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根據中共永興縣委、永興縣人民政府《關於永興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永委〔2010〕16號)和中共永興縣委、永興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興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永委〔2010〕17號),設立永興縣林業局(以下簡稱縣
林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加強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組織指導全縣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化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縣級規定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縣級規定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資源保護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全縣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承擔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審批。指導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查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縣級規定,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縣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石漠化影響的核查,組織、指導石漠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與運輸,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出口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縣級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擬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提出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基本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內設5個股室:
(一)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秘、文電、機要、檔案、會務、督查、宣傳、聯絡、信息、保密、信訪、保衛、接待、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加掛縣林業基金管理站牌子)
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和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含企業國有資產)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三)資源林政法規股(加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有關政策、法律、規章;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負責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前的審查把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考試培訓和執法管理;負責林業行政處罰文書和案卷規範管理;負責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指導和監督轄區的林業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林業行政訴訟案件工作。
統一受理並組織辦理縣林業局林木採伐許可證、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等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年檢年審、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補償等事項。
(四)造林股(加掛縣退耕還林項目辦公室、縣長江防護林建設項目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縣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縣商品林及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擬訂全縣林業生態建設規劃,編制全縣造林生產年度指導性計畫;組織實施全縣林業重點生態工程;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經濟林工作,承擔全縣經濟林的發展規劃及規劃管理。
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程項目年度和中長期規劃、申報、實施和驗收等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年度工程實施方案;年度項目規劃設計和變更作業設計;做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及完善退耕還林後續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做好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資金的兌付工作。
(五)政工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離退休管理服務等工作;擬訂全縣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組織實施。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章程設定,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3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6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其他事項
(一)森林公檢法單位
1.縣森林公安局(縣公安局森林大隊),列入同級公安機構序列,副科級,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2名,經費全額撥款,領導職數: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2名。其主要職責:協助縣林業局、縣公安局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和做好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和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縣森林公安局(縣公安局森林大隊)實行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
2.縣人民檢察院林業檢察室,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負責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偵查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負責對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和對林業審判活動的監督;開展對部分涉林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與預防;參與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3.縣人民法院林業審判庭,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領導職數:庭長1名。其主要職責:依法審理林業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依法調整涉林民事關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和林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參與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法律服務。
(二)直屬事業單位
