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街道居民議事工作規定

杭州市街道居民議事工作規定

《杭州市街道居民議事工作規定》於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頒布,發展歷程,規定全文,

規定頒布

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2022年11月2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街道居民議事工作規定》,已經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2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街道居民議事工作,推動街道居民參與街道公共事務,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居民議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街道居民議事,是指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黨工委)的領導下,組織成立街道居民議事會,通過召開居民議事會會議等方式,圍繞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保護等事項,開展民主議事、民主協商的活動。
第四條 街道居民議事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密切聯繫民眾,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街道常住人口規模及村、社區、轄區單位的分布情況等因素確定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的數量,人數一般不少於四十人,不超過一百人。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由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居民等社會各界代表組成。其中,非中共黨員、婦女、專業技術人員等應當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二)經常居住地在本街道轄區內或者在本街道的村、社區、轄區單位工作,熟悉街道情況,熱心參與街道公共事務;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和議事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負責組織開展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推薦工作,包括擬定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名額和結構安排方案、推薦工作計畫等。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人選以民主推薦方式產生。村、社區和轄區單位可以依照規定推薦成員人選,並報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人選進行審核,成員人選正式名單報請街道黨工委研究確定,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後向社會公布。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由人大街道工委頒發證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規違紀受到黨紀政務處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未經批准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缺席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的;
(三)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請退出並被接受的;
(四)有其他不再符合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九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和成員的履職期限可以與本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出現缺額時,由人大街道工委決定是否增補。決定增補的,應當依照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在三十日內確定增補的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圍繞涉及街道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和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問題等,廣泛徵集街道居民議事會議題,研究確定是否列入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或者專項議事活動議題。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可以單獨或者聯名提出議題建議。
議題應當以適當形式公開。
第十二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可以就下列事項開展議事協商:
(一)街道民生實事項目;
(二)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計畫,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工作計畫,街道重大項目計畫;
(三)街道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街道重大項目建設情況;
(四)轄區單位參與街道公共事務的情況;
(五)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徵集並列入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或者專項議事活動的議題;
(六)人大街道工委認為需要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應當在人大街道工委的指導下制定街道居民議事會議事細則。
第十四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於每年年初組織召開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聽取街道居民議事會對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計畫、街道辦事處本年度工作計畫和街道轄區內有關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保護的重大事項、民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等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由街道居民議事會票選推薦街道民生實事項目。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在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會議材料送達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根據會議議題涉及的內容,可以邀請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應當按時參加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圍繞街道居民議事會議題開展走訪調研、專題討論、街道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監督等專項議事活動。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應當積極參加專項議事活動,廣泛收集和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應當根據議事協商情況形成書面意見,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研究處理。上述單位的處理結果應當在六十日內向人大街道工委書面反饋。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及時向街道居民議事會及其成員通報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街道居民議事工作的指導。
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街道居民議事會開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對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的培訓和指導。
鼓勵人大街道工委利用數位技術,拓寬意見建議的收集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街道居民議事協商。
第十八條 街道居民議事會的活動經費,納入街道預算。
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出席街道居民議事會會議或者參加專項議事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對街道居民議事會成員的履職評價,對履職積極、表現優秀的成員可以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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