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租是指土地承包者將自己權利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通過協定以獲得一定利潤而租賃給另一自然人或者團體的過程。土地轉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新的土地流轉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轉租
- 性質:土地流轉方式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見證單位:鄉鎮經管站或法律服務所
簡介
土地流轉契約
土地轉出方:姓名: 住址: (簡稱甲方)
土地轉入方:姓名: 住址: (簡稱乙方)
為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契約。
一、轉入土地的基本情況
1、總面積 畝,其中,土: 畝。田: 畝。
2、轉入土地的地塊名稱、類型、補助標準等詳見附表。
二、轉入土地期限
土地轉讓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入土地用途
土地轉入方可用於種植糧食、經濟作物等,也可用於農業開發和產業化經營等。
四、土地補償標準
乙方按轉入土地面積(計稅面積),每年給予甲方土地使用權補償金,其中,田每畝
元或實物 、 斤;土每畝 元或實物 、 斤。(每年年初兌現)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監督乙方依照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契約,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甲方享受符合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享受國家對土地經營項目的優惠政策,珍惜土地資源,不得荒蕪土地,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八、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九、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章後立即生效。
土地轉出方(簽字): 土地轉入方(簽字):
村委會意見:
村負責人簽字:
簽訂時期: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不是必備的。倒是可以到鄉鎮經管站鑑證或法律服務所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