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石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條。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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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系統建設,按照管行業、管業務和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全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生產過程的科學規律及法律、法規要求,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全全生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業(領域)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識普及、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應急救援演練等活動,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以及事故預防和救助能力。
第九條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套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保證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及其設計符合標準、規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建立包含下列內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績效、獎懲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應急處置和報告、調查處理;
(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業病危害防治、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
(四)危險作業場所、重要崗位、特種作業人員、設備設施、重大危險源監控的安全管理;
(五)安全生產投入以及費用管理;
(六)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第十二條危險物品生產及儲存、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機械製造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存儲,專項用於下列事項:
(一)配備、更新、維護、保養和檢測檢驗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二)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諮詢、標準化建設;
(三)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監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演練;
(五)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套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支出。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畫和提取、使用情況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資金。生產經營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礦山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前款規定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費。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支持社會組織、各類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安全設施驗收,並形成書面驗收報告備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確並落實治理事故隱患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檔;對發現或者排除事故隱患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靜電、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業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二)在容易造成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的崗位或者場所,以及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輸氣管道、通訊光(電)纜進行相關作業時,設定防護設施、設備,採取並落實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台賬制度,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
(四)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積聚粉塵、窒息性氣體的崗位或者場所,配備符合要求的除塵通風系統及裝置、監控設施設備,定期檢測,及時處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
(五)在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拆除、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時,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制定現場管理及應急處置方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國家規定需要具備專業資質證書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和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檢查和定期檢測,作好記錄並歸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強腐蝕、有毒、粉塵、高溫、輻射以及可能發生墜落、碰撞、觸電等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一)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檢查和評價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系統,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並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檔案;
(三)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建築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廠房、職工宿舍、生產附屬用房等進行改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公共建築設施的安全情況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確保公共建築設施安全。
第二十三條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礦山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推廣、使用安全生產新技術,加強尾礦庫、採空區、邊坡等的監測、監控。尾礦庫建設、運行、再利用、閉庫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採取有效安全防護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上述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從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化工園區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和布局,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
第二十五條新建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應當與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保持安全距離。在已建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對於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擴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搬遷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七條勞動密集型企業、體育場館、會展場館、景區(點)、學校、醫院、商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的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緊急疏散和應急救援需要且標誌明顯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二)配備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通訊、廣播、照明等應急設施和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禁止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
(四)禁止違法、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五)法律、法規有關安全保障的其他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密集的場所,應當根據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必要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定期進行檢驗,防護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作業場所存在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生產性毒物等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等制度,配置符合規定和標準的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實行健康監護。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及防範和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後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近親屬依法領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營業執照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除由該單位向死亡者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科技、應急管理等基礎工作,建立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明確重點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執法措施,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和巡查制度。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產業結構升級及布局調整、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按照下列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整改,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四)指導和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職業病防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培訓和安全誠信建設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重點行業(領域)和人員密集的生產經營場所加強監督檢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等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
(三)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根據區域特點及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落實風險應對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風險。
第三十八條提供安全生產評價、設計、認證、檢測、檢驗等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業務,並對其作出的評價、設計、認證、檢測、檢驗結果負責;不得轉讓出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資格範圍從事業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的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行為,應當記入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的信用記錄。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安全生產開展巡查,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及村(居)民委員會報告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在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股或者變相入股;
