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遼寧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遼政辦發〔2017〕98號)等要求,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簡稱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是指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第五條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市國資委和市屬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範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四)懲防結合、糾建並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釐清邊界、區別對待。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要體現“三個區分開來”,即把企業有關人員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組織開展,市國資委負責對市屬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市屬企業負責對子企業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條 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市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市國資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市國資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條 市國資委在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實施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在有關外聘董事、職業經理人聘任契約中,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
(二)對規定範圍內市屬企業組織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四)負責管理許可權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五)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檔案,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九條 市屬企業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實施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並報市國資委備案,明確和落實負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職能機構,健全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二)組織對規定範圍內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三)負責管理許可權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四)建立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檔案,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責任追究範圍
第十條 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集團管控方面:
(一)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企業資不抵債、關閉破產、拖欠巨額債務、職工群體性上訪事件等嚴重不良後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四)違反集團管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購銷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契約;未履行內部審批程式訂立契約;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契約標的價格、條款顯失公允。
(二)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
(三)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五)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六)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七)對採購標的物未按規定和契約進行嚴格驗收或採購標的物與契約約定不符而未採取有效措施。
(八)違反購銷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
(一)未按規定對契約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於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
(二)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契約,契約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資或服務未按規定招標。
(四)違反規定轉包、分包。
(五)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六)違反契約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七)違反工程承包建設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或超越授權範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交易過程中未如實、全面、公開披露有關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鑑證結果,直接、間接指使或授意設定不公平交易條件進行操作。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迴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未在依法成立的交易場所轉讓國有股權或資產,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
(六)違規進行資產置換和抵債。
(七)股權退出或股權比例降低,未按股比同步調整股東債權和擔保等事項。
(八)違反產權(資產)轉讓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並採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或投資規模。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
(八)違反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投資併購方面:
(一)投資併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論證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併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
(四)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併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五)投資契約、協定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六)投資參股後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採取止損措施。
(七)違反契約約定提前支付併購價款。
(八)違反投資併購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改組改制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鑑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畫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後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
(八)違反改組改制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方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式或超越許可權批准資金支出。
(二)設立“小金庫”。
(三)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託理財、拆藉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
(四)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五)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
(六)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
(八)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方面:
(一)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
(二)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
(三)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契約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
(四)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五)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六)違反風險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二十一條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根據市屬企業資產規模實際,按照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按以下絕對值或相對值孰低確定。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淨資產1%以下。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淨資產1%(含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或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淨資產3%(含3%)以上。
其他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被立案查處的,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資產損失認定依據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檔案。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報告。
(三)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或者內部鑑定意見書等。
(四)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五)可以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內部財會制度核算確認的資產分類分項進行認定,確定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金額。
第五章 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市屬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檔案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檔案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依規查處。
(五)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七條 市屬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二十九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併使用。
第三十條 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並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開展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受理。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審計、巡察和企業內部監督等發現企業存在資產損失的,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於責任追究範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二)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准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並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相關程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市屬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範損失的長效機制,並按規定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
(五)通報。結合對具體案例的調查處理,在適當範圍進行總結和通報,探索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情況,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重大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及時調整或解聘。
第三十三條 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 採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受託對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的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客觀事實,並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市屬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市國資委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察、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企業和市國資委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各市屬企業要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本企業的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7〕71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業經2017年11月22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016 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意見》要求,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範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範有序。
2017 年9月6日,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遼政辦發〔2017〕98號),並要求各市要根據該規定內容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或具體規定,並報省國資委備案。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七部分,分別為總則、工作職責、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經營投資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組織實施。
《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範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產交易、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其他違規行為等十大方面追責情形,應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實行重大決策終生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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