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契約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出租
  • 外文名:Lease of land use right 
  • 兩方:出租人、承租人
  • 訂立:租賃契約
法律特徵,注意問題,相關法律,出租契約,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通過訂立租賃契約確定。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出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租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出租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契約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契約的,租賃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契約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法律特徵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契約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定。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相關法律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契約。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出租契約

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
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所簽訂的契約。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本契約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____(詳見《土地使用證》附屬檔案),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畝),其宗地位置與四址範圍如甲,乙雙方確認的附圖所示。
第二條 本契約項下出租地塊用途為_________。乙方承租後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變更用途,須經甲方及當地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甲乙雙方協商調整年租金後,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用途變更手續。
第三條 本契約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 本契約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的年租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應於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時繳納年租金。首次年租金從簽訂本契約之日起的______天內繳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的按全年計收。
乙方不按時支付年租金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額的______‰向甲方交納滯納金。超過六個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在本契約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乙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甲方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租金的調整,每隔_________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幅度為百分之______。租金標準調整時,甲乙雙方應簽訂變更協定,乙方應按新的標準繳納年租金。
第七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如需轉租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雙方簽訂轉租契約後到_________國土資源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乙方在接受租賃場地移交手續後,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移動。界樁遭受損壞或移動應及時報告甲方重新埋設,測繪費和界樁費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 乙方在租賃場地上需要新建,擴建或翻建建築物,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雙方應簽訂土地租賃期滿後承租方新建建築物的處置協定。
第十條 土地租賃期滿,本契約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交還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註銷登記手續。對該地塊內乙方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著物,應按雙方簽訂的處置協定,在本契約終止之日起的60天內處置完畢,逾期未處置完畢的,由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向乙方發出書面處置通知。
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的,須在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甲方提交續租申請,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向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續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因提前終止經營等原因,需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總額的違約賠償金。
第十二條 依據本契約依法使用的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因國家和農村集體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集體土地所有權者報經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審核和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者根據土地利用現狀,給予承租方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本契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因執行本契約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租賃地塊所屬轄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雙方可簽訂補充協定,作為契約附屬檔案,附屬檔案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契約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報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一份交_________國土資源局存檔。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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