租、轉讓、通過收取租金和轉讓費得到補償;企業急需資金、技術、物資或進行風險性經營、投資,可用一般的固定資產作抵押;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抵押和有償轉讓。政府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十日內不答覆的,企業可視為認可。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所得收入,應全部用於設備更新、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或生產性投資和建設。
第十條 落實企業聯營、兼併權。
企業可以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組建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訂立契約,進行聯合經營。
企業有權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形式,兼併其它企業,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落實企業勞動用工權。
擴大企業招工權。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實行沿海開放政策地區的企業,經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可以跨地區、跨城鄉招收錄用工人。企業招收農村勞動力的,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
對急需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企業可以打破地區、城鄉、所有制和年齡限制,在全國或向境外公開招收聘用。對招聘的人員,地方政府要給予支持,勞動、人事、公安等部門從簡從快辦理有關手續。
搞活企業職工流動。省內同一城鎮、同一所有制固定工的調動,由企業間直接辦理調動手續;省內同一城鎮跨所有制企業間固定工的調動,由企業辦理調動手續,報勞動部門備案;跨省區和省內跨地區企業間固定工調動按勞動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自主確定用工形式。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可以實行契約化管理或者全員勞動契約制。
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企業有權在實行定員、定額的基礎上,實行合理勞動組合。富餘人員的安置,堅持以企業內部消化為主,外部調劑為輔。企業為安置富餘人員開辦的第三產業和勞動服務企業,享受城鎮待業青年開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企業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除名,開除違紀職工。對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和不被企業安置的刑滿釋放人員,待業保險機構按規定提供待業保險,勞動部門要做好轉崗培訓和再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落實企業人事管理權。
實行管人與管事相統一。企業的廠長(經理)由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任免。副廠級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經理)按照國家規定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聘任、解聘),或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經理)按照國家規定任免(聘任、解聘),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決定任免(聘任、解聘)。
企業黨政主要領導是分設還是合設,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企業黨政領導可以交叉任職。
企業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人員可以當工人,工人可以到管理崗位任職。允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本企業內部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其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內部應建立、完善幹部任免、聘用、考核、獎懲的工作程式和民主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落實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按核定的工效掛鈎比例,掛漲掛落,自主使用。
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除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可增加工資總額基數外,實行增人不增工資總額基數,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基數。
經營性虧損企業在未完成減虧或扭虧任務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
企業有權自主選擇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
企業有權自主確定職工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辦法、條件和時間。
企業有權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銷售人員和其它職工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四條 落實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撤銷、調整、合併及其人員編制,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要求企業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
第十五條 落實企業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企業可以向審計部門或政府其它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要求做出處理。因拒絕攤派遭到打擊報復的,企業可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或向法院起訴。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查處。
各地區、各部門對企業收費、罰款,要嚴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目錄和標準執行。對不按規定執行的收費、罰款,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六條 企業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檢查。對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檢查項目,按分管關係,實行持證檢查制度。檢查許可證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印製,許可證需載明被檢查單位、檢查內容和檢查期限,加蓋執檢單位公章。檢查人需持許可證並出示個人合法證件,才能對企業進行檢查。檢查結束後,要向企業出具書面檢查結論。企業對無證檢查及其它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考試、考核有權拒絕,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強化企業自負盈虧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企業處負盈虧機制。
企業是承擔自負盈虧責任的主體,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權益,廠長(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其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企業未完成上交利潤的,企業應以風險基金,承包抵壓金,工資儲備金和企業留利補交。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企業分配約束和監督機制。
企業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增減,決定職工收入的增減,企業要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依據實現利稅),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增長幅度的前提下,確定工資總額。
