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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23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把高質量發展作為首要任務,把縮小三大差距作為主攻方向,把改革創新作為根本動力,把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根本目的,深入實施“八八戰略”,乾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努力建設旗幟鮮明講政治的政府、為民造福的服務型政府、奮發有為的實幹政府、依法履職的法治政府、乾淨幹事的廉潔政府,為以“兩個先行”打造“重要視窗”、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浙江篇章貢獻力量。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聚焦“省之要事”,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要及時向省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副省長商量決定。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協助省長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省長離省期間,受省長委託,由常務副省長代為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紮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浙江篇章。
七、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黨組(黨委)全面領導和主任、廳長負責制。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用心辦好民生實事,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認同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快建設整體智治現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規範省政府立法活動,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程式,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強化執法監督。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加強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整體性推進。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加強調查研究、集體討論、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重大活動等,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充分評估論證。健全重大決策實施的跟蹤反饋制度,加強決策後評估,提高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準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深化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切實增強政治定力、紀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不斷塑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幹部清正、社會清朗、文化清新的良好態勢。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認真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定期報告工作情況,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民主監督,積極支持省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監督,暢通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紮實推進重大行政決策、行政執法信息等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提升政策解讀水平,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全方位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省政府領導要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和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議題須合法合規、充分徵求意見並基本達成一致、沒有重大原則性分歧。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對審議通過後的辦理意見有明確建議,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清晰嚴密、行文規範簡練。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二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如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應抓緊修改並明確時限。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長主持召開省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省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省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等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召開,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或省委、省政府領導所作的具體指示批示;
(二)研究處理屬於省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三)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四)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省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履行請假手續。省政府領導不能參加的,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省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的,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加強對同一系統、同一領域召開會議的統籌,切實減少各類會議。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縮短會議時間。除兼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以外,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由省級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政府領導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要求市、縣(市、區)政府領導出席。全省性會議可視情採用加密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形式召開。省政府及部門召開的視頻會議原則上只開到設區市一級,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設區市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節慶論壇展會、達標命名、評比表彰、通報表揚、考核創建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增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一般採取省政府領導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形式開展。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強化系統學習、深度學習;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不斷提升幹事創業的履職能力。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部門和單位名義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當依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先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式。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
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特別是涉及重大改革事項、地方立法事項、重大項目、用地用能、財政資金、稅收優惠、機構編制、幹部配備、新設評比達標表彰及示範創建項目等,必須按程式履行批准手續,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報備。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三十、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省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政府領導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一、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省長簽發;內容涉及多個副省長分管工作的,經相關副省長審簽後,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重要檔案報省政府分管領導或省長簽發。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等。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或由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
省政府各部門和設區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設區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能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沒有實質性內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檔案數量。
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市縣制發檔案。未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報文。
報送省政府的簡報要注重實質內容、規範報送形式,原則上每個部門只保留1種簡報。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推進機關公文數位化改革,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和二維條碼套用,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狠抓落實,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各項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
省政府領導要親自抓、帶頭乾,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緊盯目標任務,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協同配合,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構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堅持督幫一體,加強統籌規範、協同配合、聯動貫通,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嚴肅督查紀律,減輕基層負擔。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做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36條辦法”,持續深化黨風廉政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省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求深、求實、求細、求準、求效,突出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深入基層、深入民眾,緊扣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做好事關全局的戰略性調研、破解複雜難題的對策性調研、新時代新情況的前瞻性調研、重大工作項目的跟蹤性調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調研、推動落實的督查式調研,把情況摸清、把問題找準、把對策提實。要積極為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其他應當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要按程式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當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政府領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未經批准,省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接受媒體專訪,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省長請假,並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請假,由各部門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長、省政府分管領導和秘書長。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一、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和紅船精神、浙江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不斷提高履職盡責能力,當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執行者、行動派、實幹家。堅持反“四風”、樹新風,持續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形成風清氣正、團結奮進的良好局面。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責任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讓願擔當、敢擔當、善擔當蔚然成風,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二、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2日省政府印發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