1.縣森林動植物管理站,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其主要職責:受縣林業局委託,組織、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保護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培植、經營利用、運輸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指導、監督國家、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申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監測預防工作。依法(規)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負責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和省內調運檢疫。指導森林公園建設管理。
2.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加掛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隊長1名,副隊長2名。其主要職責: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調查、森林資源增長動態監測和統計;指導、監督、檢查森林採伐作業設計、造林撫育作業設計、施工;組織、指導林業專項調查。為全縣森林分類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提供有關指導服務。
依法對國家、集體所有以及股份制林場的森林資源資產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接受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委託,對森林資源資產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依法對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進行勘驗、界定。
3.縣林業科技推廣站(加掛縣林木種苗管理站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為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以及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等管理提供有關指導服務;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的有關指導服務事項;負責林業科學技術普及、推廣、示範與交流、林業職業技術培訓、成果開發套用及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做好林學會的相關工作。
負責林木種子計畫、質量管理;負責林木引種及種子資源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林木良種的選育、審定和推廣;指導林木種苗良種基地建設、國有苗圃管理。
4.縣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加掛縣木材管理站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3名,領導職數: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3名。其主要職責:受縣林業局委託,負責全縣林地、林木、木材運輸、有害生物檢驗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林木種苗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木材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木材憑證運輸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縣木材、竹材、林化產品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出入境運輸;指導和監督全縣木材運輸巡查試點工作;指導全縣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
5.縣林地林權管理站(加掛縣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3名。其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受縣林業局委託,負責林地的開發利用;指導鄉鎮林業管理站開展林地管理工作。依法承擔應由國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承擔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審批。
依法執行集體林權體制改革政策,對全縣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實施;對林權發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辦理林地林權變更登記手續、發證;建立和管理林權證檔案資料。
提供林業產權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訂林業產權交易的業務規則;對交易主體資格和交易標的物合法性進行審查;管理和指導林業產權交易、發布市場信息;受理和主持林業產權“招拍掛”業務;協助辦理林業產權變更登記。負責林地林權信貸支持、森林保險的管理監督工作。
6.縣生態公益林管理站,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森林生態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協助財政部門做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生態公益林的森林質量、資源消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進行定期監測;負責對監管區內護林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和農戶的管護責任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對監管區內公益林的採伐作業進行監督;做好監管區內的森林防火、林地征占用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組織協助工作。
7.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加掛縣綠化提質辦公室牌子),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義務植樹條例》以及國家有關國土綠化的其他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各級、各部門全民義務植樹發展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和驗收;組織開展國土綠化教育和栽植“紀念樹”、“紀念林”等綠化文明活動;組織開展古樹名木的普查和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綠化評比及申報國家、省、市、縣級綠化先進單位和個人相關工作。負責綠化費的征繳和管理。負責全縣三難地的造林綠化、規劃設計、撫育管護、森林防火及林木林地管護工作。
8.縣林業產業管理站,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其主要職責:受縣林業局委託,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指導林產工業新技術的開發利用;監督執行木材及其林工產品標準工作;指導林工企業工業原料林生產基地建設,負責管理林業公路、林業企業生產安全;負責全縣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松香、松脂生產流通的管理工作。指導國有林場管理。
9.縣山林糾紛調處辦公室,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受縣林業局委託,依法受理和調處本縣轄區內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單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山林權屬糾紛;負責本縣與周邊縣市山林權屬糾紛的協調工作,積極做好政策諮詢和引導,建立健全山林糾紛調處網路,指導各鄉鎮的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對因山林糾紛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進行答辯和參與訴訟,確保林區社會秩序穩定。
10.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林火監測、信息網路管理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協調指揮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11.縣油茶科學研究所(加掛縣油茶管理辦公室牌子),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 領導職數:所長1名,副所長1名。其主要職責:負責全縣油茶產業的發展、規劃、管理和優良油茶品種選育、油茶品種改良、油茶豐產林培育及油茶豐產栽培技術推廣的科學研究等工作。
12.鄉鎮林業管理站
