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若干問題的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促進我市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重慶市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若干問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若干問題的辦法
  • 目的: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機制轉換
  •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 條例:24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促進我市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全民所有制工交、郵電、能源、地質勘探、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等企業。中央、省在渝企業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關於企業資產經營開式
企業資產經營形式主要有:股份制;投入產出總承包;上繳利潤遞增包乾;虧損企業減虧、扭虧責任制;租賃經營責任制以及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的其他形式。
第四條 關於企業資產經營形式的確定
企業資產經營形式由企業同政府指定部門商定或由政府指定部門確定。
小型企業可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也可以改為股份合作制,或者通過拍賣產權,轉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技改任務重的重點企業,可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
創造條件試行股份制。對採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按規範化要求積極慎重試行;對採取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應大力推行。承包企業經批准轉為股份制,當年承包任務應當完成,次年度按國家有關股份制規範意見執行。
促使企業調整組織結構,積極組建企業集團。企業對其內部獨立核算的分廠、車間和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採取多種經營責任形式。
第五條 關於調整稅利分流企業的所得稅率
經批准試行稅利分流的企業,執行統一所得稅率,免除企業稅後負擔,實行稅後還貸。所得稅後國家應分得的利潤,可作為國家的投入返還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 關於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特殊產品外,企業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需求自主調整生產經營範圍,實行多種經營和綜合經營,自主選擇經營方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也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至企業申請後,應在10日內辦理完有關手續。不把有無主管部門作為企業登記的條件。
企業可自主編制和調整生產經營、技術、財務計畫,報有關部門備案。
除國務院和市計畫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以外,企業有權不執行任何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企業執行指令性計畫,有權要求計畫下達部門按《條例》規定提供保證條件。凡不能提供保證條件的,企業有權不執行,或給協商,實行保質、保量、不保價。
執行指令性計畫產品和實行生產許可證產品的目錄,由市政府府指定部門定期公布。
第七條 關於企業產品定價權
企業生產經營的日用工業消費品,生產資料價格以及勞務定價,屬國家、省物價部門管理以及委託市管理的,市物價部門應列出價格管理目錄,經市政府審核後定期公布。凡未列出者,一律由企業自主定價。
第八條 關於企業物資採購權
企業對指令性計畫以外所需的物資,有權自主採購,自主調劑。禁止任何單位以任何方式指定企業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企業對指令性計畫的物資,有權直接與生產企業簽訂契約,也可委託物資企業代理供貨,並簽訂契約。契約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對違約者應追究違約責任。
第九條 關於企業進出口權
企業可與有進出口權的企業採取聯合、聯營,代理或聯合組建分機構的方式,延伸使用其商品進出口權,參與對外貿易,外貿部門應予支持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並通過有對外經濟合作權的企業以聯營、掛靠等多種形式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勞務。
凡具備條件的企業,市經貿委、經委應及時報國家有關部門爭取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條 關於企業投資決策權
企業在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指導下,用留用資金及自籌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由企業自主立項報有關部門備案。
企業留用資金指:已上繳稅利後餘留下業的歸企業使用的資金;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馳名字號、商標轉讓他人按規定留給企業的資金;國內外單位和個人贈送、獎勵給企業的資金以及其他規定留給企業的資金。
企業自行籌措的資金指:企業之間的融通資金;企業內部職工自願籌集的資金;企業同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行協商籌集的資金。
企業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市政府規定報批的,有關部門應實行一個視窗審批。
對需要報批的基建、技改項目,分別由計委、經委組織銀行、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集中審查。對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竣工和投產開業,實行一次性集中驗收,基本建設項目由計委組織有關部門統一進行,技改項目由經委組織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以留利安排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核實,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款=留利投入資金1-企業適用所得稅×企業適用稅所得稅率×40%
所得稅率以投資當年的所得稅率為準
企業用前幾年積累下來的留利於當年投入生產或補充流動資金,而當年實交所得稅不足企業應退所得稅額的,應在今後年度企業上交所得稅中如數退足。
