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在1993.01.0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1.01
  • 實施時間:1993.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使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鼓勵企業面向國內、國際市場,探索有利於轉換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的各種形式的改革。
第二章 企業資產經營形式
第四條 企業經批准,可以採取承包經營責任制、租賃經營責任制、股份制、稅利分流、企業集團等資產經營形式。
第五條 堅持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先予後取的原則,政府與企業確定具體承包形式。
對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的企業,承包期一般為五年左右。對基建技改任務重、周期長的企業,承包期應當與基建技改周期相一致,有的可以更長一些;虧損企業的扭虧承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承包企業的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應當先進合理。
企業承包指標主要包括實現利潤、上繳國家利潤和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第六條 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小型企業和微利、虧損的中型企業,可以出租給集體或個人經營。
微利、虧損的中小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經資產評估機構清產核資後,可以委託經濟技術實力雄厚的大中型企業、鄉鎮
企業、科研開發機構或外商有償經營;也可以出售、拍賣,購買者不受行業、區域、所有制和國籍的限制。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具備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積極試行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除關係國計民生和自然壟斷性行業企業實行國家控股外,其他企業可以實行國家參股、法人間參股、個人持股相結合的股份制形式;小型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合作制。有條件的股份制試點企業,經國家批准,可以公開發行上市股票。
第八條 進行“稅利分流”試點。試點企業的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稅率徵收,折舊基金、稅後留利免徵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稅前還貸逐步改為稅後還貸。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和完善企業集團。集團的核心企業應當是實力強大的大中型企業或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具有投資中心功能,與緊密層企業建立資產控股關係,並逐步強化資產聯結紐帶。允許緊密層企業保留獨立的法人地位。
鼓勵企業集團聯合或兼併科研開發機構,建立企業集團技術開發中心。
企業集團公司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政府部門不得把行政性公司翻牌為企業集團公司,不得借成立集團上收企業。
第三章 落實企業經營權
第十條 各級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放權的可操作性措施,維護企業經營權的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企業要依法行使經營權,儘快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
第十一條 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
企業根據國家巨觀計畫指導和市場需要,自主決策生產經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省內行業管理部門不得另行發放專項生產經營許可證。
省計畫部門除轉發國家計畫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外,逐步減少省指令性計畫的品種和數量;對確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在保證能源、主要物資供應、運輸條件的前提下,組織企業與需方簽訂訂貨契約,安排生產。對沒有相應保證條件和未簽訂訂貨契約的指令性計畫,企業有權拒絕執行。
除國務院和省計畫部門直接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以外,企業有權拒絕執行任何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
第十二條 落實企業產品、勞務定價權。
除國家管理的價格外,省管理的價格要逐步減少。對實行國家定價的產品,由省物價部門下發價格管理目錄。其他產品價格和勞務價格,由企業自主決定。
對省管價格的產品,確需調整價格的,經省物價部門批准,允許企業自行定價。
第十三條 落實企業產品銷售權。
企業根據指令性計畫生產的產品,按照契約由需方企業或訂貨單位收購。指令性計畫外的產品,由企業自主銷售,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都不得對其採取封鎖、限制和其他歧視性措施。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除外。
第十四條 落實企業物資採購權。
企業生產所需物資,可以自主採購,自主進行物資調劑或串換。除指令性計畫,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企業指定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對企業指令性計畫供應的物資,供需雙方簽訂契約並認真履約。企業購進國家計畫分配的物資,由於規格、型號不符合生產要求的,可以自行調劑;富餘的,允許企業自行處理,價格隨行就市。
第十五條 落實企業進出口權。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報國務院有關部門賦予進出口經營權,與外貿企業享有同等待遇;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外貿代理商或商品進出口口岸,也可以通過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定或契約,開展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確定本企業經營出入境的人員名額,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經常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實行一次性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企業可以根據對外業務實際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匯安排業務人員出境。
企業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自主使用留成外匯和進行外匯調劑。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平調和截留。省不再從企業留用的外匯額度中集中2%用於獎勵地市。
第十六條 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
企業遵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以留用資金和自籌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基建、技改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省和地市計委、生產辦(經委)備案。計委和生產辦(經委)依據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應當在十五日內出具認可企業自行立項的檔案,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後,企業自主決定開工
企業從事生產性建設,不能自行解決資金和生產條件的,按有關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向國內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經貿部門批准,也可以向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企業在保證完成上繳任務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企業有權確定加速折舊幅度。企業增提的新產品開發基金和折舊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以留利安排生產性建設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稅務部門應在下一個征期內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第十七條 落實企業貿用資金支配權。
企業在保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企業可以將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他生產性資金合併使用,但不得把生產性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
完成上繳稅利的企業,用自有資金購置專控商品,財政部門放寬審批。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調撥或集中企業留用資金,也不得強令企業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繳上繳利潤。
第十八條 落實企業資產處置權。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性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抵押或者有償轉讓,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技術開發
第十九條 落實企業聯營兼併權。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確定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訂立聯營契約各自經營或者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企業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兼併其他企業,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落實企業勞動用工權。
