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六枝特區自然資源局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自然資源局

根據《中共六盤水市委辦公室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六枝特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六盤水黨辦字〔2019〕2號)、《中共六枝特區委員會六枝特區人民政府關於六枝特區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六特發〔2019〕2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自然資源局是特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六枝特區林業局牌子。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特區黨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局長是龍啟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六枝特區自然資源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所屬單位: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龍啟江(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區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組織實施和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監督檢查地質勘查項目。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全區城鄉規劃設計管理,審查規劃編制單位合法性,加強行業管理。編制法定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負責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證,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指導全區鄉、鎮(小城鎮)、村規劃編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參與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貫徹測繪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與測繪行業相關規劃。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十五)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六)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承擔特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九)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特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負責林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二)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貫徹執行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三)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負責良種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四)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負責落實林業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特區應急局,以特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六)監督管理中央、省級、市級和區級林業和草原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和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財政性資金使用建議,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七)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九)完成特區黨委、特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責調整。
將原特區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原特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特區發展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特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特區規劃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特區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原特區農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確權登記管理和草原監督管理職責,特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特區規劃局)、特區水務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特區自然資源局。將原特區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劃入市生態環境局六枝分局,將原特區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職責劃入特區農業農村局,將原特區林業局的森林防火職責,原特區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職責劃入特區應急局。將原特區國土資源局、原特區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特區自然資源局。
(三十一)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禁毒、掃黑除惡、四創、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新聞發布、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引進及自然資源科技項目立項、論證和成果推薦等工作;負責特區自然資源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電子政務平台建設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自然資源部門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區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中的關係協調,部署全區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區自然資源信息系統建設進度和套用效果,推進自然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工作;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檔案、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專業技術培訓計畫;負責督查督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特區自然資源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特區自然資源局機關及未設獨立財務的所屬單位財務工作。
(二)國土空間規劃股。負責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林地、草地、濕地等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申報和監督實施;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履行空間規劃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耕地保護股。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建設用地選址、建設用地許可。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政務服務股)。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等工作;指導清理全區各類不動產登記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擬訂許可權範圍內的不動產登記規章、制度;建設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指導鄉(鎮、街道)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開發利用股。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區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監督股(政策法規股)。貫徹落實國家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嚴肅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協調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負責政策法律法規宣傳,監督檢查自然資源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受理、聽證等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負責木材運輸、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木材運輸檢查,木材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檢查運輸木材、林產品、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的車輛,依法查驗運輸車輛及司乘人員的運輸證件,制止違法運輸木材行為;對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監測、保護管理,承擔申請辦理野生動植物有關證件的審核辦理工作;承擔林業草原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承擔本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審核礦產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承擔礦產地質勘查項目和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承擔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報批具體工作;組織擬定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調處礦權糾紛;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礦業權有償使用工作,負責組織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統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國家礦產地管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等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年度報告。
(八)自然資源防災減災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執行地質勘查規劃。監督檢查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治理責任認定、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及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收集、匯總、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綜合信息;參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組織認定和指導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區工作;劃定與監管古生物化石產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負責地質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落實林業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編制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執行國土空間修復政策,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礦山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的相關工作。
(十)工程規劃管理股(特區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指導各小城鎮規劃用地管理;協助開展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用地範圍審查。負責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參與跨區域建設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特區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各項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特區規劃委員會及專家委員會審議意見、會議紀要及其他各種檔案的起草、整理工作;組織特區規劃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審查項目進行評審,收集、整理評審(諮詢)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審議內容的公示;建立專家委員會和規劃督察員檔案庫;協調、指導各小城鎮規劃督察員工作;負責特區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開展衛星遙感建設工作,統籌遙感影像套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測繪成果匯交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大數據管理工作;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二)國土綠化股。負責全區造林綠化、種苗建設、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等工作,指導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和石漠化綜合治理植被恢復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建設和國有林場(苗圃)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科技推廣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創建建設工作;負責林業應對氣候變化、防治水土流失相關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指導義務植樹、國土綠化;指導監督管理森林城市、森林小鎮、森林村寨、森林人家創建工作。負責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三)林業管理股。組織擬定林業產業發展和林業重點工程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林業產業建設、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林業產業項目的儲備、申報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營造林種苗和綠化苗木培育及花卉建設,負責森林旅遊、森林康養、林下經濟等產業培育、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涉林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組織的管理和指導;負責產業的監測、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資源監測與評價工作,擬定全區森林草原資源保護髮展規劃,指導全區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和森林採伐工作,組織開展營造林綜合實績核查;承擔林地草地監督管理和占用徵用工作,指導林地草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負責林業行政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全區基層林業站標準化建設;指導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負責指導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實施。
(十四)自然保護地管理股。承擔國家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制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重要保護地保護、資源監測。指導並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普查、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特區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14名。

其他事項

將原特區國土資源局、原特區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特區自然資源局管理,特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特區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特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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