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租賃經營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租賃經營權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由國家授權,依法將企業有期限地按契約出租給他人經營而產生的權利。租賃經營形式古已有之。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開始推行的租賃制,是在不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一種法律形式。承租方承租經營企業的形式主要有個人承租、合夥承租、全員承租和企業承租等。企業租賃經營後,國家一方面以政權組織者身份與企業發生經濟行政法律關係;另一方面以財產所有者身份與企業發生平等有償的民事法律關係,表現為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出租方的權利包括監督承租方遵守國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完成國家下達的計畫;監督租賃企業的財產不受損害;收取按照契約規定應由承租方女納的租金;同時負有按照契約規定保障承租方的經營自主權、為租賃企業的生產發展提供必要服務等的義務。承租方的權利主要包括:享有國家規定的廠長權利,任免廠級行政付職、並報有關部門備案、決定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事項等。同時負有履行國家規定的廠長職責、維護企業資產、按期交付租金等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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