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及黨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0日
  • 發布單位:麗水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2018年9月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始終遵循“尤為如此”重要囑託,以“八八戰略”為總綱,以102字“麗水之贊”為引領和動力,在中共麗水市委領導下,以“麗水之乾”擔綱“麗水之贊”,推動“八八戰略”再深化、改革開放再出發,加快建設“美麗浙江”大花園最美核心區,勇當綠色發展的合格探路者和優秀模範生,高質量譜寫新時代麗水綠色發展的新篇章。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
  (一)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
  (二)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以“兩強三提高(強謀劃、強執行,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為導向,各項工作都要拉高標桿、體現剛性、精準管理,推進表格化、清單式、銷號制管理,不斷提升政府施政能力和服務水平,加快建設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有為政府。
  (三)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勇於擔當、真抓實幹的精神狀態,大力弘揚密切聯繫民眾、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第七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助市長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政令暢通,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始終遵循習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對麗水來說尤為如此”重要囑託,堅持高質量發展根本要求,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第十條 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統籌推進大花園以及大通道大灣區大都市圈建設,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擦亮生態底色,做強發展底子,加快高質量發展,奮力開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新境界。
  第十一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政策,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公共服務體系,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指引,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完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牢固樹立和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全市全員全時全程的生態自覺、生態自律保護好綠水青山,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第四章實行依法民主科學決策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學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發揮專家、智庫、專業機構的作用,提高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
  第十六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由部門集體討論,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上述程式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十八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對事關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將重大決策寫入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以及計畫、預算等報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公開徵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並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未經合憲性、合法性審查或者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實行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部門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規章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相關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信息公開中心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快公共數據整合共享,大力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各類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擴大公眾參與,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八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依法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積極支持市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監察委員會、司法機關、審計部門等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指示決定;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第四十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或列席市長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並報告市長;不能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領導召開的各類會議,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並報告相關領導。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參加或列席人員。參加或列席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第三十九條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提請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三)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審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併開的合併召開,切實減少數量和控制規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未經市政府批准,部門不得要求縣政府領導出席本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除兼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以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
  切實改進會風,精簡會議議程,開短會、講短話,提高會議實效。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檔案,部門間如有不同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意見。未經市政府同意,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報文。各地各部門嚴格按程式報文,不得多頭報送。除市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第十章工作紀律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相關副市長和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一章 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認真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執行出訪規定,嚴格控制出訪團組數量和規模。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把深度學習作為終身本領,把團隊學習作為看家本領,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領導每年下基層調研時間不少於3個月,不在縣(市、區)任職的市政府領導原則上在五年內對全市所有鄉鎮(街道)都要調研1次以上。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在縣(市、區)任職的市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縣(市、區)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參加社會組織、企業舉辦的各類慶典、大會、論壇、上市儀式等活動;不參加地方舉辦的鄉情懇談會、茶話會、團拜會等活動。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從嚴控制市政府領導擔任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負責人;從嚴控制開展節慶論壇展會、考核創建活動。
  第五十八條 嚴格市政府領導文稿發表,市政府領導個人發表署名文章,須報市長批准。未經批准,市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其施行。
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印發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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