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是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並結合四川省實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增強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 時間:1993年
  • 類別:地方法規
  • 性質:方案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18
【生效日期】1993-0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1993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5號)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增強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由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確定或與企業商定,採取以下資產經營形式:
(一)承包經營責任制。承包企業可繼續採取定額包乾遞增包乾、投入產出總承包等形式。
(二)租賃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企業可實行租賃經營,鼓勵中小企業實行租賃經營。
(三)股份制。有條件的企業可改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企業原則上按股份制的要求組建。
(四)各種形式的合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類似外商投資企業、城鄉集體企業的經營形式。
(五)其他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的資產經營形式。
企業內部能獨立核算的各分廠、車間和其他分支機構,可以從實際出發,採取上述各種資產經營形式。
第三條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新建企業原則上按國際慣例管理和運行。現有企業應按國際慣例逐步完善內部經營管理機制。企業內部的具體經營管理方式由企業自定。
第四條在調整企業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統一企業所得稅率。逐步免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稅後負擔。企業上繳所得稅後國家應分得的利潤,可作為國家的投入返還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企業發生的新貸款,一律實行稅後還貸。經國家、省和計畫單列市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率按有關規定調整,稅後利潤按股分紅。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包上繳利潤高於應納所得稅的,對超過部分實行返還。
第五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限定的特殊行業和特殊產品外,企業可自主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不再經主管部門審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申請後十五日內辦完變更登記手續。
對企業發放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依據的,一律廢止。實行生產經營許可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生產經營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由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企業申請從事的生產經營範圍屬許可管理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許可。
第六條除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計畫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外,其他部門無權下達指令性計畫。省級指令性計畫的產品應編制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計畫委員會公布;目錄以外的其他產品,企業有權自行安排生產,自行銷售。
指令性計畫全部改按國家訂貨方式並通過簽訂契約執行。訂貨契約由政府計畫部門組織供需雙方企業簽訂,或組織供方企業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計畫部門未與組織簽訂契約的,需方企業或政府指定的單位未與供貨企業簽訂契約的,視為無效計畫,企業有權拒絕執行。
計畫部門按照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的品種和數量,下達能源、主要物資和運輸分配計畫,企業應接受國家訂貨任務。對沒有能源、主要物資和運輸條件保證的指令性計畫,計畫下達部門應給予企業相應補貼或按市場價格執行,否則,企業有權拒絕。為執行指令性計畫簽訂的訂貨契約,供需雙方一方不按契約執行的,另一方可申請計畫部門協調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由國務院直接管理的產品和勞務價格,按國務院下達的品種、範圍和管理方式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管理價格的產品,統一由省物價部門制訂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布。目錄內的產品,由省直接管理或委託市(地、州)、縣(市、區)管理。目錄以外的產品和應由企業自銷的產品,價格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八條除槍枝、彈藥、火工品等法律和國家規定禁止在市場銷售的產品以及已簽定契約並按契約收購的指令性計畫產品外,企業有權在全國市場自主銷售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不得干預,任何單位不得強行收購或代銷企業的暢銷緊俏產品。
廢除、撤銷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關於封鎖、限制企業產品銷售範圍、抵制外來產品、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產品的一切規定和關卡。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外企業來本地區推銷產品、設立網點,應及時辦理登記註冊等手續,執行統一的稅費標準,不得歧視。
第九條企業對指令性計畫分配的物資,有權自主選擇訂貨,與生產企業或其他供貨方簽訂直供契約。
企業除按指令性計畫簽訂了供貨契約的外,所需各類物資的供貨渠道、供貨單位、供貨形式、供貨品種和數量,以及物資的串換、調劑等,均由企業自主決定。禁止任何部門、單位以任何方式、手段硬性規定企業購買其下屬公司或供銷機構提供的商品或向企業指定供貨單位、供貨渠道等。
第十條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獲得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和出口退稅等方面,享有與外貿企業同等的待遇。企業人員出入境,經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可給予一定數量的出境人員指標,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不再重複辦理出國任務批件等手續。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干預或截留。
四川在邊境省區從事經貿、邊貿並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稅收上實行優惠政策。通過邊貿所得外匯可不繳匯,由企業全額留用。
尚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和口岸,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限制和阻撓。支持和鼓勵企業與外貿企業、其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聯營、合作、參股、兼併、組建集團等,帶動和擴大出口。
