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承包經營中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規程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承包經營中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規程》是一部雲南省昆明市政府於1990年10月0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承包經營中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規程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0]171號
  • 發布日期:1990-10-04
  • 生效日期:1990-10-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0]171號
【發布日期】1990-10-04
【生效日期】1990-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承包經營中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規程
(1990年10月4日昆政發〔1990〕171號)
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安全管理,保障職工人身安全,減少經濟損失,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昆明市管轄的全民、集體、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企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在承包經營中,必須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負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明確企業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按國家規定配備安技人員,確保全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各級政府和企業的行政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和其經濟主管部門領導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按省人民政府雲政發(1990)151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按季度召集安全生產專題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制定承包中防止事故發生及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安全生產措施。
企業及主管部門的副職(副局長、副經理、副廠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具體負責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企業和主管部門必須制定和完善本部門、本企業內的各種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在作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須經勞動、經委、工會、環保和企業安技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
第六條企業對內部各部門、各車間、班組實行承包時,必須有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指標。企業對內對外承包各種工程項目,進行各種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勞務承包時,必須有具體的安全內容和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安全責任。
第七條在企業的承包經營中,企業承包者與主管部門應遵守以下規定:
1、企業主管部門在與承包企業簽訂承包經營契約時,必須把規定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指標列入承包契約中,契約經承發包雙方簽字認證後生效。
2、企業經營者應將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車間、班組;
3、企業生產經營計畫外的各種經濟承包項目,必須經企業安技部門對其安全內容進行審核認可後,承包單位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條上下級政府之間、政府與主管局之間,企業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簽定承包經營契約協定書或任務書時,必須明確如下安全生產及工業衛生指標:
1、市、縣(區)每萬名職工因工死亡控制率:縣以上企業綜合計算為萬分之零點七以下,縣以下企業綜合計算為萬分之一以下,每一個企業年控因工死亡率應按零實施管理;
2、市、縣(區)及縣以上企業每千名職工重傷年控制率為千分之零點三,縣以下企業為千分之零點四;
3、月平均千人負傷控制率為千分之一;
4、安全教育率為百分之百;
5、隱患整改率為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6、噪聲控制在85分貝以下(老、舊設備90分貝以下),塵毒點合格率為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7、安全防護設施及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要求;
8、按規定比例(更新改造資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上述指標,如國家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內,應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安全生產、工業衛生考核指標。加強全員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各種不安全因素,改善職工勞動條件。
第十條各級主管部門要按承包契約或協定書(任務書)規定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指標,對企業經營者執行安全生產的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一條企業內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技部門,對企業內各單位承包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指標,應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確保全全生產、工業衛生目標的實現。
第十二條企業安全生產的情況,由縣(區)局(公司)負責組織考評和獎勵。市級先進單位,在縣(區)局(公司)評比的基礎上產生,由市給予獎勵。具體獎懲辦法,按省政府雲政發(1985)179號檔案《雲南省勞動安全監察暫行規定》和《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的獎勵資金,在安全技術措施整改經費中列支。不足部份,在企業獎勵基金中列支,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由安技部門掌握使用。使用時,應報同級行政領導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凡沒有實現安全目標,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企業,不得評優升級,不得評選先進和文明單位。其領導不得評選先進個人,企業承包人和事故責任者年終不得兌現承包資金。
第十五條本規程的組織實施和檢查工作,由各級經濟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別負責。
第十六條本規程由昆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經濟委員會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昆明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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