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部屬全民所有制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宣傳、文化企業的特點和我部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資產經營形式,依法行使經營權。
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實行股份制。企業也可以繼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或“稅利分流”試點。
凡未確定資產經營形式的企業可向部提出申請,由部主管司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簽訂資產經營協定並組織實施。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按協定規定已經到期的,需要繼續執行原協定或需要變更資產經營形式,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司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重新簽訂協定。
第三條 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
企業可以根據國家巨觀計畫指導和市場需要,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除電影片的生產、發行外,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廣播、電視、電影發展計畫的,不需報部審批,企業可以開展多種經營,一業為主,兼營其它,自主決定在廣播電視和電影行業內或者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並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開業登記手續。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電影故事片、科教片、紀錄片、美術片外,部內各部門原則上不得向企業下達指令性生產計畫。企業自行安排生產,責任自負。
第四條 企業享有產品、勞務定價權。
企業生產經營的各種產品以及向社會提供的加工、維修、技術協作等勞務,除國家物價部門頒布的價格分管目錄所列的品種外,均由企業自主定價,不須向部請示或備案。
進口出口影片的銷售價格,由企業自主決定。
兒童片、科教片、紀錄片、美術片的結算價格,凡由中國電影發行放映輸出輸入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統一收購部分,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享有產品銷售權。
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各種產品,並可以自主確定銷售範圍、數量、渠道、對象和方式。電影製片企業可以用出售地區發行權、單片承包、票房收入分成及代理發行等方式,發行其生產的影片。
部鼓勵企業生產的產品向國外銷售。
第六條 企業享有物資採購權。
企業生產所需物資可以在市場自由選購、自主調劑和串換。企業使用留成外匯、調劑外匯進口其生產所需物資,由企業自主決定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部內任何部門不得限定企業使用本部門或與本部門有關單位的產品、物資。
第七條 企業享有進口出口權。
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和對國外市場的考察。部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要主動吸收生產企業參與同外商的進出口產品價格的商定。
除部授權經營發行進口影片的單位外,其他企業不得從事進口影片業務。
電影製片企業經批准後可以自行出口其生產的影片,也可委託中影公司代理。
企業進口錄音、錄像製品應報部審批。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並通過有對外經濟合作權的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提供其他勞務;也可以與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達成協定,以聯營、掛靠等各種形式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企業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使用留成外匯,自主到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部內各部門不得平調和截留企業的留成外匯。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其經常出入境的業務人員(每個企業3-5名),報部外事司批准。對企業經常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一次性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邀請境外有關人員來華從事商務活動,報部外事司直接辦理入境手續;派遣有關人員出境,處及處級以下人員由外事司審批後辦理出境手續,企業廠長(經理)由外事司報部領導審批後,辦理出境手續。
第八條 企業有投資決策權。
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無形資產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企業在投資辦企業時,按照部已發布的《關於新組建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申報登記註冊時,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並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在境內興辦中外合作、合資企業,仍按部有關規定執行。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境外設立企業或投資購股參股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投資項目審批、外匯調入、調出事宜以及產權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以留用資金和自行籌措的資金從事固定資產投資,由企業自主決定,報部備案並接受監督。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宜,由企業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從事固定資產建設需要國家投資或銀行貸款以及需要向社會發行債券或使用境外貸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部審核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以稅後利潤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的40%的稅款。
企業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
第九條 企業有留用資金支配權。
企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及相關行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在保證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報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歸屬企業所有的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行決定出租、抵押或以協商、招標和拍賣等方式進行有償轉讓。企業資產出租、轉讓的對象可以是全民、集體、私營企業和個人,也可以是外商投資企業;對生產主導產品的主要設備、成套設備或房屋可以出租,經部批准後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但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處置資產應當按照《國家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有聯營、兼併權。
企業有權按照下列方式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
(一)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組成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需報部審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不需報部審批,由企業自主決定。
(三)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訂立聯營契約,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營各方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兼併其他企業,並報部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享有勞動用工權。
企業享有招收錄用職工、選擇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崗位、依法終止和解除同職工勞動契約的自主權,勞動者有自主擇業權。
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但由勞動部門下達工資總額的企業,招工數量應報勞動部門核定;新建企業招工數量嚴格控制在設計定員之內;但停產半停產或經營性虧損企業應限制增人和補員。
企業招收職工必須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企業從所在城鎮人口中招收職工,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在本省範圍內或跨省、城鎮招收職工,按當地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確需招收農村勞動力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當地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新招收的職工應實行勞動契約制,有條件的企業應逐步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條件暫不具備的可以先在企業內部實行契約化管理。企業須按照有關法規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有權制定定員、定額標準,通過公開考評、平等競爭、擇優上崗,實行合理勞動組合。對富餘人員,企業可以採取發展第三產業、廠內轉崗培訓、提前退出崗位休養或其他方式安置;有關部門可通過廠際交流、職業介紹機構調劑等方式協助轉換工作單位。富餘人員也可自謀職業。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開除職工。
第十三條 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
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企業要逐步打破管理人員與工人的身份界限。企業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實行聘用制、考核制,對被解聘者和未被聘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安排其到生產崗位工作;企業可以從優秀工人中選聘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被聘任到管理和技術崗位的人員,享受企業規定的崗位(職務)的政治、經濟待遇;被解聘或未被聘用的管理、技術人員的政治、經濟待遇按其實際工作崗位確定。
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和技術工作的需要,自主設定企業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並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擇優聘任。被聘人員享受企業規定的工資待遇。
部直屬企業的廠長(經理),由部任免(聘任或解聘),副廠級經營管理人員,由廠長(經理)提名報部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由廠長(經理)按照有關規定和必要的民主程式任免(聘任或解聘)。其職數根據實際需要由企業確定。
