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該《規則》分為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會議制度、規範公文審批、嚴肅作風紀律等10章5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杭州市
  • 通過時間: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積極實施“五大戰略”,引領“和諧創業”,破解“七難問題”,建設“名城強市”,構建平安、法治、和諧杭州,全力打造覆蓋城鄉、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質之城”,努力實現杭州從中等發達水平向發達水平的歷史性跨越。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切實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立健全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確保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擔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繫、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按照規定職責要求,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加強經濟調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持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增長。
第十二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積極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形成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市場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管理的政策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疏導和化解社會矛盾,注重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強化公共安全管理,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 加強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公共服務平台信息化建設,創新市場化運行模式,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最佳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決定事項,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市)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市政府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智囊機構和專家學者的諮詢、參謀作用。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眾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除緊急情況外,市政府在作出決策前必須經過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等環節。
第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並頒布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並審查其送審稿。政府規章的解釋權屬於市政府,具體事務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及時報送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並在公布實施前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查。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命令或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三條 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檔案,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其他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
第二十四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體制,科學設定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政協的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報一次工作情況。對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提案,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並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辦理滿意率。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區、縣(市)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12345市長公開電話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解決民眾的合理訴求,著力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親自接待民眾來訪。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重要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代會批准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要求,提出階段性目標及相關實施要求。各部門要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第三十二條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全面推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實現網上辦理,著力最佳化行政服務,不斷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建立完善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市政府每季度對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對各部門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八章

完善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討論通過需提交市人代會審議的重要報告;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總結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以及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草案;審議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常務副市長及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相關副主任,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精神;研究決定需要市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研究安排市政府月度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屬於市長、副市長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研究處理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安排,具體程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人員不能出席會議,向秘書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辦理;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得要求區、縣(市)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需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規範公文審批
第四十三條 審批公文,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及《杭州市貫徹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並不得多頭主送;需市政府審批的事項,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如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並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有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後,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報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經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要進一步精簡檔案,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嚴肅作風紀律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密切關注國內經濟社會發展新趨勢,努力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不斷研究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瓶頸”制約,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每季舉辦一次學習會、每年召開一次務虛會,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可擴大參加人員。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領導每年累計下基層調查研究時間不少於60天,並堅持基層工作聯繫點制度。下基層要輕車減從,簡化接待。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節約,大力創建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嚴禁組織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考察目的的學習考察活動。市政府及各部門領導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浪費行為。
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領導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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