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行政規章程式的規定》在1996.12.02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行政規章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2月02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行政規章程式的規定》在1996.12.02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杭州市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
(二)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三)體現人民意志,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通過多種途徑保障人民參與制定法規的 活動;?(四)遵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五)從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 務,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第五條 ...
第一條 為了明確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經浙江省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擬訂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行政規章程式的規定》(市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2日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的地方立法活動,完善地方立法程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並頒布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
第九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交由提議案人修改補充。第十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由法制委員會及時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向大會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處理辦法。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科學、合法、有序地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結合本省...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2011〕10號)精神,設立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市法制辦)。市法制辦是主管綜合性法制工作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
2016年2月29日,景德鎮市人民政府網公布《景德鎮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該《規定》分總則,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備案,解釋、評估和清理,附則7章48條,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日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的《景德鎮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規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以及對政府規章的公布、解釋、修改...
為了加強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規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
第一條 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規範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一條 為使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行政規章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是指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江西省立法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了規範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程式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項、起草、論證和政府規...
第一條為規範擬定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按照本規定的程式,擬定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