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權

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土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

土地租賃權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但在中國目前 , 法律 沒有規定土地可以無期限租賃 , 而只規定實行有期限租賃。在農村 , 土地 轉包實為一種有期限的土地租賃 , 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 , 即集體土地使用 權人 , 他除收取承租人繳納的地租外 , 還履行自己與集體的承包契約

內容及限制,分類,土地租賃契約,

內容及限制

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土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契約法》第224條的規定,經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築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僅享有租期內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但並非土地使用權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仍由作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人繼續履行,租期屆滿而土地使用權期未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上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自然歸屬於出租人。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於該租賃土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土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後,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契約的效力。
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參照《契約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契約為持續性契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契約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契約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7)承租人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義務《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契約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分類

國有土地租賃權分為土地所有權人設定的租賃權和土地使用權人設定的租賃權。前者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而設定,並可依法轉租、轉讓或抵押;後者因土地使用權人以租賃方式利用土地而設定,經出租人許可可以轉租、轉讓,但不能抵押。評估計算的租賃年期不得超過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定最高年期。

土地租賃契約

【房屋土地租賃契約】農村土地租賃契約書
村( )農包字第 號
發包方:
租賃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發包方將村集體有所有權的耕地租賃給租賃方種植經營。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1致,簽訂契約如下:
1、租賃地名: 面 積:
界止 :
2、租賃形式:家庭租賃外其他方式租賃
3、租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雙方約定不得超過3年)
4、上交租賃款:總計人民幣(大寫) 元。
交款方式及時間:
5、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方有權監督租賃方按契約約定履行契約。
2、發包方有權監督租賃方合法使用租賃土地。
3、發包方有義務維護租賃者的合法權益。
4、創造條件,儘可能為租賃方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6、租賃方的權利與義務:
1、租賃方有經營自主權。
2、租賃方有權享受發包方提供的各項服務。
3、租賃方必須按契約約定上交租賃款。
4、租賃方未經發包方書面允許不得在租賃地內種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築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變地貌,只允許種植莊稼,嚴禁將租賃地用於違法經營。
5、租賃方在租賃期間,如遇意外,其繼承人可以繼續租賃,直至契約期滿。
7、在契約租賃期內,如遇租賃範圍土地被徵用或村集體規劃使用,租賃方必須服從。徵用後,租賃方只享受地面附著物賠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其他待遇歸發包方。
8、違約責任:如1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租賃方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使用土地,發包方1經發現可單方終止契約,收回發包土地並不退還租賃方的租賃費。
9、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本契約1式 份,發包方和租賃方各執1份,報市中街道辦事處租賃契約管理機關各備案1份。
十1、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公章): 租賃方(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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