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市政府令第194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令第288號公布修改的《杭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杭州市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簡稱地方性法規案)和市人民政府規章(簡稱規章)的制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黨對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領導,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草案審查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的申報、草案初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應當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應當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可以採取多種措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選擇最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七條 規章的名稱為“辦法”“規定”“細則”或者“決定”,地方性法規案的名稱為“條例”“辦法”“規定”或者“決定”。
第二章 立 項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啟動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項目徵集工作。
徵集立法項目可以通過下列途徑進行:
(一)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區、縣(市)人民政府申報立法項目;
(二)向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事業等單位徵集立法建議項目;
(三)向社會發布通告徵集立法建議項目。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後,書面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立項。本市重點工作明確需要立法的項目,市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立項。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立法項目。
第十條 報送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性法規案、規章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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