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本著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向勞動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從所在城鎮人口中招工的,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企業需要從農村招工的,礦山企業的農民輪換工和其他企業一年以內的臨時工由地市勞動部門批准,其他由省勞動部門或授權地市勞動部門審批。
企業職工調動,由企業自主辦理手續;涉及戶糧關係的,由勞動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企業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開除職工。
第二十一條 落實企業人事管理權。
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和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企業應當打破幹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考核制。企業有權根據需要,設定在本企業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企業招聘、商調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涉及戶糧關係的,由企業自主辦理手續。
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的規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的規定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任免(聘任、解聘),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凡具備條件的企業,實行廠長、書記一人兼。允許企業黨政領導交叉兼職。
經營實績突出、職工擁護的廠長,任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 落實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的總額依照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確定。在提取的工資總額內,企業自行選擇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分配形式,自主分配工資和獎金,自主決定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條件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 落實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定對口機構、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落實企業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考試、考核、鑑定。
第四章 對企業的激勵與約束
第二十五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做到帳實相符,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不得造成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確保企業財產的保值增殖。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報財政部門審批。有條件的經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
在核定企業工資總額時,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單項獎和其他工資性收入都要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工資總額的一切單項獎。
企業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升降,規定職工收入的增減。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與調整,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核准。虧損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勞動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
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資金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廠長晉升工資,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對以不正當手段增發工資、獎金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限期扣回,並追究廠長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企業必須依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大修理費、新產品開發基金和補充流動資金,對不提或者少提的,對少計成本、掛帳不攤、虛增利潤或者虛盈實虧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企業用留用資金補足。
第二十八條 企業每年應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以豐補歉。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條 在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企業全面完成承包指標,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省或全國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廠長收入可以高於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的一至四倍。
企業連續三年或承包期內統算全面完成承包指標,並實現國有資產增殖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廠長或者廠級領導一次性獎勵。
虧損企業的新任廠長,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扭虧增盈目標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廠長或者廠級領導一次性獎勵。
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職工有重大發明創造,貢獻特別突出的,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性虧損的、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職工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一年經營虧損的,相應核減企業工資總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領取獎金。虧損嚴重的,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降低廠長一級工資,相應降低其他廠級領導和職工工資。
企業連續二年經營虧損,虧損額繼續增加的,核減企業工資總額,企業停發獎金,並按責任大小,適當降低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職工工資;對企業領導班子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整;對廠長和其他廠級領導可以就地免職或降職、降級,並不得易地任職。
第三十一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未完成上繳任務的,用企業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留利依次補繳。
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租方在租賃期欠繳租金時,以風險保證金、承租人的年收入以及承租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抵補。
第五章 企業結構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本省經濟結構調整導向和市場需要,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兼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沒有市場銷路並嚴重積壓的,應當根據市場預測和自身條件,主動實行轉產,但不得轉產國家和省禁止生產或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四條 經營性虧損嚴重的企業,可以申請停產整頓,政府主管部門也可以責令其停產整頓。自行停產整頓的企業,應當制定停產整頓方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自行組織實施。對責令停產整頓的企業,由政府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組織制定停產整頓方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企業停產整頓期間,必須保證企業財產的完整。財政部門準許其暫停上繳承包利潤;銀行準許延期支付貸款利息;企業必須減發工資,停發獎金。企業停產整頓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可以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合併。合併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雙方企業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門主持下訂立合併協定。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企業負擔。全民所有制範圍內的企業合併,可以採取資產無償劃轉方式進行。
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兼併其他企業。企業被兼併須經同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有償轉讓。財政部門可以酌情定期核減兼併企業的上繳利潤指標;銀行對被兼併企業原欠其的債務,可以酌情停減利息;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銀行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實行二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
合併、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合併、兼併後的企業安置。