省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將企業應得留成外匯直接分配給企業,進入企業外匯帳戶;有償上繳外匯後應得的人民幣也應及時返給企業,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拖延。
企業通過易貨貿易換回的商品,均可自主銷售或委託專營部門銷售。
第十一條除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產業政策中限制發展的產業、產品外,凡不需要政府部門解決建設和生產所需條件,以留用資金和自行籌措資金進行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由企業自主立項,報同級計畫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企業自主立項的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直接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手續,自主決定開工,不受投資規模和投資限額審批管理辦法的限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改善服務、簡化審批手續,接到企業報告後十五日內予以批覆,逾期不批覆,企業可視同批准,組織施工。
前款企業留用資金主要指:企業留利中歸企業使用資金;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和新產品開發基金;企業資產變價收入;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技術的轉讓收入;減免稅及退庫收入;國內外贈款、獎勵和其他留在企業使用的資金。前款企業自行籌措的資金主要指: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的資金;企業職工集資;吸引的外來投資;企業與金融機構自主商借的貸款。
企業以留利安排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企業所上項目只要不屬於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產業政策中限制發展的產業、產品,同級稅務部門應當批准並及時退稅款。所退還稅款必須用於生產經營支出。
企業留利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由企業自主決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企業可以按《條例》的規定,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報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企業的折舊費和新產品開發基金,任何部門不得抽調。
第十二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對由企業支配的一般性在用固定資產和閒置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以協商、拍賣等方式進行有償轉讓、廢止現行報批制度,改為報政府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關鍵設備即省、部管設備的出租由企業自主決定,但其抵押和有償轉讓,需報該設備主管部門批准。
企業資產出租、有償轉讓,承擔方或者受讓方可以是全民、集體、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是外商。
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全部留企業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需要,自主編制勞動用工計畫,並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計畫部門和勞動部門不再向企業下達指令性勞動用工計畫和招工指標,企業招工的時間、條件、地點、方式和數量均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招工的範圍,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自行制定招工簡章,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企業可根據招工簡章在勞務市場自行組織招收,也可委託勞動就業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企業錄用職工並發放錄用通知後,應到同級勞動部門辦理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等有關手續。
積極開展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但無論實行何種用工形式,都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契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定員定額基礎上,企業可實行“在崗、試崗、待崗”制度,通過考試、考核,擇優上崗,競爭上崗,實現勞動力的合理配置。離崗休養人員,根據本人申請由企業確定,其待遇可比照退休待遇標準,從工資基金中發放生活費。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之間允許流動,不受原身份的限制,流動後,其身份按接收企業的用工辦法確定。
為安置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獨立核算、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企業富餘人員進入社會待業後申請自謀職業,資金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縣以上就業服務機構核准可將其待業救濟金一次付給本人。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企業有權解除職工的勞動契約予以開除和辭退,職工也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契約。其中屬集體戶口的人員,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契約。糧價尚未放開的地方,糧食部門應及時辦理糧食關係。其檔案,暫由戶口遷入地勞動就業機構接收、保管。被企業開除和辭退的職工及被解除勞動契約的人員,到縣以上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待業登記後,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依法及時發放待業救濟金,並為其再就業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企業廠長(經理)由政府授權部門任免(聘任、解聘)、廠長(經理)和書記由一人兼任,也可分設,有條件的提倡由一人兼任。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由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和民眾路線的原則自主進行。企業廠級行政副職由廠長(經理)提名,徵求黨委意見,廠長(經理)決定任免(聘任、解聘),報政府授權部門備案。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廠長(經理)決定。
企業應打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的界限,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和考核制,做到公平競爭,擇優選拔,能上能下。企業有權根據需要設定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聘用的期限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國家和省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內調幹部,聘用為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聘用期滿兩年後,企業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現決定是否續聘。
