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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簡稱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是指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國資監管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和市屬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範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四)懲防結合、糾建並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釐清邊界、區別對待。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要體現“三個區分開來”,即把企業有關人員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組織開展,國資監管機構、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工作職責負責對市屬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負責對子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行業管理部門、國資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行業管理部門、國資監管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行業管理部門或國資監管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在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實施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在有關外聘董事、職業經理人聘任契約中,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
(二)對規定範圍內市屬企業組織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四)負責管理許可權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五)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檔案,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條 市屬企業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實施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明確和落實負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職能機構,健全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二)組織對規定範圍內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三)負責管理許可權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四)建立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檔案,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責任追究範圍
第九條 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九條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條 集團管控方面。對集團實施管理的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第十一條 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契約,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契約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二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契約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於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契約,契約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契約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第十三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或超越授權範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鑑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迴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產權轉讓或資產處置未按規定在市
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並採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等。
第十五條 投資併購方面。投資併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併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併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契約、協定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後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採取止損措施;違反契約約定提前支付併購價款等。
第十六條 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鑑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
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畫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後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式或超越許可權批准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託理財、拆藉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八條 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
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契約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第十九條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二十條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一條 資產損失根據市屬企業資產規模實際,按照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且在企業造成較小影響的。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在企業及社會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或在企業及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其他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被立案查處的,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認定依據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與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檔案。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報告。
(三)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或者內部鑑定意見書等。
(四)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內部財會制度核算確認的資產分類分項進行認定,確定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金額。
第五章 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第二十四條 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市屬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檔案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檔案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企業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依規查處。
(五)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屬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七條 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二十八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併使用。
第二十九條 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並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開展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受理。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審計、巡察和企業內部監督等發現企業存在資產損失的,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於責任追究範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二)調查。受理部門應按照職責許可權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准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並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相關程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市屬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範損失的長效機制。發生資產損失的企業要按規定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五)通報。結合對具體案例的調查處理,在適當範圍進行總結和通報,探索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情況,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國資監管機構對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負責總體協調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重大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及時調整或解聘。
第三十二條 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採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受託對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的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客觀事實,並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市屬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國資監管機構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察、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企業和責任機關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鐵嶺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7日
一、依據和目的
《暫行辦法》作為我市深化國企改革“政策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制定出台《暫行辦法》將標誌著我市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建立這項制度將有利於明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投資活動中的職責,引導其樹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規範經營投資決策行為,健全企業內控體系;有利於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安全,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7章35條,包括總則、工作職責、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經營投資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和組織實施。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是指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組織開展。國資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對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負責對子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在責任追究範圍方面,《暫行辦法》有11條,明確了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和風險管理等九個方面55種工作情形。
在資產損失認定方面,《暫行辦法》有4條,提出了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資產損失按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資產損失標準參照了省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和鞍山市、錦州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資產損失標準。
在經營投資責任認定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經營投資責任按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在責任追究處理方面,《暫行辦法》有5條,提出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五種處理方式。
在組織實施方面,《暫行辦法》有6條,明確了責任追究工作需遵循受理、調查、處理、整改、通報5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