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遼寧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遼寧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遼寧省國資委2021年8月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遼寧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4日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遼寧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關於加強遼寧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國資委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國資委
2021年8月4日

內容全文

關於加強遼寧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推動省屬企業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規範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監督和風險管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遼寧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遼寧省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等要求,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決策部署,圍繞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省屬企業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確保企業堅決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強化集中統一管控,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
  (一)完善內部審計領導體制。建立省屬企業黨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領導體制,內部審計機構向黨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強化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總體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董事會負責審議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審計計畫、重要審計報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加強對內部審計重要事項的監管。董事長具體分管內部審計工作,是內部審計工作第一責任人。加快建立總審計師制度,協助黨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經理層接受並積極配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落實整改。
  (二)切實發揮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管理和指導作用。落實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專門機構的職責,審計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加強對審計計畫、重點任務、整改落實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年度審計計畫和任務的組織實施,研究重大審計結論和整改落實工作,評價內部審計工作成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董事會。
  (三)建立集團統一管控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省屬企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構建符合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內部審計制度體系,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程式、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事項。要強化集團總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管控,統一制定審計計畫、確定審計標準、調配審計資源,形成“上審下”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推動重要子企業設定內部審計機構,未設定內部審計機構的子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由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企業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計畫、審計報告、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等情況,在向本級黨委和董事會報告的同時,要同時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要及時向集團總部報告。
  (四)規範設定內部審計機構和配備審計人員。省屬企業集團本部要落實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機構,不獨立設定內部審計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職責不得與不相容業務職責合署辦公。省屬企業在確定集團本部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數量時,要綜合考慮集團本部審計範圍內的企業層級、戶數和規模、所屬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數量、“3年輪審”實現審計全覆蓋要求、購買社會審計服務等因素,確保年度人均審計工作量在合理範圍內,切實保障審計工作質量。要選拔政治過硬、具備專業技能的人才充實內部審計隊伍。省國資委將採取集中培訓、“以審代訓”等多種方式提升內部審計人員能力素質。
  (五)強化內部審計履職保障。省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受本企業其他職能部門、所屬子企業和個人的干涉。省屬企業要建立有別於其他職能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績效考核體系,作為被審計對象的同級職能部門和所屬子企業不宜參與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績效測評。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違紀違法或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並與職務晉升等掛鈎。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經費,要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三、切實履行職責,全面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能
  (六)堅持內部審計監督全覆蓋。省屬企業自2021年起每3年為一個周期,周期內至少對所屬子企業審計1次。其中,對所屬子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對重大投資項目、高風險業務、內部控制、境外資產等實行重點審計,每年至少審計1次。要加強各類審計的融通和結合,實現項目統籌安排、協同實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規範購買社會審計服務開展有關工作。
  (七)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要聚焦經濟責任,突出對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國資監管制度和工作要求、企業改革發展目標任務等情況和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經營投資、風險管控、內控體系建設與運行、問題整改等方面以及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審計程式、審計評價、審計結果運用等工作機制。要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審慎作出評價和結論,鼓勵探索創新,激勵擔當作為,保護企業負責人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八)加強內部監督協同配合。加強內部審計機構與監事會、紀檢監察、巡察和法律、財務、人力資源、違規責任追究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形成監督合力。內部審計發現的共性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通報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推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構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九)加快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省屬企業要按照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化建設要求,落實經費和技術保障措施,構建與“三重一大”決策、投資、財務、資金、運營、內控等業務信息系統相融合的“業審一體”信息化平台。要及時準確提供審計所需電子數據,並根據審計人員層級賦予相應的數據查詢許可權。信息化基礎較好的企業要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方式,探索建立審計實時監督平台,對重要子企業實施聯網審計,提高審計監督效能。
