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辦法(試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辦法(試行)

2005年8月26日州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州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本行政區內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憲法、法律賦予本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事項;本自治州內帶全局性、根本性和長遠性的事項;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自治州黨委建議提出的屬於自治州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並應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應當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的重大事項: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二)決定有關推進依法治州,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大問題;
(三)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會議議程(草案);
(四)結合自治州的實際,提出制定和修訂自治州自治條例草案、單行條例草案和應按法定程式通過審批的事項;
(五)決定批准州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改革的方案;
(六)決定批准州人民政府提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以及州人民政府在預算外一億元以上(含一億元)的舉債和五千萬元(含五千萬元)以上的投資建設項目,處置國有資產(水庫、房屋、土地、山林、礦產資源等)在二千萬元以上的事項;
(七)決定自治州特殊的民族政策、民族關係和保障民族利益採取的重大措施;
(八)決定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而採取的重大措施;
(九)決定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批准與國外相應的行政區建立友好關係的協定;
(十)決定和審議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提請州人大常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撤銷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決議;
(十二)撤銷州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三)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討論重大問題時,檢察長不同意多數委員的意見,須報州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十四)州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州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五)全州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變更;
(十六)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條 應當報告州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上年財政決算和本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及審計情況;
(三)貫徹執行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情況和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四)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
(五)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特大事故的處理情況;
(六)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六條 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涉及重大事項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與重大事項有關的調查論證報告等資料。
第七條 州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需提請州人大常委會決定、審議和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州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初審,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公開徵求意見,並向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初審報告、調查報告和初審意見;
(二)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在召開州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十日前提交重大事項議案材料;如遇特殊重大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三)州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議案時,提請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到會向州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四)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擬提交州人大常委會審查的個別重大事項,應事先報州委同意;
(五)州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重大事項,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決定重大事項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為通過。
第八條 州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對州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決定提請州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應由州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決議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擅自作出決定。
應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未按規定報告的,州人大常委會應追究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有關國家機關不執行州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定、決議和審議意見的,州人大常委會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責令限期執行;
(二)責令書面說明和檢查;
(三)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責任;
(四)決定撤銷或者罷免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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