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與資產處置實施細則(試行)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與資產處置實施細則(試行)》在1993.05.24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與資產處置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5.24
  • 實施時間:1993.05.24
第一條 根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經市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授權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國有資產是指企業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及企業商標、商譽、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經授權經營後,企業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財產的權力,並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未經授權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力。
第五條 授權經營後,企業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資產處置的目的是推動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資產的最佳化配置,保衛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企業依法處置資產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七條 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變動、增減和處理行為。主要包括:
(一)用國有資產與其他單位聯營、合併、兼併;
(二)用國有資產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
(三)用國有資產投資入股、改組為股份制企業;
(四)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擔保;
(五)關停、破產企業的資產處置;
(六)閒置、淘汰資產的處置;
(七)需要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國有資產發生下列行為,不沖減國有資產總資本金的,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處置,不再辦理報批手續:
(一)按國家規定已提足折舊、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
(二)由於國家統一規定淘汰、報廢、調整產業結構等因素造成減少國有資本金的,由企業自主決定,但需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用國有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入股、聯營或與外商合資合作;
(四)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一般性固定資產,可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
第九條 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其國有資產單獨列帳,性質不變,仍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企業合併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合併、經歸口經濟綜合部門批准,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有資產發生下列情形時,企業應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
(一)企業改組為股份制;
(二)企業兼併或合併;
(三)產權與資產拍賣;
(四)用國有資產抵押、擔保或有償轉讓超過100萬元(固定資產指原值數,下同)以上者;
(五)企業關閉、解散、破產;
(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出售給4卜國有單位;
(七)國有資產產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發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組織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依法進行評估而處置國有資產的視同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超過200萬元以上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後審批。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套用於企業更新改造、擴大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拍賣、出售企業的產權轉讓收入,關停、解散企業和破產企業償還債務後的剩餘收入,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為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提供評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務,為資產的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檢查國有資產的處置情況。資產處置工作做得好的,要進行獎勵。資產處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或處罰;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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