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定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採用雙方協定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定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契約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契約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契約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契約的,租賃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契約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契約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契約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 在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
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契約,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契約,按契約約定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契約,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
第十三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契約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契約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契約,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部門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規定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五條
各地在本《辦法》下發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範圍已有規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的,暫按已有規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的約定執行,並在需今後工作中逐步規範;本《辦法》下發後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範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契約》文本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各州、市、縣(市、區)國土管理局,長沙、懷化鐵路國土管理分局:
現將《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契約範本
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_________企業。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_________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契約。
第1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範圍
1.1 甲方依據本契約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個省市,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稱“租賃土地”)。對該租賃土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屬檔案一,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1.2 甲方保證其已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上述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合法出租的權利。甲方已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關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檔案號為國土資函_________號。該授權經營書以及與上述租賃土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檔案作為附屬檔案二,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1.3 對於乙方的_________個加油站現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甲方承諾自乙方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徵用手續,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授權,並租賃給乙方使用。在辦理上述征地手續期間,乙方有權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_________號《_________》,合法無償使用該等土地。
1.4 甲方根據本契約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第2條 租賃期限
2.1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乙方應在前述租賃期限期滿之前至少_________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發出的延長租賃期通知後,應同意該等延長,並應同乙方在前述租賃期滿前簽訂新的租賃契約。甲方應在租期後滿前辦理完畢土地使用權可續租的一切有關的政府部門審批及手續。續租的租金標準依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或(在無該等標準時)依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
2.4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條第1款租賃期滿前的任何時候終止租賃本契約項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但乙方須在其所要求的終止日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3條 租賃用途
3.1 乙方應在甲方與土地管理部門簽署的土地授權經營書所限定的用途範圍內使用土地。
3.2 在符合3.1條的前提下,租賃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租賃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改變。如同意,則甲方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批准手續。在取得批准後,乙方方可按改變後的用途使用。
第4條 租賃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契約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將該土地使用權交付之日起,必須依照土地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實施相應的經營、管理、使用等行為。
第5條 租金及稅費
5.1 乙方按照本契約應向甲方每年支付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的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對於本契約1.3條所述集體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應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計算和支付應以甲方按1.3條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乙方之後),租金的計算方法為:集體土地年租金=租賃土地年租金(人民幣元)/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面積(平方米)。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_________年可以對前述租金協商調整。
5.2 甲乙雙方同意,對於按照本契約的規定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總租金數應依該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金額做相應減少。
5.3 本契約所規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額應為該年度租金總額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筆租金應於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述每個日期均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無論前款規定如何,第一筆租金額應按下述計算方法計算並在本契約生效後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給甲方:年租金/_________契約生效日至契約生效後第一個付款日的實際天數。
5.4 甲方負責交納與租賃土地有關的土地稅、費及其他法定的費用。本契約簽訂後由於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於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 依據本契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監督乙方依據本契約約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用途的,甲方有權收回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c)本契約期滿不再延續的,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d)甲方需根據本契約的約定,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賃土地之土地使用權。
(e)甲方應支持乙方在獲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後,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f)租賃期間,甲方對該土地相鄰土地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乙方對該土地行使正當權利。
(g)對於政府因公益事業而附設的各種管線穿越該租賃土地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所造成的對租賃土地的破壞,甲方無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補或經濟上的補償。
(h)甲方保證不侵犯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任何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處分及收益的權利和利益。
(i)在本協定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終止協定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協定另有規定者除外。
6.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a)乙方有權依據本契約的約定使用土地。
(b)乙方須向甲方及時按本契約支付租金。
(c)乙方須根據本契約約定用途使用土地,並接受甲方監督。
(d)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乙方須及時、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續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e)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
(f)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進出該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間應對承租土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7條 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7.1 對本契約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契約要求延長租期或終止租賃,應按本契約的有關條款進行。
7.2 本契約按下列方式終止:
(a)本契約期限後滿,或
(b)本契約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定,或
(c)本契約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契約的能力,或
(d)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契約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契約。
第8條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契約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採納本契約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9條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9.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c)甲方為簽署本契約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契約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契約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甲方簽署本契約或履行其在本契約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契約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9.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c)乙方為簽署本契約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都已完成,簽署本契約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契約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乙方簽署本契約或履行其在本契約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定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10條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契約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契約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契約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契約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0.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契約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契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契約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契約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契約的能力,則適用本契約7.2(c)關於契約終止的規定。
第11條 其他規定
11.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1.2 契約及其附屬檔案構成雙方全部契約,並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定、契約、理解和通信。
11.3 本契約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不影響本契約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11.4 本契約或其附屬檔案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定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採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准而作出。
11.5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契約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11.6 本契約附屬檔案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與本契約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契約。
第12條 通訊
一方根據本契約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以中文書寫,並可經專人手遞或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b)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後第_________天(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c)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於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檔案而列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檔案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名稱: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儘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3.1 本契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3.2 凡因本契約引起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14條 附則
14.1 本契約以中文書寫。
14.2 本契約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計算,各份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