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權

租賃經營權是指企業承租人在對租賃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基礎上,進行自主經營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賃經營權
  • 性質:一種新的經營方式
  • 表現:企業租賃經營責任制的法律表現
  • 權利:自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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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租賃經營權

租賃經營權是企業租賃經營責任制的法律表現。
企業租賃經營責任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的經營方式,其基本目的是實行企業經營權國家所有權的分離,改變企業附屬於政府的地位,使企業成為真正獨立自主的法人。當前,企業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8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租賃經營權是租賃經營契約規定,並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受到租賃經營契約的制約。在承租與出租人訂立租賃經營契約之後,承租人即成為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享有租賃經營契約為之規定的下列權利:(1)用人權和機構設定權;(2)生產經營權;(3)投資權。

租賃經營權的特點

(一)行使權利的主體具有多樣性。  一般說來,租賃經營權的主體有4種形式:
(1)公民個人與出租人(企業的主管部門)簽訂租賃經營契約。承租的公民個人即成為租賃企業的當然的法定代表人,出租人將企業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的期限內讓渡給承租人,這時,承租者個人就成為租賃經營權的主體。
(2)合夥組織與出租人簽訂租賃經營契約,成為租賃經營權的主體。合夥租賃是指2—5人的合夥租賃企業。在租賃期限以內,合伙人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外關係上,合夥者可以挑選其中一位符合法律規定的廠長(經理)條件的人作為業務負責人代表企業處理對外事務,當然該負責人必須體現合夥者的共同意志。
(3)企業與出租人簽訂租賃經營契約,成為租賃經營權的主體。企業租賃,是指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租賃。承租企業派往出租企業的負責人,應該是承租企業的廠長(經理)或他們委託的人。這是租賃經營制中發展較快的一種形式,由於承租企業的財產一般比較雄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加之其自身經營效果好,內部管理機制又比較完善,所以企業作為租賃經營權的主體,要比其他形式的主體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4)出租企業的全體職工向主管部門集體承租該企業,即全員承租。全員承租由全體職工以民主方式選舉符合條件者為廠長(經理),代表全體承租職工行使經營管理權職工代表大會也可以隨時撤換不稱職的廠長(經理)。在這種形式中,集體(全員)以一個整體成為行使租賃經營權的主體。
(二)承租人與出租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這是租賃經營權區別於其他一些形式的經營管理權的重要特徵。在租賃經營責任制的條件下,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了租賃經營契約,雙方之間的關係就成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的活動也就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因而為承租人更好地自主經營企業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租賃經營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民事權利。  由於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雙方都必須嚴格按契約辦事,信守契約中規定的權利義務。主管部門(出租人)有收取租金、監督承租人的生產經營、督促承租人完成計畫、維護國家財產等權利,但也必須履行按契約規定將企業全部財產交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義務,應充分尊重承租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能隨意對企業管理施加行政干預。承租人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但又必須完成契約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交納租金,納稅,等等。這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係,是保證租賃經營契約順利履行的基礎。
(四)租賃經營權是一項受法律制約的權利。  雖然出租者在一定期限之內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讓渡給承租者,但租賃經營權的實質內容不能超出法定範圍。否則,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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