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租賃經營,是一種經營形式。包括封建地主將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資本主義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經營。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後,對小型公有制企業也採用這一方式,出租者與承租者的權利義務在租賃契約中予以規定。
出租方
租賃經營中的出租方指國家授權企業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託的部門,代表國家行使企業的出租權,承擔下列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權利。監督承租方遵守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完成國家下達的計畫;監督承租企業的財產不受損害;收取承租方按照契約規定支付的租金。
2.出租方義務。按照契約規定保障承租方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租賃前享有的各項優愚待遇;為租賃企業的生產發展提供必要的服務;根據承租方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協助租賃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
承租方
承租方指承租經營企業的個人,或者合夥承租、全員承租確定的廠長,或者承租企業派出的廠長。承租經營者是企業租賃期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廠長職權,對企業全面負責。承租經營者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廠長條件。
承租方必須提供下列擔保:
1.個人承租的,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並有不少於兩名有相應財產、有資格擔保的保證人。
2.合夥承租、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人銀行。
3.企業承租,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資金作為擔保,並存入銀行。存入銀行後,除徵得出租方同意可作為流動資金參加周轉外,不得挪作他用。
租賃經營的對象可以是土地、廠房、設備等,也可以是一個企業,但這種企業一般有以下三類:
1.經營性虧損或微利企業。
2.經營風險適中的企業。
3.規模比較小的企業,如商業、服務業等。
租賃經營使企業與國家的關係更加明確,權利與義務更加清楚,有利於實現勞動要素的最佳化組合。同時,租賃經營能使廠長、經理負責制真正落到實處,並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