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企業法人

租賃企業法人,是指在不改變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租賃契約的形式確定國家與承擔人的權、責、利關係的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租賃經營是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進行的,國家授權單位為出租方,將企業有期限地交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依照租賃契約的規定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

主要特點:(1)鮮明的國家性。承擔者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接曼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領導。(2)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較徹底。與其他形式的法人相比,租賃企業的“兩權分離”程度最大,易引入法律機制,減少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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