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

《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和減少錢塘江潮汐引發的人員傷亡事件,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而制定。

《辦法》共三十四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5日杭州市政府令第235號公布的《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
  • 地區:杭州市
  • 河流:錢塘江
  • 類型:防潮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修改決定,

辦法全文

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因錢塘江潮汐引發的人身傷害事件,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加強錢塘江沿岸的公共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錢塘江水域的水上交通、漁船防潮安全管理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錢塘江南岸蕭山區小礫山下游、北岸西湖區社井下游為防潮安全管理範圍。
第三條本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實行全市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負主要責任、安全防範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錢塘江防潮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定防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錢塘江防潮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設定技術規範,並對各區人民政府的防潮安全設施建設、日常巡查、宣傳教育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其所屬的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市水文機構負責錢塘江潮汐的水文監測和預報。
第六條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確定本級防潮安全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保障防潮安全管理經費。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收集並報告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開展防潮安全事件發生後人員避險轉移、安置工作,並履行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防潮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本市各級公安、交通運輸、漁業、氣象、旅遊、體育、衛生、教育、民政、建設、安全監管、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錢塘江防潮安全工作。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為相關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防潮安全工作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其在防潮安全宣傳、巡查喊潮、應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條個人應當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翻越擋浪牆,不得進入危險區域;違反防潮安全管理規定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防潮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防潮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錢塘江防潮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實現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智慧化。
第十二條本市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防潮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防潮安全意識。
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當將防潮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內容,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潮安全教育。
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加活動的人員進行防潮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防範意識;在傳統觀潮節慶等重要潮汛期,應當通過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進行防潮安全專題宣傳。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居民的安全防範意識。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旅遊從業單位開展對遊客的防潮安全教育,提高遊客的安全防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漁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錢塘江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經徵求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兼顧錢塘江生態保護和水利、水上交通、旅遊開發等要求。
防潮安全設施是指用於安全防護、宣傳、警示、信息化管理的相關設施。
第十五條專項防潮安全設施建設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與涉江工程建設項目相結合的防潮安全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工程設計,並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堤壩、碼頭等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容易引發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險區域設定警示牌、告示牌,安裝安全防護設施,並做好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防潮安全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生態、實用、高效原則,並與沿江景觀保持協調。建設防潮安全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地方標準;沒有國家、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防潮安全管理的要求。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現有的堤壩、碼頭、水閘等設施不符合防潮安全管理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組織有關單位按照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八條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防潮安全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容易引發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實行巡查喊潮制度。巡查喊潮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規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巡查喊潮隊伍。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巡查喊潮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巡查喊潮時間為潮前潮後各1小時。
巡查喊潮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佩帶統一標識,配備喊潮裝備,並按照工作規範進行日常巡查喊潮。
第二十三條巡查喊潮期間發現人員滯留危險區域的,巡查喊潮工作人員應當勸其離開;經勸導仍不離開的,巡查喊潮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人員落水等緊急情況的,巡查喊潮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同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救助措施,並上報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巡查喊潮工作人員發現防潮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向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報告,由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通知防潮安全設施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編制本級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防潮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防潮安全應急預案是指對錢塘江潮汐可能引發的災害進行應急搶險、減輕災害的對策、措施,應當包含潮汐風險分析、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預防與預警、應急回響、應急保障、後期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演練。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防潮安全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年不得少於1次。
第二十七條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防潮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舉辦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根據防潮安全管理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於活動舉辦10日前向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市水文機構負責錢塘江潮汐的水文監測,發布潮汐預報。新聞媒體傳播錢塘江潮汐預報信息的,應當使用市水文機構通過官方途徑發布的潮汐預報信息。
第二十九條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布防潮安全電話,提供信息諮詢。
第三十條市水文機構監測發現有較大規模潮汐現象發生,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及時向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通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布防潮安全預警,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防潮安全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公安、交通運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人員搜救,疏散、撤離、安置相關人員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防潮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事件調查。防潮安全事件調查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未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的區防潮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的舉辦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向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的《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預防和減少因錢塘江潮汐引發的人員傷亡事件,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加強錢塘江沿岸的公共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錢塘江水域的航運、漁業防潮安全管理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錢塘江南岸蕭山區小礫山下游區域、北岸西湖區社井下游區域為防潮安全管理範圍。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實行統籌協調、分級負責、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錢塘江防潮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防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定防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錢塘江防潮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主管部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技術規範,並對各區人民政府的防潮安全設施建設、日常巡查、宣傳教育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其所屬的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市水文機構負責錢塘江潮汐的水文監測。
第六條[區政府職責]
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並確定本級防潮安全管理機構。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基層政府職責]