全部減免所得稅的不予計退,部分減免的扣除減免後計算,緩交的應抵減交數。
在承包企業守成承包上交任務,其他經營形式的企業應上繳利潤不低於上年的前提下,企業可自主決定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折舊基金和增補流動資金並免交兩金,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實行工效掛鈎的增提額的50-100%視同上繳;同上交稅利掛鈎的增提額影響所得稅部分視同上交。納入工效掛鈎考核,計提上浮工資。
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新產品開發基金、增補的流動基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償調撥。
1993年底前免除企業稅後或完成承包上交後的留利中交納的能交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稅後負擔。
第十一條 關於企業資產處置權
企業資產出租、有償轉讓的對象可以是全民、集體、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是外商投資企業。
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的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也可抵押、有償轉讓。
第十二條 關於企業勞動用工權
除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由企業錄用安置的人員外,有關部門不再對企業下達指令性勞動用工計畫和招工指標。企業在本市城鎮範圍內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但從農村招收契約制職工和農民輪換工,仍需按計畫執行,報經勞動部門批准。
本市範圍內的全民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城鎮集體企業之間的職工流動,由雙方企業自行協商一致後,即可直接辦理商調職工手續報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調入職工執行調入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不需再辦理變更職工所有制身份的手續。
企業應深化勞動用工制改革、普遍推行全員勞動契約制或全員勞動契約化管理。
工業企業組織富餘人員新辦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企業,其中安排本單位富餘人員占新辦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1年免徵流轉稅,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十三條 關於企業人事管理權
企業法定代表人由政府或政府指定主管部門任免(聘任、解聘)。股份制企業的董事長按規定產生。
企業廠長(經理)、黨委書記可以由一人兼任,也可分設。在職的廠長(經理),經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式連聘連任。
企業廠級行政副職,除市政府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廠長(經理)提名,徵求企業黨組織意見,廠長決定任免(聘任、解聘),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任免由廠長(經理)決定。
企業應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企業可自主在本企業職工中聘用和按規定自主在社會上招聘、調整入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應簽定聘用契約,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根據崗位的不同,由企業自主決定。
對於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法律或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關於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
(一)企業實行“工效掛鈎”的辦法,由勞動、財會同計畫及有關部門制定。工效掛鈎的基數和比例由勞動、財政、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核定;
(二)完善工效掛鈎辦法,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各種單項獎、津補貼,將其納入工資總額,相應調整進入成本的工資基數。凡是有條件的企業,都應實行工效掛鈎。虧損企業也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同減虧額掛鈎浮動的辦法。工效掛鈎的主要形式,實行工資總額與實現稅利掛鈎的辦法;
(三)選擇部分有條件的企業,在符合《條例》規定的兩低於的原則下,由勞動、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基數後,企業可自主決定工資總額;
(四)建立工資儲備基金。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是否繼續提取,由企業自定;
(五)凡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其工資總額使用計畫,由企業自行編制,並報計畫、勞動部門備案,通過銀行執行;
(六)未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可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由勞動、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度工資總額,報計畫部門備案,企業自主使用;
(七)企業在提取或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有權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及具體分配形式。具體方案,由企業廠長(經理)提出,經職代會審查同意後執行;
(八)逐步取消對企業法人徵收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直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五條 關於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武裝、保衛、計畫生育等特殊要求的工作,企業應落實部門和人員負責。
改變企業及管理人員套用行政級別的做法,取消企業行政級別。凡上級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需向企業發文或傳達的,按企業黨組織規模(黨委、總支、支部)或企業類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明確發文及傳達範圍,不再以局級、縣團級的規定向企業下達。