(四)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存檔。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二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組織職工對安全生產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安全設施建設審查,發現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程的行為,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提出處理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三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並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四條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諮詢及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通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決定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落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應當給予獎勵,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檢舉的,給予加倍獎勵。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較大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向同級發改、國土、財政、工商等相關部門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通報。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限制其參與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證券融資等。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屬地管理、救援隊伍支撐、各方協調聯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裝備水平。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購買專業應急救援服務時,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建立應急救援志願服務激勵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和提供專業服務用於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二)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人員、裝備、經費保障;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式、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四)事故報告、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通信與信息保障、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五)其他有關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源和風險因素制定或者及時修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四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危險目標的確定、分類以及其潛在危險性評估;
(二)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組成單位、組成人員以及職責分工;
(三)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報告以及救援預案程式;
(四)應急救援裝備、設備、物資儲備以及經費的保障;
(五)現場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和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並支付醫療救治費,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治療。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監管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並提供一切便利。
第五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事故調查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調查中恪盡職守、公正誠信、嚴守紀律,不得擅自對外透露事故調查處理有關信息。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時,事故調查組應當進行協調,並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的附屬檔案中說明。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督辦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進行督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審查、許可、頒發證照等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要求被審查、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安全生產事項審查、許可過程中收取費用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發生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製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三)未落實治理事故隱患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應急預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壓縮施工工期、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上崗作業的;
(二)安全設施設備和裝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施設備和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檢查和定期檢測,且未作好記錄並歸檔保存二年的;
(四)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未定期檢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六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作出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以及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安全生產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11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後,法工委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修改。11月30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九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三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調整範圍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條例的調整範圍。為此,建議根據安全生產法對調整範圍的界定,將“交通安全”進一步明確為“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作為草案修改三稿第二條第二款的內容。
二、關於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科學化水平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生產過程的科學規律及法律、法規要求,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全全生產”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三稿第六條第一款。
三、關於監察機關的安全生產監察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家正在進行監察體制改革,建議條例暫不涉及相關內容,避免出台後與監察體制改革方向不一致。為此,建議刪除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條第三款。
四、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監管。為此,建議增加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以及對資金投入不足承擔責任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三稿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
五、關於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汲取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特別重大事故的經驗教訓,加強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杜絕壓縮工期或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所引發的事故。為此,建議增加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要求,並相應增加法律責任,分別作為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企業危舊廠房的改造以及對社會公共建築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為此,建議增加相關內容,作為草案修改三稿第二十二條。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還在草案修改三稿第十八條中增加安全設施設備和裝備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在第三十三條中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的賠償標準;在第四十五條中增加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檢舉的,給予加倍獎勵的內容;在第五十九條中增加從業人員未經教育培訓上崗作業以及未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等的法律責任;還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的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三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已於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條例》立法工作啟動到省人大常委會三審通過,歷經一年半的時間。其間,社會各界對《條例》所涉及的各項制度、要解決的重點問題提出了諸多建議。作為福建省第一部專門規範安全生產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既注重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具體化,更注意吸收和提煉安全生產理論與實踐方面的新理念、新成果;既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共同問題,更注意結合福建實際,突出福建特色,解決福建省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問題。
亮點一:將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指導原則的根本要求貫穿始終,吸收、體現了安全生產理論與實踐的新成果。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和國家出台了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舉措,我國的安全生產理論也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確立了“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六中全會把堅持和推動“安全發展”納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遵循的原則和總體布局中。在2006年3月的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安全生產工作及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兩項指標被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重要內容。2006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安全生產方面的經濟政策等。這些在《條例》中都有充分的體現。
亮點二: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具體化、明晰化。
這一內容體現在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其中,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3)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7)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8)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亮點三:進一步理順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的關係,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產工作體制與格局,增強了安全生產工作合力。