  四、加強重點領域監督,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十)圍繞提質增效穩增長開展全面監督。結合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合併報表範圍調整、期初數大額調整、收入確認、減值計提等會計核算事項,保障會計信息真實性。加大對成本費用管控目標實現情況、應收賬款和存貨“兩金”管控目標完成情況、資金集中管控情況、人工成本管控情況以及降槓桿減負債等工作的審計力度。
  (十一)突出主責主業開展專項監督。圍繞持續推動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實體經濟等工作要求,加大對非主業、非優勢業務的“兩非”剝離和無效資產、低效資產的“兩資”處置情況的審計力度。將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執行、長期不分紅甚至虧損的參股股權清理、通過股權代持或虛假合資等方式被民營企業掛靠等情況列入審計重點任務。加強對高風險金融業務的監督,重點關注脫離主業盲目發展金融業務、脫實向虛、風險隱患較大的業務,特別是開展融資性貿易或“空轉”“走單”虛假貿易等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十二)對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加強對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決策審批、資產評估、交易定價、職工安置等環節的監督,及時糾正出現的問題和偏差。規範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參股企業的審計,要通過公司章程、參股協定等保障國有股東審計監督許可權,對參股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堅決杜絕“只投不管”現象。
  (十三)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的跟蹤審計。對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要加強對可行性研究論證、盡職調查、資產評估、風險評估等對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具有重要影響環節的監督力度,強化對決策規範性、科學性、有效性的監督,促進企業提高決策水平。
  (十四)強化對境外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結合境外企業(或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特點,研究建立境外資產審計制度。在與外方簽訂的投資協定(契約)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檔案中推動落實中方審計許可權。聚焦境外經營投資立項、決策、簽約、風險管理等關鍵環節,圍繞境外經營投資重點領域以及境外大額資金使用、大額採購等重要事項,對重大決策機制、重要管控制度有效性進行監督。探索開展向重要境外企業(或機構)和重大境外項目派駐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境內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支持,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十五)強化對內控體系有效性的審計。圍繞企業內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制度制定和執行、授權審批控制和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開展監督,倒查企業內控體系設計和運行缺陷。突出重大風險防控審計,重點檢查企業重大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重大風險事件及時報告和應急處置等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企業合規建設、合規審查、合規事件應對等情況。規範開展對集團管控、投資併購、工程建設、股權與資產轉讓、招投標、購銷管理、擔保、委託貸款、PPP業務等重點環節、重要事項以及行業監管機構發現的風險和問題的專項內控審計。強化大額資金管控監督,對負責資金審批和具體操作的關鍵崗位要進行常態化監督。
  五、壓實整改落實責任,促進審計整改與結果運用
  (十六)壓實整改落實責任。被審計單位對問題整改負有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第一責任人,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業務領域內相關問題負有整改責任。省屬企業要建立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和機制,完善整改工作規範和流程,確保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十七)強化整改跟蹤審計與審計結果運用。內部審計機構要加強對問題整改的監督檢查,結合審計機關審計、國資監管、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事會等各類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對問題整改實行台賬管理和“對賬銷號”制度,對已整改問題進行審核認定、驗收銷號。對長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問題要開展跟蹤審計,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對內部審計發現和報告的典型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省屬企業要及時研究解決,並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審計通報制度,將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將其作為幹部經營業績考核、職務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六、省國資委加強對省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動內部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
  (十八)指導和督促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省屬企業認真落實審計機關有關要求,圍繞國資監管重點任務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畫,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省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各省屬企業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國資委報送年度審計計畫、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清單及整改情況和責任追究情況等,實時報送審計發現的重大資產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等情況。3年輪審周期結束還要綜合報告本輪審計工作完成情況。省國資委及時研究解決省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推動內部審計持續改進、提升效能。
  (十九)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省國資委定期對省屬企業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審計實施、問題整改等工作進行抽查,對審計計畫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結果運用等工作效能進行評估,在3年輪審周期內全部評估一次。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不力和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採取印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等方式,壓緊壓實內部審計監督責任。
  (二十)嚴格責任追究。省屬企業存在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或對重大事項應列入審計計畫而不列入,或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後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隱匿不報等情形的,省國資委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被審計單位存在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或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或整改不力、屢審屢犯,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等情形的,省屬企業要嚴肅追究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內部審計機構和有關人員存在對重大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或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等情形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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