第三十六條 經政府批准,企業可以分立,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定,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
第三十七條 對停產整頓達不到扭虧目標、並且無法實行合併的,以及因其他原因應當終止的企業,在保證清償債務的前提下,經省政府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並由政府主管部門指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被解散的企業,以留用資金和以企業財產抵償的方式履行債務;政府決定解散的企業,職工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安置;暫不能安置的,由待業保險機構按規定發給待業保險金。職工可以自謀職業。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應當依法破產。破產企業可以被其他企業接收,接收企業按照與民破產企業清算組訂立的協定承擔法院裁定的債務,接收破產企業財產,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並享受企業兼併的優惠政策。不能安置的職工,由待業保險機構按規定發給待業保險金。可以自謀職業。
第三十九條 企業的變更和終止,須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六章 企業和政府的關係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應圍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按照政企職責分開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 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企業分別行使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或者批准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額;
(二)考核企業財產保值、增殖指標及各項承包指標,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
(三)除依法由企業自主決定的投資項目外,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批准企業生產性建設項目;
(四)決定或者批准企業的設立、合併(不含兼併)、分立、終止、拍賣,批准企業被兼併和破產申請;
(五)根據有關法規,審批企業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及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財產;
(六)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廠長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七)對企業財產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巨觀調控,建立既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又有利於經濟有序運行的巨觀調控體系。
(一)制定建設經濟強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相應的政策措施,規劃和調整生產力布局,為企業發展提供導向,促使全省經濟持續、穩定、高速發展;
(二)充分運用國家利率、稅率、匯率等經濟槓桿和價格政策,以及能源指標分配、企業收益分配等措施,調控和引導企業行為;
(三)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趨勢、國家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引導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
(四)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勞動、人事、工資、財務、成本、會計、統計、折舊、收益分配和稅收征管等項制度,制定考核企業的經濟指標體系,並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推動技術進步,開展技術和業務培訓,為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提供信息、諮詢。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區、部門分割和封鎖,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平等競爭,規則健全的市場體系,為企業進入市場創造必要條件。
按照全省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布局,繼續發展各種集貿市場、工業品批發市場和大型綜合性零售商場;加快發展和完善生產資料、人才、勞務、金融、技術、信息、房地產、企業產權等生產要素市場及各種市場中介組織。
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
第四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以及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從稅前繳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由企業從獎勵、福利基金或效益工資中按比例提取,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金由職工自願交納,企業代為辦理。
享受待業保險的範圍,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對企業依法除名、開除的職工,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的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以及企業無力安置的一定比例的富餘人員,也實行待業保險,保證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保險基金的管理,每年向企業通報各種保險基金的使用、結存情況,並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包括壟斷性行業部門)應當強化服務功能,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從資金、信貸、物資、外匯、交通運輸、能源供應、結算紀律等方面,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
(二)在產業導向、財政稅收、勞動工資、技術進步等方面,為企業提供穩定性、連續性、超前性的政策條件;
(三)發展和完善醫療、教育、住房、供熱、安全、交通等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加快開發第三產業,逐步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狀況,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
(四)為企業的內部配套改革提供正確的輿論導向;
(五)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為企業提供合格的管理者和勞動者;
(六)建立和發展註冊的會計師、審計、公證、律師等類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服務機構,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行有效的社會監督和服務;
(七)完善勞動就業服務體系,培訓待業人員,幫助其就業;
(八)健全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糾紛,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的關係,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四十六條 建立企業評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的制度。由各級政府組織評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職責情況。政府根據企業所提建議和要求改進工作,並及時通報評價結果,作為對有關部門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
對非法干預和侵犯企業經營權的行為,企業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可以向生產辦(經委)投訴,生產力(經委)根據投訴內容移送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接受舉報或移送的政府部門必須對企業的舉報或投訴及時作出處理;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報同級政府處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企業有《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廠長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式申訴;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阻礙廠長和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經營、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的原則適用於省內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地質勘探、商業、糧食、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等企業。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前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其他行政性檔案的內容,凡與《條例》和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廢止。
第五十四條 《條例》已有規定,本辦法未涉及的,按照《條例》執行。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條例》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經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生產辦公室審查後聯合下發。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省人民政府生產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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