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在1988.08.12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8.08.12
  • 實施時間:1988.08.12
為促進企業租賃經營的發展,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對有關財務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出租權的出租方主要成員,並負責做好租賃經營企業的各項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小型工業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批轉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規定確定。
三、承租方租賃經營企業,必須提供下列擔保:
個人承租、合夥承租以及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應存入銀行。
企業承租,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資金作為擔保,並存入銀行。
上述各項擔保財產與租賃企業的資產的具體比例,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財政部門在企業出租前應當會同其他出租方和有關部門,對企業資產進行清查和重新評估。
評估資產,應當按照簽訂租賃經營契約時的價格水平和資產新舊程度,核定其資產現值,不能簡單地以帳面原值、淨值或者自報數作為租賃經營企業資產的價值。
資產清查和評估工作結束後,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核准的資產價值,相應調整企業資產的帳面價值和有關資金。
五、企業租賃經營前的債權債務,應當按照租賃經營契約的規定,由承租方負責繼續清查處理。
企業租賃經營期內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承租方負責收回或者償還。
六、企業租賃經營契約中應當明確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租金數額根據企業全部國家資金(包括國家固定資金和國家流動資金)數額,參照行業和本企業的資金利潤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承租方應當按照租賃經營契約的規定,按期足額地向財政部門交納租金。
財政部門可視企業技術改造任務情況,將承租方交付租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還給企業,用於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返還的資金,做增加國家資金處理。
七、租賃經營企業,應在租賃期內按照國家規定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正常維修和更新改造,並保證設備完好和固定資產的增值。
八、租賃經營企業的成本核算、費用開支標準和範圍、歸還基本建設和技措性貸款以及會計處理等辦法,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仍執行全民所有制企業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九、租賃經營企業實現的利潤依法納稅後,分為承租方的收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四部分,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承租方的收入,用於支付租金和承租經營者、合夥承租成員的收入。
十、自租賃經營契約生效之日起,停發承租經營者及合夥承租成員的基本工資、獎金、預支生活費。承租經營者及合夥承租成員的原工資和租賃期間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調整的工資,計入檔案,作為承租期滿後恢復工資的依據。
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的基本工資,計入成本。
企業承租的單位,承租方收取的收入,為避免重複納稅,可併入承租方企業的留利,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實際支付給承租成員以後仍有餘額的,應當作為企業的風險保證金留存。
十一、租賃經營契約解除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出租方和有關部門,對租賃經營期間的企業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要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凡達到租賃經營契約規定的經營總目標並按照租賃經營契約規定交付租金的,財政部門可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從企業的風險保證金中按照承租方擔保現金數額的1-5倍支付給承租方。多餘的風險保證金,轉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
承租方在租賃期內達不到租賃經營契約規定的經營總目標或者欠交租金時,應當依次以企業的風險保證金、退還預支的生活費(或承租成員的年度收入),及由承租方、保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彌補。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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