企業一律不按行政級別定級,任命管理人員將逐步不再規定為司局級或處級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
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不變價的人均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下,企業有權自主決定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工資總額。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對於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掛鈎浮動比例以及企業實際實現的經濟效益提取的工資總額,在按部有關規定留足工資儲備基金後,有權自主使用。
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對於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包乾數提取的工資總額有權自主使用;人員增減時,工資總額保持不變。
未實行工效掛鈎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仍按現行規定由部下達工資總額計畫,職工工資、獎金也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工資總額計畫內使用。此類企業須逐步向前兩類企業過渡。
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和職工勞動的特點,在按上述辦法確定的工資總額內可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或其他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制度,包括選擇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形式、確定和調整本企業工資標準、按照職工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和實際貢獻決定工資、獎金的分配檔次、決定本企業職工增減工資的辦法等。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對本企業職工增減工資、獎金的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享有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有權根據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調整、撤銷內部機構,決定人員編制。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要求。企業設立、調整、撤銷內部機構,應報部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享有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企業可以向審計部門或其他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要求作出處理。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考核。
第十七條 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中,必須加強民主管理,全面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企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都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建立和完善民主評議制度,明確職工的權利和盈虧的責任,逐步形成職工與企業利益共享、責任共負、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
第十八條 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中,必須發揮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
第十九條 企業是承擔自負盈虧責任的主體,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負有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一)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總額,並按國家規定逐步納入成本管理,取消工資以外的一切單項獎;
(二)實行工效掛鈎辦法的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部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和企業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之和,部內任何司局不得平調和占用企業工資儲備基金;
(三)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廠長(經理)晉升工資須報部批准。
(四)企業違反上述規定,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限期收回多提的不當收入,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連續三年全面完成上交國家稅利任務,並實現其財產保值增殖的,部視其具體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對廠長(經理)給予相應獎勵。
虧損企業的新任廠長(經理),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任務的,部視其完成情況,對廠長(經理)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二條 企業為實現國家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下達任務單位應予以相應補貼或其他方式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經營性虧損,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經營虧損的,核減相當於虧損額10%的工資總額,並相應扣除廠長(經理)以及其他副廠級經營管理人員10%的全年工資性收入;
(二)連續兩年經營虧損的,如虧損額下降的按本條第一項執行;如虧損額繼續增加的,應核減相當於虧損總額15%的工資總額,除相應扣除廠長(經理)及其他副廠級經營管理人員20%的全年工資性收入外,對企業領導可進行必要的調整;
(三)企業連續三年經營虧損,無力扭虧的,由企業自行申請停產(停業)整頓或由部責令其整頓。對廠長(經理)予以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
對本實施辦法施行前企業累計的虧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做到帳實相符,如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不得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確保企業財產保值和增殖。
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準確核算成本,足額提取折舊及其他國家規定應提取的資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舊費及其他應提資金、少計成本或者掛帳不攤等手段,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增實虧的,對廠長(經理)和財會主管人員及有關負責人員給予1500—5000元的罰款以及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並按有關法規給予企業相應的處罰。
企業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企業財務計畫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
企業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建立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編制年度會計報表,如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部根據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審查核實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考核企業的資產保值、增殖、損益及其他完成任務情況。
第二十五條 為確保企業財產所有權,部企業主管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考核企業財產保值、增殖指標,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
(二)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擬定國家與企業之間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額,報部及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企業實施;
(三)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核轉報或批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企業自主決定的投資項目除外;
(四)審核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的設立、合併(不含兼併)、分立、承包、租賃、終止、拍賣以及企業提出的被兼併申請和破產申請,並分別情況予以批准或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五)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審核企業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及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房屋的抵押、有償轉讓並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六)草擬企業財產管理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八)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或批准企業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罰。
第二十六條 部內各司局要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積極進行職能轉變,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部有關各司局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十二種行為之一的或者違反本辦法侵犯企業自主權的,企業可以向監察部駐部監察局或部領導投訴,經核實後,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十二種行為之一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部主管機構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廠長(經理)或其他副廠級經營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降級、減薪或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企業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條例》一併執行。《條例》有明確規定、本辦法未列入的,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發布前的部頒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直屬企業。本部事業單位及各地方廣播電視廳(局)興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