第三條明確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民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則進一步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和有關部門的專項監督管理職責進行具體的界定,並對這兩類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相互關係加以明確。
《條例》要求,注意發揮工會組織、行業協會、新聞媒體、村(居)委會及人民民眾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支持、參與和監督作用。這一要求體現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中。
亮點四:更加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最重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主體。
《條例》用了很大的篇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規範,從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建立與落實、安全管理機構設定與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重大危險源管理、日常檢查與隱患整改、人員培訓教育、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加大事故賠償成本等方面,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親屬除依法獲得死亡者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營業執照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除由該單位向死亡者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一次性支付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的死亡賠償金。
按照這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將有所提高。一部分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費用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所贍養人的生活費用等,這一部分按照福建省的最低水平約為8萬元支付。另一部分是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的標準賠償:2007年度福建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萬元,總計18萬元;2008年度預計可達1.7萬元,總計為20萬元。這樣,賠償總額應在28萬元左右。
《條例》規定的是一個倍數而不是一個常數,也就是說,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而增加。
亮點五:突出強調基礎和基層工作建設,有利於解決目前安全生產工作中長期存在的基礎薄弱問題。
近年來,福建省在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是加強基礎與基層建設,尤其是強化與發揮鄉鎮這一級在安全生產工作的作用方面想了很多辦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因此,在《條例》制定時,福建省注意將這些好的做法與經驗提煉上升到立法的層次,設計為制度,成為《條例》的一個特色。如第五條明確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條則對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加以明確。
亮點六:著眼於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提高應對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條例》更加注意政府預案與企業預案的合理銜接。《條例》第五章專門對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作出規定。如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2)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3)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人員、裝備;(4)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式;(5)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通信與信息保障、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6)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7)經費保障;(8)其他有關事項。第三十九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做到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亮點七:較好地處理了嚴格執法與搞好服務、強化監管與促進發展的關係。
《條例》強調政府有關部門應開展安全生產的聯合檢查、聯合執法,在安全生產監管中要注意便民、高效,不妨礙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第三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因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責令全行業停產停業整頓。
亮點八:強化了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的履職意識。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必須規範行為、廉潔自律,對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無法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直至隱患排除;不得在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股或者變相入股;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則具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這些違法行為主要包括:(1)未依法履行審查、許可、頒發證照等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的;(2)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規定組織救援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4)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5)事故調查報告違背客觀事實的;(6)要求被審查、驗收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安全生產事項審查、驗收過程中收取費用的;(7)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依法採取措施、未及時移送有權部門處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8)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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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12月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有哪些亮點?1月6日,在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今年首場新聞發布會上,省安監局局長鄭李亭向社會公布了我省去年的安全生產情況後,在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時,省安監局副局長吳文盛介紹,新條例有八大亮點,貫徹落實新條例是今年我省安全生產工作重點。
吳文盛介紹,在內容上,新條例與原條例七章五十六條相比,增加了六條。新條例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管理,並加大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死亡事故的經濟賠償,還就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規定。
亮點一:首次列入“三個必須”原則
新條例明確了“管行業、管業務和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了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亮點二:安全管理力量配備提新要求
加強了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配備,對高危行業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進行了明確。
亮點三:凸顯高危行業企業主體責任
對重大危險源、建設工程、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進行特別規定,規定建設工程不得壓縮施工工期、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並明確了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改、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亮點四:提升政府及部
門的監管職責
進一步提升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要求政府應建立安全風險防控體系,行業主管部門應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各級監管部門應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根據區域特點及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落實風險應對措施。
亮點五:首將誠信體系納入立法層面
規定監管部門應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實行誠信分類管理。對於安
全生產嚴重失信行為的,應記入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的信用記錄。同時,積極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檢舉的,給予加倍獎勵。
亮點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要求更高
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裝備水平。
亮點七:進一步規範事故調查處理
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主體,規定重大及以下
生產安全事故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對外透露事故調查處理有關信息。
亮點八:從業者死亡賠償標準提高
在全國工傷保險賠付標準大幅提高的情況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近親屬除享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向其支付我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事故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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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條例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新條例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管理,並加大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死亡事故的經濟賠償。
在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方面,新條例作出了比國家相關條例更嚴格和細化的規定。如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化工園區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並要求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有關項目,應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轉產等。
工傷事故死亡賠償金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新條例為此明確要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死亡事故的經濟賠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近親屬依法領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我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同時,新條例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營業執照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除由該單位向死亡者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使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
“之所以在立法中提高經濟賠償,是為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升生產經營單位為職工參保的意識。”省人大法制委經濟立法處的相關人員指出。
新條例還就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要求縣級以上政府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救援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調動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和參與應急救援的積極性,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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