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參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衢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201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闊步前進,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在中共衢州市委領導下,按照“成為全省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和新的特色亮點”要求,貫徹落實市委“1433”發展戰略體系,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構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創新型政府、數字型政府和廉潔型政府,努力打造大灣區的戰略節點、大花園的核心景區、大通道的浙西門戶、大都市區的綠色衛城,為加快建設“活力新衢州、美麗大花園”,與全省同步實現“兩個高水平”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堅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堅持政務公開、秉公用權,堅持廉潔從政、風清氣正。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努力打造戰鬥的團隊、奔跑的團隊、溫暖的團隊,乾出一番新事業、鍛造一支新鐵軍。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及時完成市長交辦的任務。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報告。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自我加壓、狠抓落實,切實維護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副市長涉及跨分管領域的重點工作,一般明確一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確需協調的,由市長協調。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以“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改革和部門信息資源共享為關鍵,加快形成“最多跑一次”的倒逼機制,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制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創新驅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全市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平穩發展。
  第十三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管理、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主體自覺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調整監管重心,強化事前捨得放,事中事後主動服務敢於管,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以城鄉社區為載體,以居民需求為導向,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提高公共突發事件防範處置和防災減災能力,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全過程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與績效評估制度,規範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建立學法制度,事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2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視情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及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管理的市政府職能部門承辦。
  第二十條 嚴格合法性審查,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實行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行政決策評估、問責和糾錯機制,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包括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審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按照“最多講一次”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實並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主動服務“專班”工作機制,形成決策執行、工作推進“雙迴路”。市政府辦公室要按照有清單、有督查、有考核、有問責等“四個有”的督促檢查機制,清單化、聯動式、全過程推動市政府各項重點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做到協調督查再協調,督查協調再督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
  第二十六條 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新引擎,著力推進政府工作流程最佳化再造,著力促進公共數據整合共享開放,著力探索政府數位化轉型的新平台、新機制和新模式,助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城市、基層治理最優城市,構建覆蓋全市、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數字政府。
  第二十七條 推動數位技術與政府履職全面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決策科學化、治理精準化、服務便捷化水平,構建起全面覆蓋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職能的數位化套用體系,以及為業務套用提供一體化支撐、共建共享的套用支撐體系,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基礎設施體系。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正確處理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拓寬政務公開工作領域,深化公開內容,豐富公開形式,暢通互動渠道,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加強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注,擴大公眾參與。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依法積極穩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第三十三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認真辦理12345政府服務熱線、市長信箱受理的問題,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規範公權力、提高公信力、增強執行力。健全容錯免責機制,保護和調動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鼓勵大膽改革創新的有益嘗試。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和市政府學習會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上級重大決策部署或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統籌協調、統一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總結交流和部署一個階段的政府工作;
  (五)研究討論需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其他具體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學習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學習現代經濟、科技、文化、法律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知識。一般採取報告會、專題講座的形式。原則上每2個月安排1次,每次1個專題。
  第四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提請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和市政府學習會的內容,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提出,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學習會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或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市長批准。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重要事項由市長簽發。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議召開的各類會議。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省、市政府關於公文處理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報送上級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要對草擬文稿的政策性、準確性、真實性、實用性、合法性負責。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切實精減檔案,改進文風,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的、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從嚴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服從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從嚴治政,嚴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十條軍規”,全面打造絕對忠誠、勇立潮頭、敢打硬仗、能打勝仗的政府鐵軍。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並按規定履行審批報備手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和休假,應按規定履行審批報備手續。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工作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各個方面,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入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28條辦法”“六個嚴禁”和市委“八條禁令”等各項規定,全面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積極踐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十條宣言”和“三個絕不能”,圍繞“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投資環境最優、企業獲得感最強”的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對標一流、主動引領、自我革命,全力打造中國營商環境最優城市。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艱苦樸素,堅決反對奢侈揮霍、鋪張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大力推進預算決算公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規定配置使用辦公用房。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支出。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衢政發〔2011〕56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印發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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