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

《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8-3
  • 頒布單位:市法制辦
基本信息,辦法簡介,指導思想,實施範圍,實施原則,實施程式,實施標準,

基本信息

名 稱: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09-8-3
實施日期:2009-8-3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市法制辦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31號
上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上政辦[2009]9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上政辦〔2009〕9號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題詞:人口計生 社會撫養費 辦法 通知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及各工委,區政協辦及各委,
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各民眾團體。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發

辦法簡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口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見》檔案精神,全面推進人口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維護法律嚴肅性,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努力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實現“廉潔上城”的目標,結合我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照“依法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依法規範行政徵收自由裁量行為,全面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樹立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公開、公正、公平執法的良好形象,為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較好的人口環境。

實施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範圍內計畫生育社會撫養費行政徵收案件。
本辦法所指的行政徵收自由裁量權,是指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生育行為是否給予徵收、給予何種徵收和給予何種幅度的徵收等問題在行政職權範圍內據實進行裁量,並作出行政徵收決定的許可權。

實施原則


(一)法定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許可權範圍內進行。
(二)公平、公正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平等地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給予相同的處罰或徵收。
(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能把加大罰款(或徵收)額度,增加部門收入作為追求的目標;能通過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能夠輕罰的,原則上不重罰。

實施程式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定執法主體是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為便於行政執法,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依法委託各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以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名義和許可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當事人調查取證。受委託人不得再次委託。委託生效後,委託人仍有權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委託人對受委託人實施徵收的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受委託人應當自覺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在告知當事人徵收金額前須徵得委託人同意,但可以對徵收的種類和幅度行使建議權。
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採用一般程式,即:立案、調查、告知、審批、聽證、決定、送達。對特殊徵收案件(特指外出征收案件),不當場徵收難以執行的,經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主要負責人同意,且當事人認可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征收決定,收繳徵收款。

實施標準


對於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根據違法生育情節和社會負面影響程度的輕重,分為低限徵收、中限徵收和高限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1-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違法生育當事人實際收入超過人均部分,原則上2倍徵收。
低限徵收是指徵收數額在法定徵收最低數額。 中限徵收是指徵收數額在法定徵收最高數額和最低數額的平均值。
高限徵收是指徵收數額在法定徵收最高數額。
社會撫養費徵收應遵循以下標準:
(一)對於具有以下情節的違法行為,可免予徵收:
行為人違法生育發生後,在我局未作出征收決定前,違法生育的小孩已死亡,可以免予徵收。
(二)對於具有以下情節的違法行為,按低限徵收:
1、行為人非意願性懷孕,經兩個縣級以上醫療部門鑑定為不宜終止妊娠而違法生育的,且違法生育後主動承擔違法責任的;
2、採取結紮等長效避孕措施而受孕生育的,且違法生育後能主動承擔違法責任的;
3、持有失業證、困難家庭證等,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按照低限徵收。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經區、街道兩級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同意,可分期交納;
4、家庭確有困難,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一次性繳清社會撫養費,經社區議事協調委員會同意;
5、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
6、雙方已滿法定婚齡生育第一胎且滿六個月內未能補辦結婚登記的;
7、未滿法定婚齡生育者系在校學生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從輕處理的情形。
(三)對於具有以下情節的違法行為,按中限徵收:
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
2、原配夫妻生育二孩的;
3、多生二胎以上的;
4、違法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雙胞胎按照三倍徵收,多胞胎按照四倍徵收;
5、其他依法中限徵收的情形。
(四)對於具有以下情節的違法行為,按高限徵收:
1、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中共黨員、領導幹部等違法生育的;
2、違法生育行為人一方或雙方是公職人員、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
3、不符合生育政策,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生育證明而違法生育的;
4、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有辱罵、圍攻、毆打工作人員等惡劣行為,拒不配合調查取證的;
5、違法生育後,抗拒阻撓調查取證、隱瞞實際收入、偽造收入證明的;
6、民眾舉報後仍拒不承認違法生育而被查實的;
7、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上城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解釋。2008年1月23日制定的《關於印發〈上城區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度的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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