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補充規定

《關於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補充規定》在1990.12.12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 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政部, 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0.12.12
  • 實施時間:1990.12.12
為了加強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的國有資產管理,1989年11月27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和商業部發布了《關於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規定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各地執行中遇到的一些問題,現對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補充規定如下:
一、《規定》是做好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產權管理工作的法規依據,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商業主管部門要積極認真地貫徹落實《規定》精神,共同配合把小型商業租賃企業的產權管理工作做好。未轉發《規定》的地區,接到本文後要立即轉發。
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指定人員負責抓好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的產權管理工作。未成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區,暫由財政部門負責這項工作,組織力量抓好。
二、小型商業企業實行租賃經營,要貫徹自願和平等競爭的原則,不能用行政命令強迫租賃,也不能將國有資產低價租賃。
三、要堅持實行抵押租賃辦法,國有資產不能租賃給沒有抵押能力或不按規定交足抵押金者經營。
四、企業出租前,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資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在承租方商品流通費中的其他費用或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資產評估後的價值與原帳面價值(淨值)的差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作增、減有關國家資金處理。
微利和虧損的小型商業企業出租前是否要進行資產評估,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決定。
五、主管部門要督促承租方及時繳納租賃費,加強租賃費的管理。租賃費的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主要用於商業網點建設,不得彌補企業虧損和挪作他用。商業主管部門在下達租賃費的使用計畫時,要同時抄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租賃費的收繳、使用和結餘數額,主管部門應於年終編制決算,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六、為強化承租者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在租賃契約中,要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具體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考核的內容應包括國家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包括企業流動資金)和專用基金。具體指標可根據各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測算核定。
七、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要按國家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用於發展經營。
八、在租賃期間,承租方對國有資產享有經營使用權。遇有涉及國有資產所有權範圍內的資產處分時,如實行企業轉讓、出售、被兼併和投資入股等,必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九、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數額,承租方要在年終編制決算報表,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決算報表的具體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自定。
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表,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層層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匯總的報表(格式附後),於第二年的3月底以前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未成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區,此項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
十、租賃期間個人投資形成的資產,凡在實物形態上與國有資產不宜分割或屬於關鍵設備的,租賃期滿後,只能折價賣給企業出租方或投資入股,實物不得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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