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商業部、國務院經貿辦、國家體改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生效日期:1992-11-06
  • 發布日期:1992-11-06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商業部/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國家體改委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06
【生效日期】1992-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商業部、國務院經貿辦、國家體改委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各級商業主管部門要圍繞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職能,改革管理企業的方式,培育和發展和市場體系;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搞好配套改革;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企業的不同類型作出規劃,加強領導,通過試點,分類指導,逐步達到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目標。
第四條企業中的一切組織和全體職工,都應當根據《企業法》規定的根本任務和必須遵循的原則開展工作。社會各有關方面都應當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創造條件。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資產經營形式,可依法選擇承包經營責任制、租賃制,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創造條件,試行股份制以及國家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資產經營形式。
第六條企業享有經營決策權。
企業有權自主確定經營範圍。除國家明令規定不允許經營的商品外,其他商品都可以經營。
企業有權自主選擇經營方式,批發企業可以經營零售,零售企業也可以經營批發。根據自身的條件,企業還可以採取代購、代銷、代儲、代運、聯購分銷、分購聯銷等多種經營方式。
企業可以利用自有設施和場地,興辦專業或綜合批發市場。
第七條企業享有選擇購銷渠道的自主權。
企業按照經營需要,可不受地區、行業和部門的限制,自主選擇購銷渠道,簽訂購銷契約,建立經濟合理的購銷網路。
除政府委託收購的指令性計畫商品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部門強令收購和銷售商品以及為企業指定供貨單位或者供貨渠道。
企業有權拒絕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任何檢查站(所、卡、崗)的檢查和處罰。
第八條企業享有商品、服務定價權。
企業經營的商品,除國務院物價部門和省級政府物價部門管理價格的個別商品外,由企業自主定價。對國家已放開的商品和飲食、服務等價格,各部門不得用毛利率、差率、限價等管理方式加以限制。法律對商品、服務定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企業享有進出口權。
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經批准可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在獲得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等方面,享有與外貿企業同等待遇。
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經批准,可與外商合資或者合作經營零售商業。
經當地人民下放府批准,企業可從事邊境貿易。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可以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勞務。
第十條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
企業按照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土地使用權、商業設施、實物或商品、技術、字號等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股份。有條件的企業,可投資辦招商商場。經批准,可以在特區辦企業,享受特區政策待遇。可以與外商聯合辦項目,可以跨國界辦實業。
企業在國家產業政策、城市發展規劃和商業網點布局的指導下,用留用資金和自籌資金從事商業網點建設和開發,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經營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經有關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後,企業自行決定開工。企業利用留用資金和借貸資金修繕改造、裝修的商業網點,房地產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企業從事商業網點建設和開發,留用資金不足,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發行企業債券和使用境外貸款。
第十一條企業享有留用資金支配權。
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企業有權自主確定稅後利潤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企業用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第十二條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
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地處偏僻或微利、虧損的小企業,經批准,可進行拍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網點改造。
第十三條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
企業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其他企業進行聯營,也可以入股、兼併、合併以及發展各類商商、商貿、工商、農商、農工商企業集團、連鎖店及其他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
企業根據經營需要,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有些行業在城鎮招工有困難,需要從農村招工的,按照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除法律和國務院已有明令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接收不需要的人員。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可以實行契約管理或者全員勞動契約制。按照行業、工種、崗位的不同特點,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企業技術骨幹和熟練職工,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契約。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的企業,原固定職工身份和待遇可作檔案保留。
企業有權在做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對全體職工進行專業知識和工作業績考核,實行合理勞動組合。考試合格者上崗,不合格者試崗,試崗期滿仍不合格者轉為內部待業。
企業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決定對職工辭退、除名和解除勞動契約。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可決定開除職工。
第十五條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
企業可打破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身份界限。根據實際需要,企業可設定和聘用在本企業內部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可聘用境外有關技術管理人員。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經理(主任)按照國家規定決定任免,副經理(副主任)級行政管理人員,由經理(主任)按照國家規定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經理(主任)任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的工資總額依照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確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同實現稅利、稍售額等項指標相聯繫的“工效掛鈎”,也可實行提成工資制或者工資總額遞增包幹辦法。企業在相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內有權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資和獎金。結合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企業可以實行崗位工資制或者實行計件、提成等各種工資分配形式。通過對勞動貢獻、勞動技能、勞動紀律、勞動態度、服務質量等項指標的考核,企業有權建立內部職工晉、降級制度,自主安排晉降級條件和時間,有權使工資、獎金向責任重大、對經營和效益提高有較大作用的崗位傾斜,向一線工種和苦、髒、累崗位傾斜。企業為鼓勵擴大銷售,可設立推銷商品獎勵基金,用於獎勵推銷人員。