政府部門不再對企業下達招乾指標和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取消政府對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分別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條企業職工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全部納入工資總額,並逐步改為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推行“自主分配,國家徵稅”辦法。改進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由勞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基數逐步進行一次性核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企業經濟效益(以實現利稅為主要標準)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性收入增長幅度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按不變價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由企業自主確定,並報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備案,接受監督。過去未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可改按此辦法執行。
政府有關部門不再下達指令性工資總額計畫,同時取消企業憑工資基金手冊支取工資的制度,企業工資總額使用計畫由企業自行編制,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通過銀行執行。
企業的工資制度及具體分配形式,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各種機構及人員配備,由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需要自主決定。廢止對企業及管理人員套用行政級別管理的辦法。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向企業提出對口設定機構、規定人員及編制和級別待遇等要求。《條例》公布以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下發的有關要求企業設定機構、配備人員及編制、經費、設備等檔案,一律停止執行。過去為執行這些檔案而設定的機構,企業自主決定是否保留,不必申報批准。
對於違反《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硬性要求企業設定機構和配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條例》實施和監督部門申訴、舉報,一經查實,要追究有關部門、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單位直接或間接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各地區、各部門應對集資、收費和罰款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應立即廢止,必須保留和今後新的集資、收費和罰款項目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除法律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檢查項目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和考核。企業職工的培訓和持證上崗均屬企業自主行為,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特殊崗位和工程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強迫企業經營者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培訓,更不得強迫企業搞全員培訓。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幫助和服務為名插手企業事務、收取費用或給企業增加負擔。
企業對未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資、收費、罰款和其他攤派等,均可向有關監督部門申訴、舉報、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攤派不成,以各種藉口和手段對企業挾嫌報復的,一經查實,從重處罰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建立工資儲備基金,經營性虧損企業提取的工資總額,不得突破政府有關部門核准的工資總額基數。企業工資、獎金分配結果,必須於次年一月份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核簽字後,報同級勞動部門的財政部門備案。企業應自覺接受監督,並嚴格執行工資調節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企業獎金、津貼等工資性收入全部納入工資總額並進入成本的,不得再在企業其他費用中列支;企業留利除提取福利基金外,必須全部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考核企業經營者的主要標準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依法經營,確保資產增殖,實現企業最佳效益。
企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的工資、獎金等全部工資性收入,由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根據企業稅利增長和資產增殖情況確定,直接進入企業成本並在企業工資總額中順加,不擠占職工工資總額。
勝任職務、成績突出的企業經營者,不受任期、屆數、任職年齡的限制,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實行其他物質和榮譽獎勵。虧損企業新任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和資產保值增值的,視同盈利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企業經營者工資外的經營效益收入,由政府有關部門在企業上交利潤或節虧所得效益中撥付或列支。
企業連續兩年出現經營性虧損,除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外,經營者被免職或受到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調出,三年內不得按原職級或提升任用。
第二十條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國家只對企業負有限責任,通過董事會和其他有效形式對企業資產經營實施監督。
企業盈利減少或出現虧損,應相應減少工資總額,減發、停發獎金直至減發工資。企業由於國家定價或其他原因造成和政策性虧損,在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償或經批准減免稅後仍然虧損的,視同經營性虧損。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定期審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企業違反規定以少提或不提折舊費和大修理費、少計成本或掛帳不攤等手段虛增實績的,一經查出,追究經營者和當事人的責任,並追繳多提的工資基金和騙取的獎勵等。
第二十一條企業轉產是在不終止企業法人地位,不改變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主導產品或主營範圍的改變。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限制產品和經營領域外,轉產由企業自主決定,無需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企業停產整頓是企業在經批准的期限內,暫時中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的行為。停產整頓的前提上企業經營性虧損嚴重,但未達到破產條件。停產整頓不改變企業法人地位和債權債務關係。企業停產整頓由企業提出或由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責令其進行。由政府授權部門與財政部門及企業開戶銀行協商落實,準予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暫停上交利潤、延期支付貸款利息,監督企業停止發放獎金。