第十六條 關於企業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或變相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企業廠長(經理)對各種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會議有權拒絕參加。
非經企業要求和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幫助和服務為名,給企業增添不必要負擔。
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財政、物價部門審核,並編制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除國務院和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其他各種獎勵、評比活動,其經費由組織者負責,不得轉嫁給企業。
對於攤派不成,以各種藉口對企業進行打擊報復、設定障礙的,一經查實,應加重處罰。
對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檢查項目,實行檢查人員持證檢查制度。無證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 關於企業的經營責任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租賃責任制的企業必須建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包括從稅後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經營者或者經營集團交納的承包租賃風險抵押金和職工個人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和職工個人交納的風險抵押金。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未完成上交任務的,其欠交部分應依次由企業經營者或經營者集體和取工個人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稅後留利資金補足,如當年順序內全部資金仍不有補足欠交的,次年按上述順序補足。
第十八條 關於企業的盈虧責任
關於廠級領導的獎勵,由政府設立廠級領導獎勵基金,按《條例》規定對經營成果顯著的廠級領導,實行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經委、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的廠級領導,按《條例》第29條規定執行,並不得異地安排相應職務。
對經營性虧損的企業,應限期減虧、扭虧,限期內達不到目標的,應追究企業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對於經營性虧損企業的工資、獎金髮放,按《條例》第29條規定執行。對實行減電扭虧責任制的企業,扭虧為盈,彌補完虧損後第一年的利潤全部留給企業。
對政策性虧損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核定虧損額,實行虧損包乾、節虧全留、超虧不補的辦法。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因生產定價、定量的指令性計畫產品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經財政部門審核,給予相應的補貼或其他方式補償。
企業以不計提折舊或少計成本、掛帳不攤等手段,造成利潤虛增或虛盈實虧的,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企業以留用資金補足。情節嚴重的,應追究企業領導人責任。
第十九條 關於企業的轉產、停產、兼併、破產
(一)轉產是在不終止企業的法人地位,不改變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企業主導產品或主營範圍的變化。除國務院、市人民政府明文規定的特殊限制產品和經營領域外,轉產由企業自主作出決定,並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企業停產整頓是企業在經批准的期限內暫時中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的行為。停產整頓的前提是企業經營性虧損嚴重,但未達到破產條件。停產整頓不改變企業法人地位和債務關係。企業停產整頓方案經政府指定部門會同財政、稅務和有關銀行批准後,在規定的整頓期限內免交稅費、減免貸款利息,停止發放獎金;
(三)企業兼併應根據“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企業兼併的方式有:購買式、承擔債權債務式、控股式。
1.企業可自主決定兼併其他企業,無須報批,擔應報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備案。企業被兼併須經政府指定部門會同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也可根據企業申請由政府決定;
2.為增強兼併企業的吸納消化能力,對被兼併企業在資產清理和評估後確定的因定資產損失應由國有資產管理或財政部門認定後,予以沖銷;對核定的虧損,包括潛虧,自行消化確有困難的,經財稅部門審核批准,可以定期減免兼併企業的上交利潤或所得稅、免流轉稅;
3.對兼併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兼併企業承擔的被兼併方的銀行貸款,由兼併企業與有關銀行重新簽訂借款契約、重新安排還款期限,銀行不再加息、罰息。因特殊原因債務到期後歸還仍有困難的,可商請銀行適當延期。對資不抵債的被兼併企業因債務虧空較大而占用的貸款,兼併企業在落實還款來源,訂出還款計畫的情況下,在規定時期內銀行可對這部分款,免收、減收利息;
4.對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銀行批准,自開業之日,實行2年停息,3年減半收息;
5.企業被兼併後,原有職工應由兼併企業採取多種形式安置。
(四)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企業可提出破產申請。破產企業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安置。
第二十條 本市地方國有企業財產為國家所有。市人民政府負責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服務,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權益的,企業可依法申訴、舉報,由受理機關嚴肅查處,責令其改正。給企業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同《條例》一併實施。凡本辦法未涉及的問題,一律按《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重慶市經濟委員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重慶市監察局實施監督檢查。

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制定的行政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2008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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