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需經職代會審查同意,分配情況應向全體職工公開。
廠長(經理)晉升工資,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每年應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按不少於百分之十計提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可以不再提取。
勞動工資、財稅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工資、獎金分配的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企業獎懲機制。
企業連續三年完成上交利潤和其它承包指標,並實現企業資產增值的,廠長(經理)的工資收入可高於職工人均收入的1-4倍。
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企業實現減虧的,其工資總額按核定的工效掛鈎比例上浮;實現扭虧為盈的,除恢復正常發放的工資、獎金外,當年實現的利潤可全部留給企業。對增盈、減虧、扭虧有較突出貢獻的廠長(經理)或廠級領導,政府主管部門可給予重獎,獎金由決定獎勵部門撥給。
經營有方,業績突出,身體健康,工作需要的廠長(經理)可適當放寬任職年齡界限。
企業當年發生經營性虧損,廠級領導應停發獎金;企業連續二年發生經營性虧損並且虧損額增加的,除核減企業工資總額外,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責任大小,適當降低廠級領導工資,對企業領導班子進行必要的調整。限期不能扭虧的,對廠級領導進行免職或者降級、降職處理。
第二十條 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年度經營成果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企業必須依據國家規定,編制年度資產負責和損益財會等報表,報財政部門審核。
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發生的淨損益,庫存材料、物資因國家統一調價發生的差價,及計提的折舊等,計入當年損益。
企業以不提或少提折舊費和大修理費,少計成本或者掛賬不攤等手段,造成利潤虛增或虛盈實虧的,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企業以留用資金補足。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督、檢查。在審查企業決算時,如發生新的潛虧,要責令企業調整決算,並追查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已經發生的潛虧,要轉為明虧,並依照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的生產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新產品開發基金和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或者增加集體福利。
第三章 企業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發展企業集團等方式,進行組織結構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主導產品沒有銷路,應當實行轉產,也可以主動轉產。
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營性虧損嚴重,但未達到破產程度的,可以自行申請停產整頓,政府主管部門也可以責令其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停產整頓的企業,必須制定停產整頓方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停產整頓企業,要中止承包契約,可延期支付銀行貸款利息。企業應當停止發放獎金。
第二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合併,可採取資產無償劃轉的方式,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承擔。合併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提出,由企業提出的合併,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的企業合併,由省財經委主持進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兼併其它企業,被兼併企業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企業兼併的形式可以採取出資購買、承擔債權債務、參控股等形式。無論實行哪種形式的兼併,兼併方要接受並妥善安排被兼併方的職工。
實行出資購買式的兼併方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經兼併方與被兼併方主管部門協商,可以分期繳納;實行承擔債權債務式的兼併,一次償還債務有困難的,兼併企業與債權人通過協商,可以分期償還或延長償還款期限,也可以訂立減免債務的協定。
銀行對被兼併企業原欠的債務,可以酌情停息或減息;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銀行批准,自開業日起,實行兩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
第二十六條 企業分立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等。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定。分立方案由企業提出,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企業經過停產整頓仍達不到扭虧目標,並且難以實行合併的,以及其它原因應當終止的,在保證清償債務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門提出企業解散的申請,經省政府批准後,予以解散。
企業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門指定成立的清算組進行清算。被解散企業的財產可以出售或拍賣。所得收益,依次用於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等所需費用,繳納稅金,償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資不抵債,到期不能償還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應按《破產法》依法破產。
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後,可以被其它企業兼併,兼併方可與破產企業清算組訂立接受破產企業的協定,按法院裁定承擔債務,接受破產企業的財產,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可以通過合併、兼併、參股、控股、承包、租賃等形式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
組建企業集團由歸口的綜合部門審批;涉及經濟全局、規模較大的企業集團,由經濟綜合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在省內發展跨地區、跨部門的企業集團,可以採取分計和分享投資、利稅、產值、產品的方法。
對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經政府授權,可以支配、調整、處置其經營的資產。 #13第三十條 企業為實施結構調整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的獨立核算、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四章 轉變政府管理企業的職能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要按照政企職責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加快職能轉變,改革對企業的管理方式,搞好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加強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建立既有利於搞活企業,又有利於經濟有序運行的調控體系。
搞好經濟總量平衡,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引導企業發展方向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
根據市場需求變化和國家產業政策,加強信息諮詢服務,定期公布鼓勵、允許、限制、禁止發展的行業、項目和產品目錄,引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綜合運用國家利率、稅率、匯率、價格等經濟槓桿和法律手段,調控和引導企業行為。
制定企業財務、成本、會計、價格及勞動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規章,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為確保國有資產所有權,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是:
考核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指標,並對企業經營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每年考核、審計一次。承包期終結進行全面考核、審計。企業財產保值、增值指標的考核,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查、審計,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財產收益分配方式,合理確定企業上繳任務,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
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需經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由計畫部門審批;技改項目由經委審批。
決定或者批准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企業的設立、合併、被兼併、終止、拍賣、破產由省財經委負責。
審批企業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被解散、撤銷企業財產的清單和收繳,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由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批准;企業廠長(經理)的獎懲由政府主管部門決定。
制訂企業財產管理法規、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增育和完善市場體系。
重點建立、培育和完善生產資料、勞務、金融、技術、信息和產權轉讓市場。
生產資料市場。組建和完善一批鋼材、木材、煤炭、機動車、機
電設備、閒置設備交易市場的綜合物資交易中心和專業批發市場。企業集中的地區要逐步建立專業物資市場。
勞務市場。各州、地、市都要建立起勞務、人才交流市場,為企業招工、人才交流、職業介紹、待業人員培訓等提供服務。
金融市場。要在擴大和完善資金拆借和短期資金市場的同時擴大有價證券發行,發展中長期資金市場,建立和培育同業拆借市場、債券發行轉讓市場、商業票據貼現市場和外匯調市場。
技術市場。充分發揮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中型企業知識密集、人才集中的優勢,組建技術市場,為企業提供技術引進、技術開發、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課題承包和技術諮詢等服務。
信息市場。發揮各部門、各地區現有信息網路的作用,進一步健全信息機構,改善服務手段,建立健全覆蓋全省,溝通國內外,分工合理,反應靈敏的信息市場體系。
產權市場。建立產權市場,使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交易公開化、市場化、規範化,促進存量資產的流動與重組。
第三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按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繳納,職工個人按政府規定繳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從企業效益工資或獎勵、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待業保險。待業保險的對象包括:轉到社會的待業職工;終止或解除契約的城鎮職工;企業開除、除名的職工;雙方同意解除契約的職工。根據待業職工的數量,適當調整待業保險金提取比例和籌措辦法。
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保險制度。
第三十六條 減輕企業社會負擔。
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與企業有關的交通、通訊、教育、醫療、安全、住房、供氣、供熱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建立健全城市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狀況,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同時,積極支持企業將內部運輸、醫療、保衛、學校、房產等設施和其他福利型機構轉變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由自我服務各開放式、社會化服務轉變,並在稅收、註冊登記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任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限制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違反國家訂貨契約,不按契約規定收購企業指令性產品,超越、濫用職權,下達、變更、撤銷指令性計畫,給企業造成經營困難和經濟損失的。
干預、截留企業的勞務、產品定價權、進出口經營權,以及越權定價的。
平調、挪用、擠占企業留成外匯,強令或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硬性規定企業留用資金的比例、用途,限制企業投資範圍,干預和截留企業投資項目立項、開工權的,拖延企業投資審批手續,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有重大失誤,影響生產經營的;以及無理要企業為他人提供保的。
不依照法定程式和條件,阻止或強迫企業進行組織結構調整的。
干預或截留企業勞動用工權的;硬性規定企業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的;干預或截留企業招聘人對權的;干預企業依法辭退、開除職工和解除勞動契約的。
干預和截留企業行使人事管理權的。
干預或截留企業工資、資金分配權,硬性規定企業內部分配形式的。
干預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強令企業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不按國家規定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考核的。
違反規定要企業無償提供人力、物力、財力和擅自設立收費、集資、罰款項目或提高標準的;及對拒絕攤派的企業和人員打擊報復的。
對負有鑒監督管理責任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三十八條 企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對國家指令性計畫產品不按契約生產、收購的。
違反國家物價政策,擾亂價格秩序的。
不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手續,擅自立項和開工的。投資決策失誤,建設項目不能按時投產,或投資無效益,使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的。
擅自處置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違反財務制度,不提或少提各項費用,以及少計成本或掛帳不攤,造成企業利潤虛增和虛盈實虧的。
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辭退、開除職工,或者隨意解除勞動契約的;違反有關規定,發放工資、獎金的。
因經營管理不善,致使企業財產遭受損失或者企業破產的。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因產品質量差,給企業和消費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
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經營權的。
第三十九條 對妨礙廠長和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經營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企業有權加以制止,或者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條例》有明確規定,本辦法未涉及的事宜,依照《條例》規定執行。各地區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制訂具體實施意見,但不得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精神。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前本省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省其他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財政經濟委員會、青海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省財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