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收集並報告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開展發生防潮安全事件時堤外人員避險轉移、安置工作,並履行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他防潮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部門協同職責]
本市各級公安、交通運輸、城管、安監、氣象、旅遊、體育、衛生、教育、民政、建設、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防潮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社會參與]
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錢塘江防潮安全工作。市、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防潮安全工作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志願者在防潮安全宣傳、巡查喊潮、應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條[信息化建設]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防潮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防潮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防潮安全教育、應急預警和防潮物資配置效率。
第十一條[防潮安全教育]
本市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防潮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防潮安全意識,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當將防潮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內容,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潮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防潮安全宣傳]
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在機場、客運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酒店等場所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外來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旅遊從業單位開展對遊客的防潮安全教育,預防防潮安全事件的發生。
防潮安全管理範圍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居民的安全防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錢塘江防潮安全、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三條[防潮設施規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漁業、公安、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錢塘江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經徵求錢塘江沿線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編制防潮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兼顧錢塘江生態保護和水利、航運、旅遊開發等要求。
防潮安全設施是指用於安全防護、宣傳、警示、信息化管理的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防潮設施規劃落實]
專項的防潮安全設施建設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與涉江工程建設項目相結合的防潮安全設施,應當納入主體工程設計,並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設施建設規範]
防潮安全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生態、實用、高效原則,並與沿江景觀保持協調。建設防潮安全管理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地方標準;沒有國家、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設施建設公示]
建設防潮安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前將設計方案向社會公示,徵求沿線範圍單位、居民的意見。
第十七條[涉水工程安全防護]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防潮安全管理的要求。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實施行政許可的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設計階段徵求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沿江設施安全改造]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現有的工程設施不符合防潮安全管理要求的,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組織有關單位按照防潮安全設施建設規劃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九條[質量監督]
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防潮安全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本機構職責的,應當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定期檢查]
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容易引發防潮安全事件的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遠程監控]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錢塘江防潮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逐步實現防潮設施的智慧型化。
第二十二條[巡查喊潮制度]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實行巡查喊潮制度。巡查喊潮制度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標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喊潮隊伍建設]
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巡查喊潮隊伍。
巡查喊潮人員在上崗前,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喊潮規範]
巡查喊潮時間為潮前潮後各1小時。
巡查喊潮人員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佩帶統一標識,配備喊潮裝備,並按照工作標準進行日常巡查喊潮。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置]
巡查喊潮期間,發現人員滯留危險區域的,巡查喊潮人員應當勸其離開;經勸導仍不離開的,巡查喊潮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帶離。
發現人員落水等緊急情況的,巡查喊潮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同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救助措施,並及時上報區防潮安全管理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施巡查]
巡查喊潮人員發現防潮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向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
防潮安全應急預案是指對錢塘江潮汐可能引起的災害進行應急搶險、減輕災害的對策、措施和部署,包括防潮風險分析、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應急回響、應急保障、後期處置等內容。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編制本級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防潮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應急演練]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演練。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內的防潮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年不得少於1次。
第二十九條[專項預案]
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防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防潮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舉辦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根據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於活動舉辦10日前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潮汐監測預報]
市水文機構負責錢塘江潮汐的水文監測,並向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提供潮汐預報信息;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向社會發布錢塘江潮汐預報信息。市水文機構應當每日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錢塘江潮汐預報信息。
第三十一條[信息播發]
傳播媒體、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播發錢塘江潮汐預報信息的,應當與市氣象主管機構簽訂傳播協定,並使用市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潮汐預報信息,不得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報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播發錢塘江潮汐預報信息。
第三十二條[防潮電話]
市、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防潮安全電話,向社會公布,並24小時接受報警和諮詢。
第三十三條[應急處置]
市水文機構監測發現有較大規模潮汐現象發生,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布防潮安全預警,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防潮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防潮安全事件發生後,市、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員搜救,疏散、撤離、安置相關人員,並依法採取封鎖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事件調查]
防潮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一般防潮安全事件由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審核後向社會公開。
重大防潮安全事件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行政責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生產安全教育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未將防潮安全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內容的,由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預案管理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防潮安全管理範圍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未制定防潮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的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觀潮節、涉江體育賽會的舉辦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的,由市防潮安全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預報管理規定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向社會播發潮汐預報信息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損毀防潮設施法律責任]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故意損毀錢塘江防潮安全設施的,由區防潮安全管理機構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及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9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的《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12月31日
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十六、《杭州市錢塘江防潮安全管理辦法》(201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7號公布)
1.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杭州錢塘新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本轄區內的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2.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防潮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市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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