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3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石家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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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4〕3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石家莊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3日

檔案全文

石家莊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行為,增強企業負責人責任意識,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防範經營投資風險,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獨資、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子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市國資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四)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五)其他列入市國資委管理的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是指企業及其子企業負責人在經營投資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等後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依照規定程式,追究企業負責人的政紀、經濟和其他責任。
第五條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經營投資決策制度,保證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按照議事規則應由集體討論決策的事項,由決策層進行表決,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屬於集體決策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市國資委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企業內部控制程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決策層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免除該個人的責任。
本辦法所稱集體決策是指企業董事會成員或經營班子對經營投資決策事項,通過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形式,研究討論並獲通過的決策。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由市國資委組織實施。
第七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應當綜合考慮行為過錯與損失數額、企業資產規模大小與損失程度、歷史原因與現實問題等,遵循以下原則:
(一)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原則;
(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三)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四)責任追究力度與實際資產損失相適應的原則;
(五)懲防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在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規章、制度;
(二)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相關責任人的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企業直接處罰的相關責任人的申訴或者複查申請;
(五)其他有關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九條企業在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相關責任人的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子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國資委開展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業處罰的相關責任人的申訴或者複查申請;
(六)市國資委交辦的其他有關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條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對照本辦法所列責任追究範圍進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國資委審查。
第十一條企業發生經營投資責任過失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或社會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十二條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企業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不落實,按照《石家莊市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E級或連續三年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採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表等手段,騙取薪酬獎勵的;
(三)在物資採購、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程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在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式授權、批准資金支出,違規拆藉資金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在投資項目招投標和建設等活動中,違反招投標管理規定,疏於監督管理或監管不力,發現問題未及時採取有效補救措施等,造成施工嚴重浪費、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導致工程嚴重延期或工程決算數額嚴重超支,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保責任事故或質量責任事故,給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半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八)在重大報告事項和備案事項中,違反報告制度,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九)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企業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投資行為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國家投資政策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內部投資決策程式的;
(三)對投資項目未進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
(四)未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履行報告審核程式的;
(五)未履行規定程式擅自擴大投資規模、超概算投資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批進行非主業投資的;
(七)項目投產後三年內未達產達效的;
(八)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企業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進行保證、抵押、質押的;
(二)在對外擔保中,未對被擔保企業的資質、信用品質及擔保風險進行詳細論證和盡職調查,應採取反擔保措施但未採取的;
(三)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補救措施的;
(四)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在改制重組、兼併破產、資本運營、境內外上市和產權交易過程中,企業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程式,個人擅自決策的;
(二)為個人及親友謀取不當利益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或程式的;
(四)隱瞞、轉移、藏匿、侵占國有資產的;
(五)違規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的;
(六)違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有關政策規定,造成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惡意低估企業資產價值的;
(八)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其他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融資業務中,企業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經營或超範圍經營的;
(二)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執行不到位的;
(三)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
(五)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的;
(六)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列情形外,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和投資過程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惡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對離任或調離的相關負責人,被發現原任職期間存在經營投資責任應追究的,追溯到以前任職年度。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九條負責人責任追究採取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處理和禁入處理等方式。
通報批評,是指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檔案、簡報、通報等形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
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開除等。
經濟處理,是指根據責任人過錯行為的影響程度,扣發責任人年度薪酬,由其賠償部分損失或全部損失。
禁入處理,是指在一定時限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
在責任追究時,以上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二十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根據責任人責任過錯程度和影響大小,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負責人因經營投資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數額較大的,根據損失數額、損失比例和性質等不同,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罰:
(一)企業淨資產在5000萬元以下,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扣除責任人10%——30%績效薪金,以及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處分。
(二)企業淨資產在1億元以下,損失數額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以及企業淨資產在1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淨資產1%至3%的,扣除責任人30%——60%年度績效薪金,以及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職)等處分。
(三)企業淨資產在1億元以下,損失數額300萬元以上的,以及企業淨資產在1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淨資產3%以上的,扣除責任人60%以上直至全部年度績效薪金,以及給予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等處分。
(四)國有資產損失數額難以用金額衡量,後果嚴重或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扣除責任人50%以上直至全部績效薪金,以及降級(職)、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給予1-5年禁入處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極其惡劣影響的,扣除責任人全部年度績效薪金,給予終身禁入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損失數額的認定依照國家、省、市及市國資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和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並由有關部門認定企業負責人應負責任的,除按規定進行處分外,降低責任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等級一級,視情節輕重,扣除責任人30%直至全部年度績效薪金,並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和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並由有關部門認定企業負責人應負責任的,除按規定進行處分外,責任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等級直接降為E級。
第二十四條企業要認真履行對子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子企業的重大經營和投資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其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向市國資委及時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國資委備案。對隱瞞不報或者不及時、不如實報告,以及干擾、阻撓如實報告,對重大經營和投資決策失誤責任人不處理的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年薪處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揭發、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第二十六條企業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輕處理:
(一)主動自查自糾的;
(二)能主動交代本人問題,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阻止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的;
(四)有立功表現的。
第五章責任追究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投資項目管理、監事會監督檢查、效能監察、經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民眾舉報、媒體監督等線索,發現企業負責人存在重大經營投資決策失誤行為的,市國資委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並按照立案、調查、審理、申辯、處理等程式進行。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調查。
第二十八條立案。發現企業負責人有本辦法所列過錯行為時,市國資委作出立案決定。
第二十九條調查。對需立案調查的事項,聯合調查組向被調查企業負責人及所在企業送達調查通知書,並同時進行調查,取得責任追究證據。
第三十條審理。聯合調查組根據存在的問題,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理,或將調查案卷及調查處理建議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審理。
第三十一條申辯。調查組在進行分析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寫出責任追究調查報告,並徵求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的意見。企業負責人及所在企業應當自接到調查報告起10個工作日內,就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書面申辯意見,調查組根據書面意見進行複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三十二條處理。市國資委根據責任追究調查報告,視企業負責人所負責任大小,對企業負責人作出處理決定。屬於部分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部分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屬於企業負責人個人造成的責任,追究個人責任。當責任涉及兩名及以上企業負責人時,應明確每位企業負責人所負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被追究責任的企業負責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訴。接到企業負責人申訴報告後,市國資委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除經濟處罰外,根據本辦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其他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市國資委決定或報經有關機關審查批准後,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由市國資委管理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由市政府授權其他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7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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