全縣共設立19個林業管理站,名稱為“永興縣XX鄉(鎮)林業管理站”,加掛“永興縣XX鄉(鎮)生態公益林管理站”牌子,均為股級事業單位,共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21名。其主要職責:受縣林業局委託,依法管理本轄區內的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實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指導、監督、檢查林木採伐;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建立資源檔案;宣傳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林業法規條例,制止亂砍濫伐、亂捕濫獵,協助查處本轄區林業行政案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調處山林糾紛;制止無證經營;切實搞好森林“三防”工作(防火、防病蟲、防亂砍濫伐);組織指導林業生產,大力培育森林資源,指導種苗生產和造林、封山育林、低產殘次林改造等工作;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組織農民學習林業實用技術,推廣先進生產經驗。依法管理轄區內的生態公益林,建立健全公益林檔案,確保生態林補償基金準確發放。各林業管理站編制和領導職數配置如下:
永興縣七甲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龍形市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3名。
永興縣大布江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千沖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鯉魚塘鎮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洞口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
永興縣柏林鎮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
永興縣樟樹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
永興縣太和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
永興縣金龜鎮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
永興縣香梅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
永興縣黃泥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塘門口鎮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城關林業管理中心站,轄城關鎮、城郊鄉、開發區,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碧塘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湘陰渡鎮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 名。
永興縣高亭林業管理中心站,轄高亭鄉、洋塘鄉、油市鎮,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馬田林業管理中心站,轄馬田鎮、三塘鄉、油麻鄉、悅來鄉,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復和鄉林業管理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1名。
13.基層木材檢查站
全縣共設立4個木材檢查站,名稱為“永興縣XX木材檢查站”,加掛“永興縣XX森林動植物檢疫檢查站牌子”,均為股級事業單位,共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7名。其主要職責:宣傳、執行《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規、政策;受縣林業局委託,依法檢查運輸木材、林產品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車輛,在授權委託範圍內查處違法上市交易的木材、林產品及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木材市場,對上市交易的木材、林產品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驗證;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有關林業行政處罰。各木材檢查站編制和領導職數配置如下:
永興縣鯉魚塘木材檢查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3名。
永興縣天裡坪木材檢查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永興縣碧塘木材檢查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3名。
永興縣馬復木材檢查站,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領導職數:站長1名,副站長2名。
(三)歸口掛靠機構
1.永興縣矮塘鋪林場,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差額撥款事業編制196名,領導職數:場長1名,副場長3名。
2.永興縣大江邊苗圃,股級事業單位,核定差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其主要職責:負責全縣各種苗木的培育,負責苗木、花卉、盆景栽培。
(四)機構調整
1.撤銷縣野生動植物保護股,其工作職責劃入縣森林動植物管理站。
2.撤銷縣森林植物檢疫站,其工作職責劃入縣森林動植物管理站。
3.撤銷縣經濟林工作站,其工作職責劃入縣造林股。
4.縣林業基金站由單獨設立改為掛靠計財股。
5.縣木材管理站由單獨設立改為掛靠縣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6.成立城關林業管理中心站,撤銷城關鎮林業管理站、城郊鄉林業管理站、開發區林業管理站,其工作職責劃入城關林業管理中心站。
7.成立高亭林業管理中心站,撤銷高亭鄉林業管理站、洋塘鄉林業管理站、油市鎮林業管理站,其工作職責劃入高亭林業管理中心站。
8.成立馬田林業管理中心站,撤銷馬田鎮林業管理站、三塘鄉林業管理站、油麻鄉林業管理站、悅來鄉林業管理站,其工作職責劃入馬田林業管理中心站。
林地規劃
《湖南省永興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實施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現代林業發展理念,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方針,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統籌協調林地保護與利用,妥善處理好保護森林資源與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係,最佳化林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經營管理,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永興建設奠定堅實基礎。要通過實施《規劃》,到2020年,森林保有量達到94360.0公頃,比2009年增加792公頃左右;2010-2020年,全縣占用徵收林地總額控制在950公頃(不包括國家、省級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內;林地保有量增加到131500.0公頃,比2009年增加1292公頃;全縣喬木林地生產力達到64立方米/公頃以上,比2009年增加14.7立方米/公頃以上;重點公益林地和重點商品林地比率分別達到33.32%和25.17%;森林覆蓋率穩定在47.60%以上。
通過實施《規劃》,嚴格保護林地,嚴厲打擊毀林開墾和違法占用林地行為;要注重生態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防止林地退化。
充分利用我縣已建立的林地測土配方平台,指導科學經營和合理利用林地;要繼續加大投入力度,加強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撐,努力挖掘林地生產潛力,提高森林經營水平,促進全縣林地生產率的迅速提高。
要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科學管理林地。要實行有針對性的差別化保護政策和經濟調控手段,建立林地質量評價定級制度,分區、分類、分級落實各類林地保護利用方向、重點、政策和措施。要落實有關法律和政策要求,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數量和規模,切實落實占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有效補充林地數量,實行林地占補平衡。
完善規劃體系,確保《規劃》落到實處。《規劃》一經批准實施後,嚴禁擅自修改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需修改的,經原審核機關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建立和落實林地保護利用管理責任制。要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管理列入各級政府保護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內容,加大林地保護建投入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林地保護利用調控能力,建立並落實考核體系和考評辦法。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建立科學監測、評估、統計機制,嚴格監督檢查,確保《規劃》依法科學嚴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