企業兼併應在“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下,通過購買、投資控股、承擔債權債務等多種方式進行。企業自主決定兼併其它企業,報政府指定部門備案;企業被兼併須經政府指定部門或資產所有者批准。為增強兼併方的吸納消化能力,對被兼併方在資產清理和評估後確定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確認,其固定資產損失也須經上述部門確認並審核批准後,予以沖銷。對核實的虧損,包括隱虧,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及時按規定核銷或彌補。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酌情定期核減兼併企業的上交利潤指標,仍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流轉稅彌補。對兼併方承擔的被兼併方的銀行貸款,由兼併方與有關銀行重新簽訂借款契約,重新安排還款期限,實行基準利率。對被兼併方原有的逾期貸款,在兼併方承擔債務並訂出還款計畫、落實還款措施的前提下,銀行不再加息、罰息;債務已到期,歸還仍有困難的,可商請銀行適當展期。對資不抵債的被兼併方企業因債務虧空較大而占用的貸款,在兼併方企業落實還款來源,訂出還款計畫的情況下,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免收、停收、減收利息。
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依法破產。企業破產後,其資產可進行拍賣,也可由其它企業與破產企業清算組訂立接收協定,承擔法院裁定的債務,按協定安排破產企業的職工。接收方可享受《條例》和本辦法有關兼併企業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條例》的規定,擴大管理範圍,延伸管理內容,侵害企業的自主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相應的企業機制,按照政企職責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成為市場主體的方向,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巨觀調控,對企業主要實行間接管理,依法進行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企業走向市場創造條件,打破地區、部門分割和封鎖,建立和發展平等競爭、規劃健全、與全國和國際市場銜接的市場體系。
(一)按照經濟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各種綜合貿易市場、專業市場、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取消各種不合理限制,使企業自主進入市場、自主交易,可使生產資料市場與消費品市場融為一體。
(二)建立和培育資金拆借市場、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市場、期權交易和商業票據貼現市場、外匯調劑市場,在完善短期市場的同時,擴大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發展中長期資金市場。
(三)配合企業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抓緊建立、發展勞務市場和人才交流市場,同時配套發展待業人員培訓、職業介紹、委託招工等服務機構。
(四)充分發揮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業的科技優勢,發展技術市場,為企業提供各種技術服務。積極利用現有信息人員、設備和網路的優勢,發展信息市場,逐步使之商品化和社會化。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合理負擔、資金統一籌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待業保險等職工勞動保險制度,提高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
(一)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企業繳納部分,按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稅前支取;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並記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在完成全年生產和上繳稅利任務後,可為職工實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從企業工資儲備資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年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總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必須記入職工個人帳戶,並免徵工資調節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
(二)待業保險制度。企業職工待業保險金,按規定的比例和辦法在稅前提取,按時足額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離開企業後,在規定期限內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及時發放待業保險救濟金的同時,積極開展待業職工的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並從待業保險基金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中支付。
(三)工傷保險制度。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按行業或企業工傷風險程度、傷亡事故率及職業病費用率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繳納。對於工傷人員,實行“無責任補償”。勞動部門依法對企業工傷預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醫療保險制度。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由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國家規定提取和支付;個人負擔的部分,按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為保障職工的大病治療,由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職工大病醫療費用的社會統籌。
(五)逐步建立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第二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有《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企業有權向該政府部門的上級機關或同級、上級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向政府執法監督機關檢舉控告,由其責令糾正,屬行政複議範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屬行政訴訟範圍內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部門,追究其經濟責任;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企業有《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糾正;對情節嚴重及給國家或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企業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並對企業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的原則也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勘探、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以及國防軍工企業。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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