第十七條企業享有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能以任何藉口強求企業設定對口機構,不能以機構不對口作為影響各種檢查、評比、考核、達標的條件,也不得通過企業對口機構,干預企業經營。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享有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任何單位和部門抽查商品,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對超出規定範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有權要求給予賠償。
第十九條企業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一切單項獎。企業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增減決定職工收入的增減。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經濟效益增長時,企業工資總額可按規定比例上升;經濟效益下降時,企業工資總額必須按照同樣的掛鈎比例下降。未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應當在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內,確定企業職工工資、獎金的增減。
第二十條企業經理(主任)的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辦法確定,也可以實行“雙掛鈎”。一是與承包指標掛鈎,即完成承包基數指標和經營目標指標,確定當年基本收入。超額完成承包各項指標,依據超額幅度和難易程度,分檔計算獎勵收入。二是與職工年人均實際收入掛鈎,當職工收入未增長時,經理(主任)的承包獎勵應部分暫緩兌現。當職工收入下降時,經理(主任)的收入也應當下浮。經理(主任)晉升工資應當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未完成上繳利潤的,應當用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留利補交。實行租賃制的企業,承租方在租賃期達不到租賃契約規定經營總目標或欠交租金時,應當以企業的風險保證金、預支生活費(或者承租成員的年收入)抵補,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抵補。
第二十二條企業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計畫,要明確是否屬於政策性虧損,應當事先明確抵補辦法,簽訂協定。對政策性虧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虧損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除國家下達的指令計畫外,有關部門強令企業收購和銷售商品而出現的虧損,由決策部門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性虧損的,經理(主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職工應當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一年經營虧損的,應當適當核減企業工資總額,經理(主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領取獎金。企業虧損嚴重的,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相應降低經理(主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職工的工資。
企業連續二年經營虧損,虧損額繼續增加的,應當核減企業的工資總額,除企業不得發放獎金外,根據責任大小,適當降低經理(主任)、領導班子成員和職工的工資;對企業領導班子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整;對企業主要領導可以免職或者降級、降職。
第二十四條虧損企業的新任經理(主任),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的,主管部門可分別情況對經理(主任)給予相應的獎勵。獎金由決定獎勵的部門撥付。
企業連續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務,並實現企業財產增殖的,主管部門可對經理(主任)及領導班子主要成員進行獎勵。獎金由決定獎勵的部門撥付。
第二十五條對《條例》施行前企業長期積累的虧損,經清產核資後,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要建立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並進行審計。要定期進行商品盤點,做到帳實相符。要經常分析商品庫存結構、庫存保值及商品適銷情況,不得潛伏商品損失搞虛盈實虧。要建立利潤審計制度,企業在兌現分配之前須對利潤指標進行審計,對當年應提未提、應核未核、應處理未處理部分,一律抵減當年利潤。
第二十七條企業因經營不符合市場需要,造成商品積壓嚴重,應當調整經營範圍,改變經營方式。批發企業為改變經營不利局面,可以調整經營組織形式。開展多元化經營,多功能服務。企業為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也可以主動進行經營結構的調整。
第二十八條企業出現經營性虧損,可以自行申請停業整頓,主管部門也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整頓期間,主管部門可對企業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被整頓企業,要按照規定提出整頓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企業跨部門之間的合併,由企業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政府批准。部門內的企業合併與分立,由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企業可自主決定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其他企業。企業被其他企業兼併的,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企業經營性虧損扭虧無望的,要依法採用以留用資金、變賣抵押資產等方式清償債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實行破產。
第三十二條各級商業主管部門為確保保企業財產所有權,對企業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同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考核企業資產保值、增殖指標,審查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協同有關部門決定國家與企業的財產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或者定額。
(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或者批准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的設立、合併(不含兼併)、分立、終止、拍賣、批准企業提出的被兼併和破產申請。
(四)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企業資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和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
(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企業經理(主任)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六)協同有關部門對企業財產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受干預。
第三十三條商業主管部門應當轉變職能,並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一)制定商業方針、政策,商業體制改革方案,商業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並按照法定程式實施。
(二)制定商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規模布局。根據國家計畫,組織實施必要的商品(糧食等)儲備。
(三)協同有關部門利用利率、稅率、價格等經濟槓桿,調控和引導企業行為。
(四)制訂行業業務技術等級標準。
(五)協同有產部門進行商品、服務質量監督。
第三十四條商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為企業提供服務。
(一)發展商業教育和公共服務事業,為企業提供市場預測、會計審計、人才培訓等諮詢服務。
(二)積極支持企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在社會保險體系建立和完善以前,繼續組織企業進行職工養老社會統籌。
(三)組織商業科學、技術的推廣和套用,鑑定重大科技成果,組織國際經濟、科技合作和

第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商業(糧食)、飲食業、服務業、倉儲業等行業的企業。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公布之前商業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行政性檔案的內容,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地方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均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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