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產條例實施辦法

《本溪市安全生產條例實施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安全生產條例實施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本溪市安全生產條例》,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按照政府統一領導、綜合監督管理與分行業監督管理的原則,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設立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
第三條 工礦商貿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2名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職人員;其他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備1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職人員。受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和管理,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辦理其他受委託的事項。
第四條 每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行政執法經費,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經費需求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專項用於:
(一)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方面研究;
(二)購置安全生產監察所需裝備、高科技安全生產技術檢測、檢驗設備;
(三)各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練;
(四)安全生產日常綜合監管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每年從上年度實際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1.5%(含總額提取3%以內)作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使用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主要用於:
(一)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落實;
(二)安全文化設施和體系建設;
(三)安全生產的社會宣傳及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
(四)安全生產新聞宣傳;
(五)安全生產事故舉報網路建設及獎勵資金;
(六)普及工傷保險知識及工傷保險的宣傳。
第六條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市審計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經費的使用進行審計,保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專款專用。
第七條 高危行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事高危崗位作業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投保的標準為每年每名職工理賠額度不低於10萬元。
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由企業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被委託的人員必須具有安全主任、安全工程師職稱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質。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應委託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價結果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及危險源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事故隱患及危險源排查、治理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治理、危險源排查、評估、報告和監控治理制度;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評估及落實監控措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及重大危險源檔案(包括基本情況、危險源辨識及分析、對策及控制、應急預案、各種檢測檢驗報告);
(五)建立崗位、車間、企業三級定期巡視記錄;
(六)保證必需的資金投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對難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組織評估,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
第十一條 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
(二)影響範圍和程度;
(三)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
(五)治理期限;
(六)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二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重大危險、有害因素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生產)專篇,要在項目施工前15天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建成後未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準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六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七條 各級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依據對事故處理報告的批覆,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對有關責任者做出行政處分決定,並於事故結案後20日內,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八條 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月報制度和重特大事故報告制度。公安、消防、煤炭、建築等部門每月3日前以書面報表形式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前一個月的安全事故情況。重特大事故在1小時內電話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半年以書面報表形式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職業危害檢測情況、職業病發生情況、特種設備及防雷設施檢測檢驗情況。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結果同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為從事高危崗位作業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參加工傷保險的,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條件的,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及企業施工區域與生產區域交叉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建設單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以及未執行項目開工備案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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